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女大生惨遭寿星硬上!5同学围观不救 “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1-08 18:22:10
※ 引述《HTC92 (中国台湾人的骄傲-92共识)》之铭言:
: 记者郭玗洁/屏东报导
: 高雄一名女大生小美(化名)参加同班洪姓男同学的生日趴,却惨遭洪男性侵,当时周遭5名
: 男同学不但见死不救,还在一旁围观、聊天嬉闹,其中陈姓男同学更趁机抚摸小美的胸部。
: 全案经最高法院审理,将洪男依强制性交罪处4年徒刑;陈男依强制猥亵罪,处10月徒刑,
: 缓刑3年,并向公库付15万元、接受法治教育3场次。其他人则无罪。全案定谳。
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二号刑事判决全文:
二、上诉人等上诉意旨:
(一)检察官上诉意旨略以(包含被告等五人,其中林XA、林XB部分有刑事妥速审判法
〈下称速审法〉之适用,详理由贰):
1.甲女就林XC如何以手指插入其阴道内之指交行为指诉历历,审酌被告等五人承认于洪
XX对甲女强制性交时在场观看,洪XX、陈XX供承有对甲女为性交或抚摸胸部行为;
甲女友人胡XX、庄XX证述甲女前向其等寻求协助时,均提及除洪XX外,其他被告亦
有轮番碰触甲女之情形;永恩心理咨商所之病历纪录亦记载,甲女表示洪XX称“一个一
个轮流来”、“我说不要了还说轮流来”,是其困扰程度最高之记忆等语;张XX侦查中
证述,林XC案发当时系在其左边,不仅有到床边来,其位置更不知道是在床上还是在地
板等语;且其证称,本件案发房间虽系关灯状况,惟窗外有微微灯光(路灯),房间内不
开灯之情况下仍可看见人影之动作等语;被告等五人均可清楚回答案发当时房间内各被告
之相对位置,张华驎并证称陈XX有脱裤子自慰等情,足认案发房间之光源足以辨识各人
之身分及动作等各项直接或间接证据,可认甲女指述洪XX对其为强制性交之际,其余被
告有摸或舔其胸部,陈XX、林XC有对其指侵之犯行真实可采。上开四人均系利用洪X
X对甲女为强制性交时在场围观,造成甲女难以反抗之状况,被告等五人彼此间对于个别
被告前后行为皆存在相互利用、补充关系,自应对其他正犯之前行为负责。
2.原判决仅因甲女于警询、第一审审理时,就被告等五人系同时或轮流摸其胸部之细节有
些微落差,即认定甲女指述有瑕疵,复采信张XX于法院审理中改称林XC在其右手边,
且距离只能碰到甲女的脚等,与其侦查中之证述及其他被告所供相异之证述,且未实际至
案发现场调查证据,即悖于上开人等之陈述,遽认甲女不能清楚辨识人脸,且无视各被告
间互相利用、补充彼此助势之效果,迳认被告等五人间并无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不采甲
女前后一致且有诸多补强证据之证述,遽为林XC、林XA、林XB无罪之判决,且认定
各被告间并无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认事用法有诸多违误等语。原判决有诸多违法,违背
一般经验、论理法则,违反本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一七号刑事判决意旨等语。
(二)洪XX上诉意旨略以:
1.甲女证称二人发生性行为当下,其余人等皆在旁边观看,系透过张XX手举之手机灯光
看到其余被告侵犯其之行止,并听到伊说一个一个来等语,显然与在场六名男子(即被告
等五人及张XX)所证,其他人系陆续进入案发房间,房间内之灯光来源,系张XX不小
心触碰到电灯开关,甲女说关灯等语,六人均否认伊有说过一个一个来等语之情大相迳庭
。且张XX已经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确定,林XA、林XB经第一审及原审皆判决无罪,
可知甲女证词确有重大瑕疵,不得作为认定本案犯罪之证据。原判决不采信甲女所称陈X
X、林XC轮流用手指插入其阴道,并听闻伊说停下来,一个一个来等语,而认定该二人
无强制性交犯行,却以甲女证述为伊论罪依据,显有违法。
2.胡XX、庄XX所证,甲女有说到屏东遭性侵的事等语,系听闻自甲女之累积证据,并
非适格之补强证据。该二人证称甲女于案发后情绪焦虑不安、精神状况有异等语,及永恩
心理咨商所认定甲女具有创伤性反应之报告,恐系因甲女于多人面前遭陈XX猥亵,及其
与伊之性交行为遭他人观看所致,原判决未详加论述甲女创伤性反应之起因,迳以上开事
证为认定伊对甲女强制性交之补强证据,复认胡XX、庄XX未亲自见闻案发经过,而认
定林XC、林XA、林XB无罪,显系割裂单一证据而为评价,自有违法。
3.伊与甲女之对话纪录内容及甲女于侦查中之证述,可证明甲女提出愿意一夜情之要约,
