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atblue (本土轰炸机)》之铭言:
: 我以前都觉得 干 怎么会有这么扯的事
: 但现在觉得好像也还好 风土明情不同而已
: 台湾也不是没有这么扯的事
: 不能理解吗?我换个台湾版的你就懂了
: [新闻]台湾妇人遭投资诈骗!和律师协商又被诈骗 急奔警局报案
: 是不是觉得亲切多了?
其实这真的很可能是风土民情不同。
乡民可能不知道,在很多传统父权社会文化不存在女性有性自主权的观念。认为女性是附
属于男性的,其个人意愿并不受到保护。
这不只是乡民所嘲笑的印度存在这类现象,就连台派最崇拜的美国也有这类现象。
请看一篇纽约时报的新闻报导,网址较长但为了让乡民可以放心点连结,就不缩网址请自
己连接起来。
在佛罗里达,11岁女孩被迫嫁给强奸犯
https://cn.nytimes.com/opinion/20170531/it-was-forced-on-me-child-marriage-in-
the-us/zh-hant/
11岁的某一天,骨瘦如柴的谢丽溢漺쬨Sherry Johnson)发现自己即将嫁给一名曾强奸她
的人,这个现年20岁的男人和她在同一个教会。
“我是被迫的,”她回忆道。她说,当时她已经怀孕了,儿童福利机构正在调查,所以她
的家人和教会官员决定,避免一场复杂刑事案件的最简单方法是举行婚礼。
为什么美国的基督教会这样处理教会中发生的强奸案件,是因为在圣经中上帝有这个规定
如下。
圣经申命记22章的内容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他,与他行淫,被人看见,
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他为妻,终身不
可休他。
在圣经这一章的内容中对于强奸作了两种处理。
A
如果是强奸已经许配人的妇女,那就得处死。
B
但如果强奸的是没有许配人的处女,需要付钱给这女孩的父亲,然后可以娶她。
所以在圣经的观念中,女性的性自主权是不存在的,强奸已经许配人的之所以要处死,是
因为你侵害了她的丈夫拥有她的贞操的权利。
但若强奸的是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是侵害了这个女孩的父亲将来可以将这女儿嫁人获得一
笔钱的权利,所以就要付一笔钱将这个被强奸的女孩娶下来,而不用受到什么处罚。
在这件事中女方的意愿不重要。
如以上说明,在美国到了现代也仍然有教会是按照圣经的规定来处理教会中的强奸事件,
而不是走国家刑法来处罚强奸犯。
所以你还能笑印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