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礼服酒店闯错包厢敬酒挨1刀亡 夺命男判11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1-02 21:06:26
※ 引述《g01794827 (专贴北烂新闻)》之铭言:
: 记者王长鼎/新北即时报导
: 罗姓男子3年前在台北市礼服酒店闯错包厢敬酒挨1刀,罗由服务生带下楼送医仍身亡,涉
: 持弹簧刀夺命黄姓男子前年8月台北地院一审依杀人罪判刑11年,去年3月高院认符合自首
: ,依杀人罪改判10年11月,黄上诉最高法院去年8月被驳回定谳,新北地院日前判黄应赔
: 偿死者家属242万元5898元,可上诉。
查了一下案件背景,不是这么一回事吧?
两件不同的案件:
(一)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重诉字第一一二七号民事判决
原告:寸○○(即死者母亲)
被告:黄○○
主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伍佰万元,及自民国一一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
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原告其余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
原告主张:
被告于民国一一一年九月三日凌晨一时许在位于台北市大安区威思汀酒店偶然碰见不相识
之酒客即诉外人罗○○,因故发生口角冲突,黄○○竟持刀杀害罗○○,致罗○○死亡,
黄宇豪并经本院一一一年度重诉字第二十一号刑事判决判处罪刑在案。原告为罗○○之母
,因被告杀害罗○○,受有重大身心痛苦及扶养费用损失,……(后略)
(二)台湾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三三零二号民事判决(即本案)
原告: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
被告:黄○○
主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下同)贰佰肆拾贰万伍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国一一三年九月
五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程序事项:
……查原告前依督促程序声请核发支付命令,经本院核发一一三年度司促字第二四六五八
号支付命令后,被告于法定期间声明异议,前开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即应视为债权人即
原告已对债务人即被告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
被告于一一一年九月三日前往威思汀酒店寻友,于三零一大包厢内与诉外人罗○○因故发
生口角冲突。被告在走道上取出随身携带之弹簧刀并指向罗○○,待罗○○于冲突中身躯
向被告迫近之际,持系争弹簧刀迎向罗○○,顺势刺进罗○○之左前胸,并深及肋膜囊腔
、心包膜囊及心脏右心室,造成双侧血胸、心包膜囊填塞等伤势,且因心因性休克而不支
倒地,经送往国泰综合医院急救后,仍于同日上午七时四分许急救无效死亡。被告所涉此
刑事案件,经原告所属检察官提起公诉,于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以
一一一年度重诉字第二十一号判决被告犯杀人罪,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案,原告所属检察
官、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于一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经台湾高等法院以一一二年度上诉字
第五一三三号撤销原判决,改判被告犯杀人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月在案。罗○○父母
即诉外人罗○○、寸○○分别依修正前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之规定向原告申请遗属补偿金,
经原告所属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于一一二年八月八日以一一一年度补审字第一二五
号决定书议决补偿罗○○一一二万元、一一二年度补审字第三号决定书议决补偿寸○○五
十万五千八百九十八元。惟寸○○不服申请覆议,嗣经台湾高等检察署犯罪被害人补偿覆
审会于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以一一二年度补覆议字第二十七号决定再补偿寸○○松八十
万元(即合计补偿金额一百三十万五千八百九十八元)。原告已如数发给罗○○及寸○○
共计二百四十二万五千八百九十八元。爰依修正前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提起本
件诉讼。
虽然针对的是同一起刑事案,但不同之处在于
一个是死者家属提起的(原本是附带民事诉讼),另一个则是地检署依法提起的(要偿还
犯罪被害补偿金)
而第一案部分,据查双方都各自有上诉
目前正以台湾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重上字第三六七号审理中,所以这部分看来被告可能也
会上诉,不好说是否真的没资力去付...
