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闪兵应该回归军法还是由刑法接受审判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1-15 13:58:10
※ 引述《JHS (慕山驶者)》之铭言:
: 这阵子艺人闪兵案吵的沸沸扬扬
: 也有部分艺人被检察官求处2年8月
: 但,这些艺人欠的是“军事训练”
: 如果是接受刑法审判
: 这样子,不就依然没有接受军事训练
: 如果真的要后备军人动员
: 这些闪兵人士不也没战斗力
: 所以,闪兵人士
: 不管有没有接受刑法审判
: 是否也该先回归军法审判
: 或是国防部该在外岛成立一个
: 金防部或马防部直属营
: 名叫..闪兵战斗回训营
: 役期加倍
: 先把闪兵人士后送外岛服役后
: 等役退后
: 再看是否接受刑法审判
: 大家怎么觉得?
说到这,要回想日前传出因偷拍抖音影片,在取消一八荣誉假后,让同袍一时愤怒而徒手
斗殴,结果被判刑之一案中,简易庭法官在判决理由中的法理陈述:
⑵、按法院于法定刑范围内裁量刑罚时,不得就该当各类犯罪之构成要件之事实为重复评
价,刑事案件量刑及定执行刑参考要点第三点定有明文。分析其立法理由略为:禁止双重
评价原则系禁止法院于刑罚裁量时,将法律所规定之构成要件事由,当作刑罚裁量事实,
重复审酌而作为裁量之依据。盖立法者于立法之际,即已将构成要件之规定,作为形成刑
罚裁量范围之量刑外部性界限,其于刑罚决定过程中业经考量,并据以评价行为人之犯罪
轻重,故法院自不得再执此为裁量宣告刑轻重之标准。……
⑷、又量刑应对应行为人责任(行为责任主义),量刑时应审酌犯人年齢、性格、経歴环
境、犯罪动机、方法、结果、社会影响、犯罪后犯人态度及其他事由等,以有助于抑制犯
罪及犯人改善更生。且如采“责任+预防=量刑”之图式,似有否定依行为人责任限制量
刑,或否定依行为人责任限制预防的功能,又制约(过度)依预防量刑的原理,不外乎罪
刑均衡原则,如因过度放大预防原则大幅提高责任刑框架,似与行为责任主义,难认无间
。……
⑸、至于日后如有其他相类案件,要系后续个案如何妥慎追诉、处罚问题,尚难执此是否
发生尚不确定的偶然因子,作为对被告A10等八人的不利加重事由。且于量刑时审酌“
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其他实质被害,基于责任主义观点,须立基于行为人之行为与实质
被害间,有相当因果関系,且行为人针对各个具体实质被害,须有予见可能性,关于其他
官兵日后不当仿傚,肇生同样案件所生实质被害,与A10等八人本案行为间是否有相当
因果关系,是否为其等八人所得预见,似尚难认为无疑,准此,应尚难将此“构成要件的
结果以外”其他实质被害(其他官兵日后不当仿傚,肇生同样案件所生实质被害),作为
对被告A10等八人的不利量刑加重因子。
*案号: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军简字第三号
综合前述意见,是要看:
一、所生危害(在“逃兵”、“闪兵”案中,按照最高检察署的意见,显然是已构成妨害
兵役体制)
二、惩治效果(即是否需要特别防治)
三、应报关系
不过到头来还是要看承审法官如何判断
且就算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明示以《陆海空军刑法》或以军人身份处断,但法院可以不受拘
束、自行判断是否可以纳用
所以这种司法上的事,还是不必太多猜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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