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1-23 14:18:02※ 引述《EfiwymsiAros (认真发废文)》之铭言:
: 打给后 各位垃圾山肥宅早安
: 如题,台南垃圾山大火15小时,起火原因不明
: 烧了15葛小时,严重影响台湾空气了拔
: 怎么台湾人好像无感?平常吸习惯了吗?
: 台湾人是不是觉得烧了就烧了没差?
: 有没有垃圾山大火你各位无感的八卦?o'_'o
说到这,得特别提一提
约三年前家乐福物流中心大火事故,因为“严重空气污染”而被开罚一事,都能获得胜诉
判决(撤销罚单、确认部分处分违法)了
还能认为有感的话,相信是认为所祭出的处分不会受到法律审查,并与主管机关有不同意
见的结果...
按照三天前出炉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八十七号判决(十月十六日辩论终
结):
一、事实概要:
(一)缘被告所属环境保护局(下称环保局)于民国一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八时十六分接获桃
园市政府消防局(下称消防局)通报原告所属杨梅物流中心(坐落于桃园市杨梅区梅狮路
三五九号,下称系争场址)发生火灾事故(下称系争火灾事故),环保局于同日九时五分
派员至系争场址稽查,消防局为处理残火及避免复燃,于一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撤离系争场
址,并将系争场址交还原告管理。
(二)被告依环保局一一一年三月十四日环境稽查工作纪录表,核认原告管理不当导致发生
系争火灾产生异味污染物,未装置异味污染物收集及处理设备,致产生明显异味散布于空
气等情,已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下称空污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依同法第
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四款认定情节重大,暨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违反空
气污染防制法应处罚锾额度裁罚准则(下称裁罚准则)第三条、环境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以一一一年五月四日府环稽字第1110117884号裁处书(下称前处分)处原告罚锾新台
币(下同)五百万元及环境讲习八小时,原告不服提起诉愿,经改制前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下称环保署)以一一一年九月十九日环署诉字第1110045870号诉愿决定(下称前诉愿决
定)撤销前处分。
(三)嗣被告依环保局一一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一日共计三十六次环境稽查工
作纪录表,及上开期间至少受理二十六件民众陈情蚊蝇孳生及恶臭纪录,依空气污染行为
管制执行准则(下称执行准则)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认定系争场址置放火灾后废
弃物约一点七万吨,产生腐臭异味,且原告未采行装置异味污染物收集及处理设备,或其
他降低异味等防制措施,导致异臭味持续逸散,严重影响附近地区空气品质及引起社会关
注重大公安事件与民众恐慌,违反空污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且构成同法第九
十六条第一项第四款及第七款规定情节重大情事,依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暨裁罚准则、
环境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一一二年七月六日府环稽字第1120168255号裁处书(下称
原处分)处原告三百二十七万元罚锾及环境讲习四小时(环境讲习部分业已执行完毕)。
原告不服,提起诉愿,经环境部决定驳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二、原告、被告主张(经人工智能整理):
原告主张:
(一)火灾原因:原告设立物流中心并与中法兴公司签约,由中法兴公司负责物流服务及管
理,实际使用与管理权属中法兴公司。火灾由许孟威抽菸后未熄灭菸蒂引发(且经桃
园地院判决属实),与原告无关。
(二)责任归属:空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行为人,但原告并无直接管领力,管理权在中
法兴公司。被告未厘清责任归属,对原告处罚违法,应撤销。
(三)灾后废弃物:废弃物处理需经环保局审批,程序繁复且需时间,原告无过失。原处分
中罚锾部分及环境讲习应撤销。
被告主张:
(一)火灾后处理责任:不论许孟威是否受雇于中法兴公司,火灾后废弃物的异臭问题与原
告有关,原告作为承租人应负责处理。
(二)废弃物异臭问题:灾后废弃物未妥善处理,造成异臭污染,原告应对此负责。该废弃
物堆积高达一点七万吨,未装置异味处理设备,导致空气污染。
(三)空气品质与异臭:新闻稿未能证明空气品质良好,异臭问题与原告责任有关。空污法
的违反应由原告负责,而非检测结果的误解。
(四)原告怠于处理废弃物:火灾后七个月未妥善清理废弃物,导致民众投诉和媒体报导,
显示原告对此有可归责之处。
三、法院判断:
经查,原告为系争场址之所有权人,有系争场址之土地建物查询资料在卷可稽,于一一一
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七时三十三分消防局经报案系争场址发生系争火灾事故,经研判起火处
