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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L96 (JAL96)
2025-11-14 12:44:001.媒体来源:ETtoday
2.记者署名:黄翊婷
3.完整新闻标题:骑上人行道2分钟被检举3次 骑士喊冤“前方堵塞”被打脸
4.完整新闻内文:
记者黄翊婷/台北报导骑士
阿杰(化名)去年10月间骑车外出时,因行驶人行道、不依规定驶入来车道、
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被民众检举,共计挨罚2700元;但他认为,检举人是在2分钟内
连续举发,不符合一行为不二罚原则、比例原则,因此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不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审理之后,认为原处分并无违误,于是裁定驳回阿杰的告诉。
判决书中记载,阿杰去年10月间骑车外出时,因有行驶人行道、不依规定驶入来车道、未
依规定使用方向灯的违规行为,被民众检举,事后分别收到600元、900元、1200元的罚单
,共计罚锾2700元。
阿杰不满受罚,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他辩称,当时前方路段严重堵塞,不得已才会骑上
人行道,没想到前方路况仍未改善,他才回转改道行驶,结果民众在短短2分钟之内连续
举发,显然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也不符合比例原则,而且处罚过
重,对他极为不公平。
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认为,经查,阿杰违反的规定是道交条例第45条第1项第6款
第45条第1项第3款、第42条,这3项法规的规范有不同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立法目的也都不一样,对交通产生的影响、危害方式皆不相同,本质上属于不同行为。
法官表示,阿杰想要讨论“违规时间相隔未逾6分钟及行驶未经过一个路口
以上”的构成要件,但要进行讨论,前提是他违反的交通法规必须是同一规定,可是本案
所涉3项法规的规定相异,所以根本没有必要讨论此构成要件。
法官认为,阿杰3次违规的态样不同,对于不同用路人的行车安全构成的危害也不同,
核属数行为,自应分别评价,依行政罚法第25条的规定自得连续举发,
原处分认事用法核无违误,最终裁定驳回他的告诉,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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