二人间具有暧昧情愫,纵双方并非交往中之男女朋友,伊与甲女合意性交,亦与经验法则
无违。倘二人非合意性交,甲女大可趁伊依其所请下楼拿取保险套期间反锁房门,阻挡伊
入侵。伊系因当日让在场友人直击伊与甲女发生性行为,未即时制止,始向甲女道歉。原
判决以双方并非交往中之男女朋友,误认伊因对甲女强制性交而道歉,且依台北市立万芳
医院诊断纪录,自行臆测甲女于事发当时为月经来潮第四天,认定其无与伊合意为性行为
之可能,显有违误。
4.伊因无力负担沈重之和解金,而未能与甲女达成和解,惟伊仍有和解意愿,原判决于量
刑时未考量上开情形,遽量处伊有期徒刑四年,显有不当等语。
三、惟查,起诉意旨略以:被告等五人与甲女于民国一一零年九月四日二十二时许,在林
XC之……(住家)举办洪XX之生日派对、唱歌、喝酒及玩游戏。翌日(五日)凌晨二
时许,甲女因不胜酒力,先行至上开处所三楼右侧房间内休息,被告等五人共同基于强制
性交之犯意联络,随同甲女进入案发房间内,先由洪XX对甲女为强制性交,其余人等则
在旁观看,并伸手抚摸及舔甲女之胸部,陈XX、林XC并轮流以手指插入甲女阴道内,
期间洪XX对上开四人称:好了,停下来了,要一个一个来,其他人先出去等语,众人在
退出房间后,再由陈XX裸身进入房间内,在床上抱着甲女,并以其阴茎磨蹭甲女外阴部
,欲以其阴茎插入甲女阴道内,以此方式对甲女为性交行为得逞之共同犯加重强制性交罪
嫌。原判决经综合卷内事证后认定:
(一)洪XX、陈XX部分:
1.按
(1)证人之证言,何者可采,属事实审法院自由心证之职权,其证据取舍,如不违背经
验法则或论理法则,即不能指为违法。换言之,纵然证人之指述,前后稍有不符或相互间
有所歧异,究竟何者为可采,事实审法院非不可本于经验法则,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
比较,定其取舍;若其基本事实之陈述与真实性无碍时,仍非不得予以采信,非谓一有不
符或矛盾,即认其全部均为不可采信。
(2)被害人之供述证据,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依据,须以补强证据证明其确与事实
相符。然兹所谓之补强证据,并非以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之全部事实为必要,倘其得以佐证
供述所见所闻之犯罪非虚构,能予保障所供述事实之真实性,即已充分;得据以佐证者,
虽非直接可以推断该被告之实行犯罪,但以此项证据与证人之指认供述综合判断,如足以
认定犯罪事实者,仍不得谓其非补强证据。
(3)证人陈述之证言中,关于转述其听闻自被害人陈述被害经过部分,属与被害人之陈
述具同一性之累积证据,并不具补强证据之适格。但其中得以作为情况证据(间接证据)
以之推论被害人陈述当时之心理或认知,或是供为证明对该被害人所产生之影响者,其待
证事实与证人之知觉间有关联性,则为适格之补强证据。
2.原判决依卷内事证认定:洪XX、陈XX、林XC与甲女均系大学同班同学,于110年9
月4日22时许,在林XC位于……处所举办洪XX之生日派对,共同在上开处所1楼唱歌、
喝酒及玩游戏,与会者除上开4人外,尚有其等之大学同学张XX、林XC之堂弟林XA
、友人林XB。至110年9月5日凌晨某时许,甲女因不胜酒力且很累想睡觉,先行至上开
处所3楼右侧房间内休息,洪XX不顾甲女说不要及以手推拒,仍以其阴茎插入甲女阴道
,对其为强制性交犯行。陈XX、林XC、张XX因见洪XX与甲女久未下楼,遂一起进
入未开灯之案发房间内找寻,因张XX误触房间电灯开关而短暂开灯,适见洪XX与甲女
正在性交,甲女要求把灯关掉,张XX随即关灯,洪XX并未要求该3人离去,林XA、
林XB因发现其他人均不见,最后亦进入案发房间内。陈XX等五人遂于洪XX与甲女性
交之际,分别在场为聊天或嘻闹、观看等行为。陈XX因甫目睹上开性行为,于洪XX完
成上开强制性交犯行后,竟在未取得甲女明确同意之情况下,伸手抚摸甲女胸部,对甲女
为强制猥亵犯行。并说明:
⑴洪XX已坦承有与甲女为性交行为,甲女证述本次性交违反其意愿,有其友人胡XX、
庄XX所证,甲女案发后有于电话中哭泣、声音颤抖、情绪低落等语,并有其与胡XX之
对话纪录可佐,且甲女于提告后之精神状态亦未见好转,须要进行心理咨商,修复其精神
创伤,及洪XX于案发后以LINE向甲女表示:“昨天对妳做的行为,我感到很羞耻也非常
惭愧,…”、“我错了”等语,向其道歉并请求原谅,均足为甲女指诉之补强证据。而洪
XX与甲女并非交往中之男女朋友,亦无证据显示二人有为性交行为之约定,况刑法第16
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所保护之法益为个人性自主决定权,意指任何性行为都应建立在相互
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础上,性主动的一方有责任确认,对方有确实同意为性行为,始得称