在C栋常温仓储栈板暂存区。勘查起火处发现C栋常温仓储栈板暂存区附近植栽绿带区留
有菸蒂,显示曾有人员于该处附近吸菸并丢弃菸蒂于该处,调阅监视录影画面,发现许孟
威二度步行至起火处抽菸,研判燃烧中之菸蒂经一段时间之蓄热可能引燃起火处堆置之物
品而造成火灾;又逐层清理起火处,为放置木栈板,附近则有塑胶栈板、纸张及塑胶包膜
等物品,经排除自然性物质引火、外人侵入引火、电气因素引火、使用蚊香、烛火、焚香
、炊事不慎及使用易燃液体引火之可能性,研判系争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以菸蒂引起火灾
之可能性较大等节,有卷附消防局一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桃消调字第1140008900号函所附火
灾原因调查鉴定书摘要可参。由于系争场址设立之物流中心内堆放、储存有食物、肉品等
物,因系争火灾事故导致腐败、损坏,固然经环保局稽查发现现场及附近区域产生恶臭的
情形,有环保局一一一年三月十四日至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环境稽查工作纪录表。但是
发生被告所指陈恶臭的结果,是因为原告所属坐落系争场址的物流中心,发生系争火灾事
故现场遗留废弃物所致,原告并没有置放物质行为而致产生被告所指恶臭结果,被告作成
原处分认定原告“置放灾后腐败异味肉品废弃物于火灾现场”,违反空污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第三款规定情节重大,依据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处罚锾三百二十七万元,
原处分已有违反处罚法定原则之违法。
而且,“空污法主要规范对象为固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及经公告之特定空气污染行为,
火灾事件之发生源并非空污法规范之污染源,其造成之空气污染不宜依空污法处分”,早
经环保署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83)环署空字第57202 号函释在案,被告亦当庭自承本件为
仓储类而非属固定污染源等语,而空污法第32条之规范目的,如前所述乃透过固定污染源
之控制,以降低污染物增量限值,确保各防制区应有之空气品质,故应以未依法控制固定
污染源为处罚之对象,本案是因为系争火灾事故而产生恶臭,与固定污染源无关,既非固
定污染源,则被告以上开空污法相关规定处罚原告,即于法有违。再就原处分所计算的罚
锾数额三百二十七万元而言,其所依据者为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应处
罚锾额度裁罚准则(按即裁罚准则),依据裁罚准则的名称就可以清楚知悉,必须是公私
场所的固定污染源有违反空污法的情事,才能够适用该裁罚准则计算罚锾额度,本件系因
系争火灾事故现场废弃物产生恶臭的结果,与固定污染源无关,业经本院认定如上,被告
作成原处分竟适用裁罚准则计算罚锾数额,已有不应适用裁罚准则却予以适用的违法。
且就该三百二十七万元罚锾计算之基础,即裁罚准则所规定应考量的各项点数,观诸原处
分的记载,“污染程度(A):1”、“污染物项目(B):1.5”、“污染特性(C):1”
、“影响程度(D):1”,均是参照裁罚准则附表(五)项次十七而来,至于原处分所载“
污染程度(A):1”、“影响程度(D):1”均是最低数值。但裁罚准则附表(七)附表
二记载“一、应加重裁罚事项(二)有本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四款至第七款所称情节重
大情形”加重裁罚之权重上限为二十,原处分却依此以上限二十计算罚锾。而所谓“污染
程度(A )”依原处分及附表(五)项次十七所载,是指“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审
酌污染规模、持续时间、污染面积、受污染范围与人数、敏感受体或其他相关污染及受影
响情形,依个案裁量”、“A=1~5”。本件被告一再指陈系争火灾事故的恶臭弥漫至中坜
地区,情节十分重大等语,并提出相关新闻报导为证。但是“污染程度(A )”与“影响
程度(D )”却均经原处分认定点数为最低的“一”,又自相矛盾的认定情节重大,而以
加重裁罚之权重上限二十点计算罚锾。益证被告适用本无适用余地的裁罚准则计算罚锾,
紊乱而前后说理不一,原处分自亦有裁量滥用的违法。原处分既有上述之违法情事,其依
据环境教育法裁处原告接受环境讲习四小时,亦属无据。
四、结论:
本件系因原告所属物流中心发生系争火灾事故,经抛弃遗留现场废弃物产生恶臭,原告没
有空污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置放物质致产生异味污染物的违章行为,原处分认
定原告违反空污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而加以裁罚,已有违反处罚法定原则之违
法。又依据裁罚准则的名称可知,必须是固定污染源有违反空污法的情事,才能够适用该
裁罚准则计算罚锾额度,本件与固定污染源无关,原处分适用裁罚准则计算罚锾三百二十
七万元,亦有裁量滥用之违法。原处分既有如上所述之违法,诉愿决定予以维持,亦有未
合,原告请求撤销原处分及诉愿决定关于罚锾部分,及确认原处分关于环境讲习部分违法
如其诉之声明所示,均有理由,应予准许。
所以对回台南的事情,如同前述心证所言
按照环境部在改制前曾颁布的行政函文,必须存在“固定污染源”(且未清理),才能构
成合法开罚的理由
进而就垃圾山部分,不仅地主要找得到,还必须考量过去文件,不然只会被指摘成“乱开
罚”,诉讼费用还要由该管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