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当庭命少年下跪自搧耳光!争议法官周静妮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1-24 18:32:28
※ 引述《wellwed (ggwp)》之铭言:
: 记者吴铭峯/台北报导
: 苗栗地院少年及家事庭前法官周静妮,2015年某日值夜班时,竟因不在法院,就打电话给
: 法警,要求跟被告沟通,允诺可以“交保”,但前提是要同意“不夜间讯问”。此外她辞
: 去法官职务后,未在1个月内办好离职手续并交接,造成法院困扰。职务法庭审理后,24
: 日将她重判撤职,停止任用3年。
这能叫“重判”的话,真的是醉了...
按照惩戒法院一一一年度惩字第一号、第八号、第十号、第十四号惩戒判决,就这位前法
官的违规事实,原文如下:
一:104年度声羁字第50号
被付惩戒人值日办理羁押案件,于被告未拒绝夜间讯问时,未即时到院讯问,反以电话指
示值班法警与被告进行单方沟通,以允诺交保作为换取被告同意不为夜间讯问之条件,无
故延宕庭期,漠视羁押案件被告之权益,并造成法院调度、通知及诉讼进行之困扰。
二:1. 108年度少护字第11号妨害性自主案件
2. 108年度少护字第249号杀人未遂等案件
3. 109年度少护字第184号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件
于办理上列少年保护事件时,依法应指定适当之人辅佐少年,而未指定,有违法律之强制
规定,且未维护当事人诉讼上权利或辩护权。
三:1. 108年度少护字第11号
2. 109年度少护字第38号
3. 109年度少护字第72号等妨害性自主案件
于上列各案件之宣示笔录中所认定之犯罪事实(违反意愿)与所适用之法律(刑法第二百
二十七条),显不相符(适用法条有误),而有判决当然违背法令之违失。
四:108年度家护字第68号通常保护令、109年度家护声字第8号延长保护令事件
就上列通常保护令核发、延长事件,或系在开庭通知未合法送达相对人,或未依法通知相
对人,以致相对人无从到庭陈述意见,迳予核发、延长通常保护令,违反程序规定,不当
剥夺相关当事人程序上之法定权利。
五:108年度少调字第413号
审理上列少年保护事件时:
1.当庭命案内少年两度自搧巴掌约二、三下,继喝令案内少年对其父母下跪、磕头。
2.对案内少年恫以进少观所将遭性虐待,进而胁迫案内少年参加特定宗教活动。
以上诸多言行,严重侵害案内少年之人格尊严、宪法基本权利。
六:108年度少调字第413号
【第一次】
办理上左列少年保护事件时,先订于一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审理,该次庭期通知已送达当
事人,后于同年月二十四日无正当理由取消庭期,改订同年月“二十一日”开庭,惟因日
期已过,再修正庭期为同年月二十八日,该次庭期通知亦已送达当事人。嗣于一零八年十
月二十八日当天,无正当理由紧急改期至同年月三十日。
【第二次】
自一零九年七月至一一零年三月八日之期间内,开庭总件数共三百零三件,无正当理由迳
自取消庭期之件数高达四十九件。经苗栗地院移请法官自律委员会审议,又以“需要时间
准备自己自律会答辩”等私人事务为由,取消一一零年三月十九日、二十二日庭期(共十
七件)。
七:108年度少护字第249号
办理上列少年收容案件,已先裁定收容案内少年二十三日(一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一零
九年一月七日),嗣经令责付,复于一零九年七月二十日裁定感化教育及再度谕知收容,
于同年九月八日送交执行感化教育处所,而再次收容五十日,合计收容七十三日,逾越二
个月之法定收容期限,且未于收容期限届满前裁定延长收容,明显侵害案内少年之人身自
由权。
八:109年度家亲声字第37号
于一零九年九月十四日庭讯时,将因职务而知悉案内未成年子女向社工透露对案内父亲怨
怼之事,对案内父亲揭露,违背法官对于因职务所知悉非公开讯息之保密要求,严重损害
