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宇宙弥勒皇教”咒赖清德、还能管川普?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1-09 10:45:47
※ 引述《HTC92 (中国台湾人的骄傲-92共识)》之铭言:
: 中时新闻网 谢雅柔
: 国内新兴宗教“宇宙弥勒皇教”教主陈金龙遭爆成立秘密诅咒群组,要求信徒集体以意念攻
: 击前总统蔡英文、现任正副总统赖清德、萧美琴等政治人物,内政部证实接获检举,已经启
: 动调查。对此,媒体人林裕丰透露,法律上有一种叫迷信犯,但能不能成立,在法律上还有
: 些争议。
该“宗教”在脸书上的介绍:(号称是“非营利组织”、但追踪者甚少,所以不能早说会
引发骚动...)
“打破地域及宗教的藩篱,建立宇宙新宗教观,本着“四教合一本大爱,万教归宗皆兄弟
,勿争你教与我派,共建世界和平村”的理念,建立“宇宙弥勒净土国-地球村”。”
加上劝募标语:
“末日浩劫众生苦 灵性禁锢百年身
 圣人入世佛光照 一线生机救末年”
就这些文字看来,看似是和佛教有关
但既然宗旨上是要“粉碎框架”,这不能说是一个正常的宗教教义所教诲的,相反的要仔
细探究具体动机
换句话来说,和“邪教”可能有牵连,但不能直接断定嫌疑。
至于文中媒体人所述的“迷信犯”,最高法院曾以“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一号”刑事
判决,做过诠释:
刑事法上所谓“危险犯”与“实害犯”乃相对应之概念,即以对法益之实际侵害作为处罚
根据之犯罪,谓之“实害犯”,而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谓之“
危险犯”。
“危险犯”之规定中,又有“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之区分,两者之含义及判断
标准均异。“具体危险犯”中之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之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之程度,
此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之内容,需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之可能性(危险之结果),始足
当之。因属于构成要件事实,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加以证明与确认,不能以某种程度
的假定或抽象为已足,对具体危险之证明和判断,事实审法院应以行为当时之各种具体情
况以及已经判明的因果关系为根据,用以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是具
体危险犯中之具体危险,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学理上称为“司法认定之危险”。
一般而言,具体危险犯在刑法分则中以诸如“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发生……危险”、
“引起……危险”等字样明示之。而“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含有侵害法益之可能性
而被禁止之态样,重视行为本身之危险性。此种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之内容,只要认
定事先预定之某种行为具有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如有害于公共安全),不问事实上是否
果发生危险,凡一有该行为,罪即成立,亦即只要证明行为存在,而危险不是想像的或臆
断的(迷信犯),即可认有抽象危险,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可罚的实质违法性。
乃立法者所拟制或立法上推定的危险,其危险及程度是立法者之判断。抽象的危险在重视
行为本身的危险性,是抽象危险犯中之抽象危险,是“行为的危险”,学理上称为“立法
上推定之危险”。虽抽象危险是立法上推定之危险,但对抽象危险是否存在之判断仍有必
要,即以行为本身之一般情况或一般之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判断行为是否存在抽象的危
险(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始能确定有无立法者推定之危险。……(后略)
可是对于这类“妨害自由”的事,“迷信犯”的认定模式却有些微不同:(台北地院一一
四年度声自字第十六号刑事裁定)
“所谓恶害之通知,必须该通知之内容,客观上系行为人可以人力而直接或间接得加以支
配掌握者,始属该当。但如属鬼怪神力、福祸吉凶之卜算诅咒等内容,被害人是否确会
遭此恶害,要非行为人直接或间接所能支配之事项,纵其内容有使他人产生困惑、嫌恶
、不快或稍许不安等滋扰行为,则仅系属迷信犯,要非属恶害通知之恐吓。”
所以真的要当作有犯罪嫌疑来看的话,可能有一段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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