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又抓到共谍了!现役少校被吸收窃密 国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1-18 15:12:18
※ 引述《pdz (劳工典范)》之铭言:
: 记者 林恩如 报导
: 近年来,中国屡屡试图渗透我国军,现役的政战局杨姓少校疑似遭吸收,刺探、收集机密
: 资料,遭到北检起诉。国防部今(18)日表示,政战局内部清查作业主动发现杨姓少校行
: 止涉疑,即依国安联防机制通报,对于少数官兵违背忠诚义务等叛国行为,予以强烈谴责
: 。
刚看了一下,高等检察署、北检都在同一天落案起诉(后者部分有另涉及《国安法》部分
,由前者起诉并送高等法院审理)
前者部分的通稿:
一、台湾高等检察署侦办丁姓被告等七人违反国家安全法等罪嫌案件,认被告等涉犯国家
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为大陆地区、境
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发展组织及刺探、收集、泄漏、交付公务上应秘密文书等罪嫌、
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为大陆地区交付、收集国家机密;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交付、收集国防应秘密文书等罪嫌、陆
海空军刑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泄漏军事上应秘密之文书、同法第二十一条泄漏职务上所知悉
军事机密及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刺探、蒐集军事机密等罪嫌,于今日侦结提起公诉。
二、被告丁○琥为港籍陆人,多次假藉商务活动或观光名义申请来台,会晤其所发展、吸
收之在台为中共刺探、收集我国军事、国防及公务等机敏资料之组织成员何○影(已殁)
、张○炜(已殁)、被告王○豪、被告谭○明等人及具接密条件之国人及现退役军人。并
由另案被告陈○安依被告丁○琥及张○炜之指示,分别以本人或透过所设立之公司帐户,
转汇新台币一千一百一十二万七千六百元,供渠等提领支用,并由被告王○豪、张○炜负
责发放在台蒐情成员工作报酬。被告丁○琥等人成功吸收、招揽被告吕○契、被告邱○林
、被告杨○慧、被告杨○智等人,并为渠等发展组织、刺探、收集、泄漏、交付公务上应
秘密文书及刺探、蒐集军事机密。案经台湾高等检察署指挥法务部调查局台北市调查处、
宪兵指挥部新北宪兵队、国防部政治作战局保防安全处侦办。
三、被告丁○琥以港籍身分掩护,频繁入境台湾地区,多次会晤其所发展、吸收之在台为
中共刺探、收集我国军事、国防及公务等机敏资料之组织成员何○影、张○炜、被告王○
豪、谭○明等人及具接密条件之国人及现退役军人,并吸收、招揽被告吕○契、邱○林、
杨○慧、杨○智等人,为其刺探、收集、泄漏、交付公务上应秘密文书及刺探、蒐集军事
机密,其所为严重危害我国家安全。被告王○豪、谭○明、吕○契、邱○林、杨○慧、杨
○智等人均曾为或现为军人,领有国家俸禄,长期受到国家栽培、委以重任,理应知悉对
国家忠诚是身为军人最基本的义务,然渠等竟违背忠诚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违背守土卫
国职责,仅因个人利益薰心,而出卖国家人民,泄漏或交付公务秘密、军事(国家)机密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实在令人痛心,被告等人背叛自己的袍泽,背叛自己的国家,应受
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检察官均请法院从重量刑,以收儆惩。
四、国家安全乃民主基石,台湾高等检察署针对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均秉持缜密蒐证
、向上溯源、向下刨根之原则,俾以严惩不法,保障国家安全。
后者部分的通稿:
壹、本案系法务部调查局台北市调查处报请本署指挥侦办。
贰、侦查结果
一、被告丁○琥、王○豪均犯洗钱防制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后段之洗钱罪嫌,均提起公诉。
二、被告陈○安系犯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前段之非银行办理
国内汇兑业务罪嫌及洗钱防制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后段之洗钱罪嫌,提起公诉。
三、被告张○炜、何○影,均犯洗钱防制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后段之洗钱罪嫌,被告二人已
死亡,均为不起诉之处分。
参、简要起诉事实
丁○琥(港籍陆人)、张○炜为大陆地区在台发展组织(丁○琥等人违反国家安全法等罪
嫌部分,另由台湾高等检察署侦结起诉),透过陈○安经营之地下汇兑管道,将大陆地区
提供之新台币(下同)一千一百一十二万七千六百元资金,陆续转汇至国内由陈○安实质
掌控之八个银行帐户,陈○安再依丁○琥、张○炜之指示,分批汇入至何○影、王○豪及
其他不知情之人头帐户内,供张○炜、何○影、王○豪等人提领支用。
肆、量刑意见及声请没收
被告丁○琥、王○豪将为大陆地区发展组织之庞大人民币资金,透过被告陈○安之协助,
以地下通汇方式洗钱进行资金运补,作为其等持续在台发展组织之重要资源,以壮大组织
,不仅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并严重伤害我国经济秩序,被告三人均请法院从重
量刑。另被告三人共同洗钱一千一百一十二万七千六百元之犯罪所得,请法院依洗钱防制
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宣告没收。
伍、国家安全乃民主基石,台北地检署针对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均秉持缜密蒐证、勿
枉勿纵之原则,速查严办,溯源刨根,以维护国家安全。
看来不管是哪一边,都没有提到具体求刑
似乎是不打算给法官加添压力
但是国家安全毕竟是事关重大的问题,这时还不提出建议,是要怎样宣示打击中共威胁?
是要如何突破既有的困境?
而赃款部分,居然是走三级三审制,而不是二审终结(从高等法院开始审理),这不可能
不生违背法定程序的疑虑...
不过既然是法外之人,还是不好多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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