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九:109年度家继诉字第21号确认继承权不存在事件
先上传与上列案件无关、但相类似之他案内容之判决(下称A判决),交付书记官制作正
本,并送交苗栗地院统计室挂结,以规避研考。嗣经查觉有异,退回虚假错误之A判决,
被付惩戒人始重新制作并上传与案情相符之正确判决书(B判决)。
十:109年度婚字第5号离婚事件
案内原告仅诉请离婚,案内被告亦未提起反诉,被付惩戒人竟于判决主文中判命“原告应
给付被告新台币二十万元”,且于判决理由中未为任何阐释,而违反法定程式,且为理由
不备之诉外裁判。
十一:108年度婚字第185号、109年度家亲声字第166号
开庭审理时,因女方当事人(下称女方)未亲自到庭,乃先命女方代理人以电话告知其所
拟之和解方案,见女方拒绝,复在法庭上亲自与女方以电话连系劝说,遭女方坚拒并否认
有男方当事人(即他造)所主张阻止未成年子女与他造会面交往之事,被付惩戒人迳于电
话中向女方恫称:如持续阻扰他造与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违反友善父母原则,法官得酌
情将未成年子女之照顾及监护权利判归他造行使等语,以此强令女方于三十秒内答复是否
同意其所拟之和解方案,迫使女方同意和解。
十二:苗栗地院108年度少调字第413号
【第一次】
被付惩戒人明知案内少年自一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业经自己裁定交付保护管束,且依法
于保护管束执行后之三年期间内(即一零九年二月十二日至一一二年二月十一日),自己
有权免除该案内少年之保护管束执行或令其入感化处所施以感化教育,而有高强度之监督
权。竟要求苗栗地院少年调查官向该案内少年转达“希望少年告知其现在想法”之意,迫
使案内少年撰写“…我觉得您的审判过程与结果没有任何不恰当之处…”等语之自述信函
,以供被付惩戒人于法官自律委员会审议时使用。
【第二次】
被付惩戒人于一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接受媒体采访时,将上开案内少年亲笔撰写之自述信
函,提供媒体摄录刊登,并揭露该案内少年之相关涉案案情,严重侵害少年隐私权、人格
权。
十三:苗栗地院法官自律委员会审议程序前、后
【第一次】一一零年三月中旬
被付惩戒人倚仗职务监督、考绩评等建议权限,指示配属书记官、法官助理,于上班时间
,调阅、影印、确认及整理其法官自律委员会案件卷宗资料,从事非属公务范围之私人事
务。
【第二次】一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被付惩戒人唯恐上开情事遭揭发,故意拖延法官助理就一一零年五月二十日至二十六日加
班费申请之批核,经法官助理于上列日期拨打电话央求尽速处理,被付惩戒人乃要求法官
助理撰写内容略为“周法官不曾要求帮忙调卷、影印或整理其自律事件相关卷宗”之自白
书,法官助理拒绝,被付惩戒人即未批核法官助理上开加班费之申请。
十四:苗栗地院法官自律委员会审议程序前
被付惩戒人为答辩自律案件之需求,命配属书记官向苗栗地院档案室借调卷证后,明知少
年、家事事件审理不公开且有保密义务,仍将借调卷证携出法院外影印直至翌日再取回,
致生卷证机密外泄之风险。
十五:109年度家亲声字第164号请求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事件
被付惩戒人所为裁定主文记载抚养费用之数额,与其一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当庭谕知不同
,经当事人陈情后,被付惩戒人强以“金额误写、误算,主文、理由与笔录心证有误”为
由,违法裁定更正,明显违背法令。
十六:110年度辅宣字第8号声请撤销辅助宣告事件
未依法定程序开庭审理并就受辅助宣告人之精神或心智状况讯问鉴定人、受辅助宣告人,
