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坚决反对重启核二、核三!环盟:背弃非核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2-02 10:57:40
※ 引述《lycppt ()》之铭言:
: 刘福全综合报导
: 经济部28日表示,27日核定台电核电厂现况评估报告,核二、核三厂评估具有再运转可行性
: ,将同步启动自主安全检查以及研提再运转计画,两厂再运转计画预计明年3月提送核安会
: 。对此,台湾环境保护联盟表示,坚决反对核电厂再运转计画,政府若恣意背弃非核家园目
: 标,势必将导致社会抗争,耗费社会成本,呼吁政府悬崖勒马。
还真的跳出来反对了呢
不是没有反应,而是晚了反应时间,而且纵使历经多次被反弹(走在民意的逆流),但却
仍坚持不放弃
且观察他们的担忧,从八月公投至今都没有改变,论调已经老掉牙了啦!
同时在此顺带一提:
北高行高等庭曾就环保联盟连同两位公民提起、涉及《环境影响评估法》的诉讼,曾引用
学者论文,做过法律诠释
按照一一三年度诉字第四十六号判决:
环评诉讼经常牵涉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或重大公共建设,与环境保护议题、乃至开发案周边
一定范围内居民私益的拉扯,行政法院于个案借由环评法及相关法令是否属保护规范及其
保护范围的解释适用,学界仍有欠缺缜密有序、逻辑一贯的论证与理由构成的批判,且有
“不如干脆承认现行环评诉讼实际上已经是一种(实质意义)环境公民诉讼”,或“宜修
法新增公益团体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得基于环境公益,提起撤销环评审查结论之公益诉讼
,在同时有防止滥诉的配套机制下,使环评维护环境公益之救济管道畅通,真正贯彻环评
制度之预防原则”之议(参李建良,环境权能与保护规范-反思环评撤销诉讼的原告适格
问题,台湾法学杂志第284期,104年11月,第1页至第14页;林昱梅,论环境影响评估诉
讼之原告适格与实体审查之关联性,月旦法学杂志第346期,103年3月,第36页至第52页
),本院亦认为在与环境保护议题相关案件,应可借由裁判见解累积,使符合某些条件而
可得特定之团体提起讼争以请求行政法院进行审查。
基此脉络,本院111年度诉字第867号判决在环评法属权利保护规范基础上,另解释适用野
保法、海洋保育法,并参考联合国欧洲经济理事会会员国所签订之奥尔胡斯公约(The
UNECE Convention on Access to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
making and Access to Justice in Environmental Matters, Aarhus Convention),认
“曾受主管机关委托从事保育,或实施保育措施之团体,为有效执行或实施保育作为,就
相关行政措施应具充分代表野生动物权益之法律上利益,允其替无法为自己说话的野生动
物发声”,其“性质上相当于野生动物族群之法律程序监护人,得代表其栖息环境保护之
立场提出诉讼”。
虽然该案目前正在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但并非没有参考意义
因此要他们改观纵使不能乐观,可是也不容放弃
到底能如何使他们对核电转换立场,感觉根本是一件难事,很难讲要怎样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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