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2-10 20:38:39※ 引述《weber18767 (Cine 21)》之铭言:
: 记者许权毅/台中报导
: 台中市今年3月发生的酒驾死亡车祸,死者是某媒体陈姓主播、就读高医大的优秀爱子。
: 反观肇事男子吴叡旻行径恶劣,除了酒驾还超速、闯红灯、无照以及肇逃,犯下5项大错
: 害死无辜陈男。台中地院国民法官经2日审理,今早依酒驾致死判处9年、肇逃致死5年,
: 合并应执行10年。
: 好像是民视体育主播陈建君的儿子?
: 不知道关进去会不会刑期一半就假释出来害人了...
其实不用猜了(或说“好像是”之类的),台中地院一一四年度国审交诉字第三号刑事裁
定(九月十八日作成)业已有相当提示:
【主文】
准许声请人陈建君参与本案诉讼。
【理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被告吴叡旻经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提起公诉(一一四年度侦字
第一三一二零号),认涉犯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以
上因而致人于死等罪,属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五条之三十八第一项所列得为诉讼参与之
案件。声请人陈建君为本案被害人陈○齐之父亲,具有直系血亲关系,属同条项得为声请
诉讼参与之人,声请人为了解诉讼程序之经过情形及卷证资料之内容,并适时向法院陈述
意见,以维护诉讼权益,爰依法声请参与本案诉讼等语。
三、经查,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第二项前段、第一项第一款之驾驶动力交通
工具吐气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以上因而致人于死及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
第一项后段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于死而逃逸等罪嫌,经台湾台中地方检察
署检察官提起公诉,现由本院以一一四年度国审交诉字第三号审理中。而本案被害人已死
亡,声请人为被害人之父,有其户口名簿与户籍誊本附卷可稽,声请人声请参与本案诉讼
,参诸上开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五条之三十八第一项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自属于法
有据。嗣经本院发函询问检察官、被告、辩护人之意见,检察官覆称:“敬表同意”;被
告表示无意见;辩护人则于协商程序均表示:“同意告诉人声请诉讼参与”等语。
本院斟酌本案案件情节、声请人与被告之关系、诉讼进行之程度及声请人之利益等情事,
并参考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五条之四十第二项之立法理由所载:“其中就‘案件情节’
而言,应审酌相关犯罪之动机、态样、手段、被害结果等因素,例如敌对性极高之组织或
团体间因宿怨仇恨所生之犯罪案件,应考量若准许被害人诉讼参与,是否有扰乱法庭秩序
之虞;就‘声请人与被告之关系’而言,例如被害人与被告具有组织内上下从属之关系,
应考量若准许被害人诉讼参与,是否有实质上不利于被告防御之虞;就‘诉讼进行之程度
’而言,例如被害人于第一审之审理期间并未声请诉讼参与,迄至第二审接近审结之时始
声请诉讼参与,即应考量是否有对于被告防御权产生无法预期之不利益之虞;若就案件情
节、声请人与被告之关系或诉讼进行之程度而言,有诸如前述之情形,则声请人就诉讼参
与即须具有较大之利益,始能衡平因其诉讼参与对于法庭秩序或被告防御权所生之不利益
。”因而认本件准许诉讼参与有助于达成被害人诉讼参与制度之目的,且无不适当之情形
。本件声请人声请诉讼参与,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而在判决结果方面,理由摘要则如下:
(一)被告于警、侦讯及本院审理时坦承前述全部犯行,合议庭依据监视器录影画面、现场
及蒐证采证照片、被害人相验照片、验伤诊断证明、现场相关位置图、被告前科纪录及刑
案判决等证据资料,认被告所为成立:
1.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第二项前段、第一项第一款之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吐气含酒精浓