或依职权函请相关专业之医师进行鉴定,于一一零年四月二十四日迳行电告本案受辅助宣
告人:所提诊断证明书不足证明病已痊愈,需再做一次鉴定,近日将驳回声请等语,单方
接触受辅助宣告人,并于同年四月三十日裁定驳回本案之声请。
十七:110年度辅宣字第5号声请选任遗产分割事件之特别代理人事件
被付惩戒人无正当或适法原因,先于一一零年四月三十日为本案裁定时,私自将原声请人
姓名“邱X森”改为邱X灿;于翌日下班时间(十八时十分许),亲自电告邱X森须携带
邱X灿印章到院补办,待邱X森于当日十八时三十分许到院时,即提出自己事先拟具、内
容为邱X灿委任邱X森之委任状,命邱X森签署、盖章,另命邱X森在原声请状及卷宗卷
面上,将声请人“邱X森”涂改为“邱X灿”,并于其上盖用“邱X灿”印章,而单方接
触当事人。
十八:110年度调家声字第1号撤销调解事件
被付惩戒人于一一零年七月三十日下午致电声请撤销该院一一零年度司家非调字第八十号
调解之声请人,要求到院商谈,于通话中恫称“不然可能会把儿子的监护权判给女方”等
语;嗣与声请人及其子于当日晚间十九时四十分许,在苗栗地院少年及家事大楼一楼大厅
会谈时,向声请人表示调解条件对其有利、有关原调解笔录保险费相关部分可另起诉确保
权益等词,之后即催促声请人撰状将撤销调解之声请撤回。
被付惩戒人嗣将该撤回状连同案卷,于一一零年八月二日交书记官指示报结,然该撤回状
非属开庭期日当庭递交,亦非经法院收发室收件之文书,而遭苗栗地院统计室退件,书记
官因而于翌日将该撤回状送至收发室登载收件后,再由被付惩戒人于同年八月五日批示报
结而结案。
十九:声请羁押案件
被付惩戒人于一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值班,经书记官通知应即时讯问前一日夜间检察官
声请羁押之人犯四名,先以电话谕知上午十一时开庭并需四名义务辩护律师,其后以想睡
觉“没办法很清醒的爬起来”、“带妈妈去打营养针”等理由,任意更改讯问时间至下午
一时三十分,致原已到院阅卷之律师因庭期冲突取消受任,法院再洽另一批义务辩护律师
到庭;被付惩戒人嗣又更改讯问时间至下午二时。以上行为罔顾当事人受宪法保障之人身
自由,并严重影响法警勤务调度,增加义务辩护律师之负担。经苗栗地院院长依法官法第
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被付惩戒人予以口头警告之行政监督处分。
二十:
被付惩戒人长时间未进行案件审理,于一一零年十一、十二月间有十四件当事人来电询问
案件进度;于一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家事未结案件达二百零七件,其中家暴保护令案件
有五十五件未即时处理。
二十一:
被付惩戒人于一一零年十二月十日赴法官评鉴委员会应询,未依规定事先请公假(嗣于同
年十二月十三日始补请),致无合法之代理人,其所承办案件之少年保护官无法经法官核
准,在当日对少年为采尿处分,延迟该案件之进行,并影响当事人权益。
二十二:
被付惩戒人一一零年度未结案件数明显高于其他同庭法官近一倍;且因被付惩戒人长期出
勤不正常,致合议庭常找不到人陪席或进行评议,延滞案件进行或终结;迄至一一一年一
月底,被付惩戒人有十二件迟延案件。以上行为影响法院案件之进行及当事人权益。
二十三:
被付惩戒人于一一一年二月十六日经司法院停职,离职一个月后,未办毕离职手续及完成
移交工作,屡经催办置之不理,更出言威胁协助移交之人员。
*“不并付惩戒”的案件,分别是:二1.+2.、十二1.、“未依人事规定请假而旷职”
综合这些读下来,真的太牛逼了
而且照具体情节而言,这个前法官应该是曾在少年法院(审理、判决程序等都不公开)、
家事法院任职
只是这些侵害当事人权益的事,还要等到“镜检”踢爆了才来仓惶处理,已经没有什么话
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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