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0-31 10:22:41※ 引述《Borges (波波波波)》之铭言:
: 你是检察官
: 你被交办一个大案
: 上级(以及上上级、以及上上上级)明示一定要把某犯人起诉定罪
: 但你在讯问过程发现这个某犯人很可能是无辜的
: 这时候你会?
: A.用随便瞎凑、模糊不清的证据起诉某犯人
: 反正上上上级都要他被关
: 自然法官那边也会处理好
: 至于良心? 能吃吗?
: B.坚决给某犯人不起诉处份
: 如果上级挡着不同意 就跟他干到底
: 正义必胜!
: 大家会怎么选?
: 如果是木村拓哉 一定选B吧?
这要先看“职权再议”过程中的发展
一般上贪污罪的刑期是很重的(除非有自首等得/应减轻之条件),所以按照《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如无得声请再议之人时,原检察官应依职权迳送直接上级
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再议,并通知告发人”
如果高检署或最高检察署是真的听令行事,才有这样的不确定空间...
只是对于“命令续行侦查”的次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限制,就如同最高法院撤销发
回的次数一样
且《刑事妥速审判法》仅对法院有强制力,对检察署却不生效果
法条:【第八条】
案件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六年且经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发回后,第二审法院更审维持第
一审所为无罪判决,或其所为无罪之更审判决,如于更审前曾经同审级法院为二次以上无
罪判决者,不得上诉于最高法院。
因此要想见到该检察长被免职、入狱等,根本不切实际、抛弃这种幻想会更好一些。
不管做什么选择都好,都要有所交代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