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UDN
2.记者署名:
联合报/ 记者屈彦辰/台北即时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中天重返52台有望 蓝营提修卫星广播电视法今迳付二读
4.完整新闻内文:
中天新闻台在2020年换照遭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否决,行政诉讼进行中。国民党
立院党团提出“卫星广播电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驳回申请之行政处分经撤销,
主管机关应回复原频道位置及其他权利,若修正通过,效力将溯及既往,适用行政救济程
序终结前的案件,也被称“中天条款”。针对此案,国民党团于今日立法院会中,提案迳
付二读。
中天新闻台于2020年换照失败后被下架频道。2024大选后,国民党重回国会多数,即喊出
要修法卫星广播电视法,让中天“复活”。在修法说明中,引用大法官第689号解释,指
新闻自由乃不可或缺的机制,应受宪法第11条所保障。新闻自由也为卫星广播电视法所保
障。
为避免再出现换照争议,草案增订,主管机关对新闻台换照申请,应以“准予换照”为原
则。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的分公司或代理商,于执照期间,符合受
裁罚处分未逾9次且累计罚锾金额未逾新台币500万元、未受停播节目或停播频道的处分,
主管机关不得驳回其换照申请。
根据草案内容,增订主管机关认申请人有营运不善之虞,应先协助辅导改善,有改正必要
时,应以书面通知其限期改正,改正或令限期补正资料期间,主管机关应发给临时执照,
其有效期间为2年,届期未完成者得申请延长一次;该事业于临时执照延长期间届满未完
成改正者,驳回其申请。
草案指出,第19条修正前未经辅导改善且原执照期间已届满的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
星广播电视事业的分公司或代理商得于修正后6个月内,填具申请书及换照的营运计画向
主管机关申请换照;申请遭驳回之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的分公司或
代理商,如提起行政救济,于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执照仍为有效,原频道位置及其他权
利不受影响。
草案增订,驳回申请的行政处分经撤销、废止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或灭失后,主管机关
应回复原频道位置及其他权利。本条修正通过后,效力溯及既往,适用行政救济程序终结
前之案件。
同时,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的分公司或代理商依第一项规定申请换
照满6个月后,主管机关仍未作成决定时,视为许可换照,主管机关不得另为其他处分;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申请换照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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