之为不违反意愿之性交。是以对方如有不同意性行为之表示,或过程中有不同意继续之表
示,他方即不得违反其意愿强行为之。是以纵二人有暧昧情素,或甲女曾为愿为一夜情之
表示,洪XX既未取得甲女同意为性交行为之明确表示,迳对其为性交行为,仍属违反甲
女意愿。所辩二人为合意性交等语,尚难采取。
⑵陈XX于洪XX与甲女性交行为结束后,未经甲女同意,迳用手抚摸当时裸身之甲女胸
部之行为,业据陈XX坦认在卷,复经甲女指述在案,核系犯强制猥亵罪。惟陈XX坚词
否认有舔甲女胸部、以手指插入甲女阴道等行为,且甲女于第一审审理时已证称,不记得
陈XX有用手指插入其下体等语,林XC于警询时亦仅证述陈XX有触摸甲女胸部之行为
,均与起诉书所载不符,起诉意旨就陈XX此部分犯行并无证据可佐。再依洪XX、陈X
X之供述、张XX之证述,无从认定洪XX有说过“要一个一个来,其他人先出去”等语
。陈XX于洪XX对甲女为强制性交过程中,并未对甲女为任何性交、猥亵或其他压制甲
女行动等行为,且其于上开抚摸甲女胸部之强制猥亵行为后,再与甲女独处案发房间期间
,均未对甲女为性侵害行为,甚至送甲女离开案发处所。是以除甲女之单一指诉外,无从
依检察官所举证据及说明,综合判断得出洪XX、陈XX除事实栏所载分别对甲女为强制
性交、强制猥亵犯行外,尚有起诉意旨所指其他犯行,而成立加重强制性交罪。
⑶刑之量定,属法院得依职权自由裁量之事项,若于量刑时,已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
并斟酌刑法第57条各款所列一切情状,在法定刑度之内予以裁量,又未滥用其职权,所量
之刑亦无违公平、比例及罪刑相当等量刑原则者,即不得遽指为违法。原判决以洪XX之
责任为基础,斟酌刑法第57条各款所列一切情状(包含迄今未取得甲女原谅之犯后态度)
,量处有期徒刑4 年,无逾越法定刑度或滥用自由裁量权限之违法或不当之情事,属法院
量刑职权之适法行使。
3.原判决已就洪XX所辩如何不可采,依凭如何之事证不能证明洪XX、陈XX有起诉意
旨所指,除原判决事实栏所载二人有罪部分外之加重强制性交犯行,依据卷内资料详加指
驳、说明及论述其取舍之理由綦详,核其所为之论断,尚与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无违。原
判决对洪XX所量之刑亦无逾越法定刑度或滥用自由裁量权限之违法或不当之情事。洪X
X上诉意旨、检察官上诉意旨就洪XX、陈XX部分,均置原判决明确之论断于不顾,仍
为单纯事实之争执,洪XX上诉意旨并就原审量刑职权之适法行使,任意指摘,均非上诉
第三审之合法理由。
(二)林XC部分:
1.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之方法,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项
定有明文。因此,检察官对于起诉之犯罪事实,应负提出证据及说服之实质举证责任。倘
其所提出之证据,不足为被告有罪之积极证明,或其指出证明之方法无从说服法院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证,基于无罪推定之原则,自应为被告无罪判决之谕知。被害人纵立于证人
地位而为指证及陈述,亦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依据,仍应调查其他证据以察其是否与
事实相符。
2.原判决已说明:甲女之证述与被告等五人之陈述,除其理由贰、二之二所载之客观事实
外,余均各执一词。而胡XX、庄XX于案发当时并未在场目睹见闻案发经过,甲女手绘
之现场位置图、现场照片、甲女分别与洪XX、陈XX、胡XX之对话纪录撷图、洪XX
与胡XX之对话纪录撷图等证据,均无法证明林XC有对甲女为起诉书所载性侵害行为。
再依张XX、被告等五人大致相符之证述,可认当时案发房间没有开灯,系张XX进入案
发房间时误触开关,导致房间灯亮起,甲女叫其把灯关掉。且无人证称林XC之手有触摸
甲女身体或进入甲女之生殖器。虽张XX证称:窗外好像有一点微微的灯光,房间不开灯
可以看到人影的动作等语,但此显非张XX手机之亮光,与甲女证称:因为张XX手机之
亮光,所以可以看到林XC、林XA、林XB等人的脸与动作之情,及林XC有伸手抚摸
及舔甲女胸部,并以手指插入其阴道之情显不相符。而本案经检测之证物未检出足资比对
结果,无法与被告等五人之检体为比对,自应为有利于林XC之认定。林XC于进入案发
房间时,洪XX已开始对甲女为强制性交犯行,陈XX对甲女之强制猥亵犯行亦系其个人
之单独举动,并非林XC之提议或促成,难认林XC与洪XX、陈XX之犯行有何犯意联
络及行为分担,或如检察官上诉第二审意旨所称:有构成帮助犯之情形。因认检察官所提
