Re: [新闻] 总统府宪兵当共谍!拍军事机密卖给大陆情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2-11 10:34:58
※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铭言:
: 记者林孟洁/台北即时报导
: 戍守总统府、有“天下第一营”称号的宪兵211营中士退伍的赖重宇、中士黎育尔、下士
: 林裕凯等3名宪兵,与国防部资通电军上兵陈文豪共收贿184万元,拍摄军事机密文件卖给
: 大陆情报工作人员,最高法院依贪污、违反国家安全法判赖7年、黎6年7月、陈6年5月徒
: 刑,均褫夺公权6年,全案定谳。
: 另外,林裕凯二审被判刑5年10月,原先也有上诉第三审,但在最高法院审理期间主动撤
: 回上诉,而先行定谳已入监执行中。
近期才看到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九五号刑事判决,看来还有继续上诉的都主
张量刑过重,而检察官则没有上诉
说法如下:
刑之量定,系实体法上赋予法院得依职权自由裁量之事项,苟已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
并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条各款所列情状,在法定刑度内,酌量科刑,无偏执一端,致明显失
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为违法,以为第三审上诉之理由。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减轻者,减轻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时有免除其刑之规定者,其减
轻得减至三分之二。”但书所指同时有免除其刑之规定者,倘不免除其刑而减轻其刑者,
得减至三分之二,乃指减轻之最大幅度,并非必减至三分之二。至于应减轻若干,委诸事
实审法院依具体个案斟酌决定之,如减轻之刑度在此范围内,即非违法。
原判决就甲男及乙男所犯前揭各罪,已记明如何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综合审酌刑法第
五十七条科刑等一切情状,就甲男事实栏一、(三)部分依刑法未遂、国家安全法第七条第
七项前段规定减轻、递减其刑,并就其事实栏一、(一)、(二)、(四)部分,均适用贪污治
罪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前段规定减轻其刑;就乙男事实栏一、(四)部分适用贪污治罪条例第
八条第二项前段规定,事实栏一、(五)部分迳适用贪污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后段规定减
轻其刑,并叙明依事实栏一、(五)部分之犯罪情节,何以仅减轻而不免除其刑之理由,复
就甲男、乙男前揭想像竞合所犯国家安全法之为大陆地区泄漏、交付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
文书、电磁纪录罪,均合于国家安全法第7条第7项前段所定减刑要件之情,于量刑时并予
审酌,而在罪责原则下适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权,分别量处所示之刑,核其量定之刑罚,
已兼顾相关有利与不利之科刑资料,所定之执行刑非以累加方式,亦给予适当之恤刑,客
观上均未逾越法定刑度或范围,亦与比例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无悖。至原判决关于乙男事
实栏一、(五)部分,经审酌各情后,叙明审酌裁量之理由,适用贪污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二
项后段规定减轻其刑之幅度,乃事实审法院量刑职权之适法行使,难认有滥用其裁量权限
之违法。
又应否依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酌量减轻其刑,法院本属有权斟酌决定,故未酌减其刑,既
不违背法令,自不得执为提起第三审上诉之理由。原审审酌甲男、乙男之犯罪情状,认无
可悯恕之事由,已阐述理由明确,均未依该条规定酌减其刑,并不违法。甲男、乙男上诉
意旨均泛泛指摘原判决未依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酌减其刑有误,乙男另指伊供出共犯丙男
致遭另论处事实栏一、(五)所示前揭罪刑,原审就其事实栏一、(五)部分适用贪污治罪条
例第八条第二项后段规定,未免除其刑且减刑幅度不足,有未符减刑规定意旨之违误云云
,无非均系对于原审量刑职权之适法行使,徒以自己之说词,任意指为违法,及置原判决
所为明白说明于不顾,仍持已为原判决指驳之陈词再事争辩,与法律规定得为第三审上诉
理由之违法情形,不相适合。本件其等之上诉均违背法律上之程式,应并予驳回。
不过是说,这个案子既然与性犯罪(性骚扰、妨害性自主等)、儿少等没有关系,第三审
文书却遮遮掩掩的
全用代号来称呼被告
这感觉看来很不自然,也不符合情理...
只是既然目前三人都还在受到羁押中(判决确定后迳行执行),自然就不会有进一步危害
国安的问题,毋庸过度担心。
但这也显明了,共谍问题非一暴十寒,终究需要长期防治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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