: 杀死一个陌生人 赔242万 + 10年牢
: 无照超速撞死两个小孩 判1年2个月
: 之前妇产科医师的婴儿难产死掉 赔1400万
: 台湾司法真的很有意思
至于所提的难产婴儿部分
其实在第二审上诉期间,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了(案号: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一四年度
医上移调字第一号)
按:第一审民事判决(台中地院一一零年度医字第三十一号)
被告应连带给付原告乙○○新台币六百六十七万三千三百零一元,及自民国一一零年七月
三十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被告应连带给付原告丙○○新台币七百三十七万一千三百九十九元,及自民国一一零年七
月三十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原告主张:
原告前为夫妻。原告丙○○自民国一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于被告大里仁爱医院因怀孕
就诊并定期追踪检查,由妇产科医师即被告甲○○负责诊疗。嗣丙○○于一零八年六月二
十七日,为进行分娩而入住大里仁爱医院,甲○○于同年月二十八日上午八时三十五分许
,为丙○○催生时,已发现选择自然产方式之丙○○之羊水有胎便,竟疏未注意胎儿林○
○有因吸入胎便而引发窒息之可能,未采取妥适之医疗处置,犹以自然产方式,经使用真
空吸引器未果,于同日九时五十分方诊断产程迟滞,迟至十时二十五分许始进行剖腹产手
术(下称系争生产过程),致林○○经剖腹产出后,即因甲○○使用真空吸引器失当,造
成林○○因帽状腱膜下出血引发出血性休克,及过慢判断产程延滞而推延剖腹产进程,造
成林○○吸入过度胎粪引发呼吸衰竭等症,经转诊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下称中国附医
)救治,仍于同日晚间十一时十四分许,不治死亡。是甲○○于系争生产过程医疗处置与
林○○之死亡结果间具相关因果关系,原告为林○○之父母自得向甲○○请求非财产上之
损害赔偿,又甲○○受雇于大里仁爱医院,故大里仁爱医院亦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是否还需要赔到这样多,似乎有疑问...
说到这边,最高法院就类似医疗争议诉讼,同一年提供了法律见解,所以该判决应该是不
可能在其他相似案件中适用
参考: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零号民事判决
按医疗行为在本质上通常伴随高度之危险性、裁量性及复杂性,判断医师于医疗行为过程
中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即注意义务之违反,必须斟酌该医疗领域当时当地之医疗常规、医疗
水准、医疗设施、工作条件及紧急迫切情状,暨医师就具体个案之专业裁量、病患之特异
体质等因素而为综合之判断。次按损害赔偿之债,以有损害之发生及有责任原因之事实,
并二者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为成立要件。而在病患对医疗机构或人员请求损害赔偿诉讼
,就过失之医疗行为与病人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间因果关系之存否,原则上应由被害人
负举证责任。考量医疗行为之专业性、医病双方在专业知识及证据掌握上不对等,法院衡
量病患请求医疗专业机构或人员损害赔偿之诉讼,由病患举证有显失公平情形,固得依民
事诉讼法第277条但书规定或诚信原则,降低或转换病患之举证责任,惟病患仍应就其主
张医疗行为有过失、并该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之因果关系存在,先证明至使法院之心证度
达到降低后之证明度,获得该待证事实为真实之确信,始得认其已尽举证责任。更以,倘
当事人就举证责任之分配或有无举证责任转换有所争执,为充实言词辩论内容,基于武器
平等及保障当事人之程序权,尽其践行注意令当事人就诉讼关系之事实及法律得为适当完
全辩论义务,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法院应为适当之阐明,将其对纷争事实具体之举证责
任分配之认识、判断(例如在何种情况下将为举证责任之减轻或转换),为“适时或适度
”之公开,使两造知悉待证事实举证责任之分配,并促使负举证责任之当事人得尽力为有
利于己证据之提出,而除不必要者外,法院应进行证据之调查,进而将调查证据之结果,
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晓谕当事人为适当完全之辩论,其践行之诉讼程序始
得谓为无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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