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林XC有起诉意旨所指犯行,而为林XC无罪之谕知,已依据卷内资料
详加指驳及论述其取舍之理由綦详(见原判决第21至25页)。核其所为之论断,尚与经验
法则及论理法则无违。检察官此部分上诉意旨仍就单纯之事实为争执,非上诉第三审之合
法理由。
四、综上,洪XX及检察官就洪XX、陈XX、林XC部分之上诉意旨及其他上诉意旨并
未依据卷内资料具体指摘原判决究有如何违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审采证认事及量刑职权
之适法行使,任意指摘,显与法律所规定得为第三审上诉理由之违法情形不相适合。揆诸
首揭说明,上开部分上诉均违背法律上之程式,应予驳回。
贰、被告林XA、林XB部分:
一、速审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除同法第八条之情形外,对于第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所为
无罪判决提起上诉之理由,以该判决所适用之法令牴触宪法,或判决违背司法院解释或判
例为限(包括违背本院征询庭或提案庭依法院组织法所定大法庭相关程序征询一致或大法
庭裁定之见解所为之判决)。同条第二项则明定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至第三百七十
九条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于前项案件之审理,不适用之。故上揭所称判决违背
司法院解释或判例,自不包括违背与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至第三百七十九条及第三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之司法院解释及原法定判例法律见解意旨。检察官对于第二审
法院维持第一审无罪之判决提起第三审上诉,应在上诉理由内具体叙明原判决究竟如何具
备速审法第九条第一项各款所列事项,系属法定要件,若其所叙述之上诉理由与前揭规定
之要件不符,或系指摘原判决有该条第二项所列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至第三百
七十九条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违法情形者,均应认其上诉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驳回。
二、本件经原审审理结果,认不能证明林XA、林XB有起诉意旨所指加重强制性交罪嫌
,因而维持第一审之无罪判决,而驳回检察官在第二审之上诉。检察官对于原判决提起第
三审上诉,自有前揭速审法第九条规定之适用。
三、检察官上诉意旨援引本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一七号刑事判决,主张原判决违反
经验、论理等证据法则等语,核系指摘原判决有速审法第九条第二项所列违背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七十七条至第三百七十九条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违法情形,且上开判决
并非前开说明所指“判例”,则检察官显然未说明原判决关于林XA、林XB部分有何适
用之法律牴触宪法或判决违背司法院解释或本院判决先例之情事,显与速审法第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之规定不符,而与得为第三审上诉理由之违法情形,不相适合,难认符合上揭
法定要件。揆诸前揭说明,应认检察官对林XA、林XB部分之上诉为违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驳回。
说到所援引的判决,该案是与“家暴妨害性自主”有关,和这边的“派对上惹是生非”没
有关系,要这样牵强附会,显然不大对劲...
至于:
: 推 pipiayin: 要另外告民事吧 42.79.169.23 11/08 18:17
就过程看来,没有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
所以不能排除存在诉外和解,或确有该类诉讼但没有裁判文书的可能,不过现在要推测的
话,可能也不对
这部分最好不要乱下定论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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