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专2年A走1397万 银行被告怪客户不查帐! 判赔金额出炉:
: 台北市一名民营银行理财专员,滥用客户母女的信任,在2年9个月内分69次盗走1397万元
: 存款偿还个人债务,被害人对银行提告求偿,银行认为客户与理专另有金钱借贷关系,理
: 专提款、汇款与执行职务无关,而且客户长期不对帐确认帐户余额,对于存款遭盗领有重
: 大过失,因此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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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认定理专盗领存款的场合、时间都与她的工作有关,银行应负起
: 连带赔偿的责任,但受害客户从不过问理专怎么用钱,的确也有过失,求偿金额1397万元
: 必须打7折,判决赔偿978万元。
新闻不敢写哪家银行 判决书上面有写 元大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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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决的白话文 (gpt) https://i.meee.com.tw/ghBGtxp.png
民法第217条意思是:受害人虽然被害,但如果自己也有疏忽、在某种程度“一起造成”
损害发生或变大,法院就可以减少加害人应赔金额,甚至免赔。这个疏忽只要是损害的共
同原因之一,且有让损失比较容易发生或变大,就会被算进来;受害人的代理人、帮忙的
人如果有疏忽,也一样算在受害人身上。
本案中,损害一开始,是银行派元大理专来当你和妈妈的理专,帮忙做投资理财。你们依
她要求,先在空白提款/汇款单上签名或盖章,再把原本自己保管的存摺交给她,相当于
授权她可以动用帐户里的钱。银行却没做好内部监督、稽核,长期允许元大理专在你们没
亲自到柜台时,就自己办理提款、汇款,这些都构成日后损害的背景。
法官认为,单纯交出已签名、盖印的空白取汇文件,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存款被盗领,问题
在后续完全不注意:依元大理专说法,她每次还你存摺,你都不看就丢抽屉,也没问每笔
款项怎么动用,银行寄来的对帐单也没核对,缺乏基本防范。所以法院认定,你和妈妈在
这件事上“疏于注意”,对损害发生与扩大都应负一部分责任。
你们虽主张自己是被她欺骗,不应算有过失,但刑事法院在另案已认定元大理专行为不构
成诈欺,民事法官也就跟着这个结果,认为不能以“我是被诈骗”作为完全免除自己过失
的理由。
法官表示,依“公平”原则,要衡量双方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和过失轻重,综合后认为原告
(你和妈妈)应负 30% 过失,被告银行负 70%。原本认定的损害总额是 1,397万5500 元
,乘以 70% 为 978万2850 元。法院认为,在这个金额以下,你们的请求有理由,应予准
许;超过 978万2850 元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所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