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以上致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于死罪,及
2.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第一项后段之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于死而逃逸
罪。
上开二罪应分论并罚。
(二)加减其刑之说明:
1.合议庭审酌被告曾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本案上开二
罪,认均构成累犯,皆依法加重其刑。
2.综合承办员警到庭证述、拘票及职务报告等相关证据,合议庭认被告被查获之过程符合
刑法第六十二条自首减刑规定,均适用该规定减轻其刑。
(三)合议庭审酌被告无驾驶执照,前有多次交通违规逾期未缴纳罚缓情形,于本案饮用酒
类达不能安全驾驶程度,竟于其注意力及反应力严重欠缺,且无法妥适判断路况及操控车
辆之情形下,仍驾车上路并闯越红灯,漠视往来合法用路者之生命、身体及财产安全,造
成被害人死亡及被害人家属永久且无法抹去的伤痛,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又被告于肇事后
未思对被害人施以即时救护,反畏罪逃逸,其行为所生危害、恶性及违反义务程度甚钜。
兼衡被告犯后坦承犯行,检察官、辩护人、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见,暨被告犯后态
度、平日素行、学经历及家庭经济情况等一切情状而为量刑,并定其应执行刑。
因此大概看来,虽然有前科记录(构成累犯),但因为自首而得到抵消
只是这些前科记录,都与交通违规没有关系,反之则都是妨害秩序相关,经苗栗地院一一
三年度声字第六七二号刑事裁定,应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得易科罚金
这些犯罪事实,分别节录如下:
(一)一一二年度苗简字第一五三三号
一、赵○宏、吴○旻因少年萧○廷(涉犯下述犯行,业经警移送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审理)与少年邱○承间有纠纷,而于民国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午,接获少年萧○
廷来电前往苗栗县某校门口外与少年邱○承碰面。嗣因渠等太吵遭附近店家驱赶,渠等遂
步行至苗栗县某处前之属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之巷子内,赵○宏、吴○旻与少年萧○廷在该
处聚集达三人以上后,因少年萧○廷与少年邱○承发生口角,赵○宏、吴○旻与少年萧○
廷竟共同基于妨害秩序、伤害及毁损之犯意,先共同以徒手殴打少年邱○承,复由少年萧
○廷持该处之交通锥,赵○宏则持铁条殴打少年邱○承,致少年邱○承受有脑震荡、颈部
挫伤、左右侧手部挫伤、后头部、左肩颈部、左手腕部多处挫伤等伤害,另使少年邱○承
之眼镜与手机摔毁,足以生损害于少年邱○承。
(二)一一二年度诉字第五五九号
一、康中威、余裕财、傅隆荃、吴叡旻、李宇峻、林振彦、少年蔡○正等人与郑圣宏、萧
正荣、林光宏等人及其友人,于民国一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凌晨三时许,在苗栗县苗栗市
“星光大道KTV”因细故发生纠纷,渠等为寻思报复,遂共同基于妨害秩序之犯意联络
,邀集赵伟宏、涂佑谦、古凯仁、张均(涂佑谦、古凯仁、张均此部分之犯行,业经本署
检察官以一一一年度侦字第九四七七、九七一七号案件提起公诉,复经台湾苗栗地方法院
以一一一年度诉字第六三九号判决判处罪刑确定。少年蔡○正此部分之犯行,业经台湾苗
栗地方法院以一一二年度少调字第一二三号、少护字八十六号审结)及其他真实姓名不详
之人共约三十人,分乘……(三辆)用小客车及其他数台汽车(每车含驾驶乘坐五人),
于当天晚上十时许,先后于苗栗市“五谷宫”及苗栗县后龙镇十班坑“百姓宫”聚集,复
于当天晚上十一时许,前往属公共场所之苗栗县……)某处)外巷道内,由康中威、吴叡
旻及涂佑谦、古凯仁、张均与其他真实姓名不详之同伙,下手殴打在场之郑圣宏、萧正荣
、林光宏、林信亿、韩承祐、张骏森、林冠宏、王胜弘、白铠源等人,余裕财、傅隆荃、
李宇峻、林振彦、赵伟宏则在场助势,造成郑圣宏、萧正荣、林光宏、韩承祐、张骏森、
林冠宏等人受有伤害(仅郑圣宏、萧正荣、林光宏三人提出伤害告诉,其余未提出告诉)
,亦造成社会安宁秩序之危害。
(三)一一三年度苗简字第三九六号
(这部分查无资料,不过一样是殴打致伤对方)
所以看起来是只会诉诸暴力的人
进而陈建君应该也是很无奈的样子,但既然人已经被羁押候审,至少不需要担忧会被寻仇
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