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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5-10-30 18:08:31※ 引述《g01794827 (专贴北烂新闻)》之铭言:
: 记者 林冠丞 报导
: 彰化县伸港乡2024年2月发生一起严重死亡车祸,一对10岁、9岁的陈姓小姊妹,与弟弟一
: 起从斑马线过马路时,遭74岁萧姓无照驾驶,以77.264公里超速撞死,彰化地院审理时,
: 萧男主张“对方闯红灯,来不及反应”,不过法官仍认为,萧男超速、未礼让又无照,依
: 过失致死处1年2月徒刑,可上诉。
: 撞死两个年轻生命 判1年2个月 台湾司法 好棒
: 医护人员辛苦了 加护病房住了七个多月 每天治疗她们还是救不回来
读了一下判决,会这样“轻”的主要原因,是:(彰化地院一一四年度交诉字第五十七号
,同时有附带民事诉讼——一一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三号)
“被告于员警据报到场处理时,当场承认为肇事人而自首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
人自首情形纪录表在卷可参,核与自首之条件相符,本院考量其无逃避之情,爰依刑法
第六十二条前段之规定减轻其刑,并依法先加后减之。”
而且同时这已经考量了加重的因素:
“按汽车驾驶人除酒醉驾车外,如另有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所定无驾
驶执照驾车或行驶人行道或行经行人穿越道不依规定让行人优先通行之应加重其刑之情
形,因该条项之规定,系加重条件,就数种加重事项为列举规定,既被规定在同一条项
内,纵同时有数种该条项规定之加重情形,亦仅能加重一次,不能再递予加重其刑(最
高法院一零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三号判决意旨参照)。
本院衡酌被告年逾七旬,数十年来未考领驾驶执照而贸然驾车上路,显已升高发生交通
事故之风险,且被告确未遵守交通规则并因而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同时具备数种加重
情形,过失情节及所生危害均为重大,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并未致生所受之刑罚超过其
所应负担罪责之情形,与罪刑相当原则、比例原则尚无牴触,爰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
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加重其刑,并仅加重一次。”
所以,除非要修法来限制“自首减刑”的条件
否则这种足以让社会质疑的判决结果,还是会一再发生,对司法的信任一再无法弭平,怎
样都不是好事
就像今天稍早前,就菲律宾移工杀人之上诉案(源头也是出自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的
判决结论一样(一一四年度国审上诉字第六号)...
判决摘要如下供参:
一、检察官上诉意旨以原判决认定被告对格雷恩有杀人之直接故意,对罗杰有杀人之间接
故意之犯意类型及被告供称之犯罪动机与客观事证不符,违反论理法则及经验法则。惟本
院依被告个人内在想法因格雷恩造谣致其婚姻破裂之犯罪动机,参照外在、客观之关联性
证据,认被告主观上就其放火行为及对逃出房门之格雷恩持镰刀挥砍,系基于要杀死格雷
恩之直接故意,而被告虽无杀死罗杰之决意,然其明知罗杰与格雷恩同住二零四号房,可
预见其所引起之火势,可能致在该房间内之罗杰发生烧伤、窒息而死亡之结果,其仍无任
何预防及阻止结果发生,被告显有纵使放火致在房内之罗杰死亡亦不违背其本意之间接杀
人故意。原判决认被告因上开犯罪动机,因而对格雷恩基于杀人之直接故意及对罗杰基于
杀人之间接故意,其事实认定俱与卷证资料相合,亦无违反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之处,难
认原审此部分论断有检察官上开所指之违误。
二、被告上诉以原审量刑过重,检察官上诉另以原审对被告灭火行为之评价量刑偏差,均
指摘原判决量刑不当。惟原审国民法官法庭以被告之责任为基础,审酌本案是属于预谋性
犯案,被告在多人居住的宿舍,泼洒汽油引燃大火,并于格雷恩逃出时,又持镰刀挥砍格
雷恩数刀,手段残忍,且其放火手段具有燃烧范围及程度均无法控制的高度危险性。格雷
恩受有严重伤势,经三次清创手术,仍因伤重死亡,生前承受极大的痛苦,也造成格雷恩
父母、配偶与三名子女丧失至亲、无法回复且难以承受的痛苦,罗杰亦受有相当程度之伤
害,且被告迄今并未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和解,本案不但造成公司之财产损害,亦造成
宿舍员工心理不安与压力,被告造成之损害钜大。另参酌被告之智识程度、家庭状况,暨
在台无任何前科,犯后坦白认罪,案发时并持灭火器尝试灭火,可认其尚有基本良知等一
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等情。原审已依刑法第57条各款所列事项及造成罗杰受伤及
该公司员工宿舍受损之其他量刑所参酌情状等事项,逐一详述评断之理由,已充分考量刑
法第五十七条各款相关有利与不利之科刑资料,且参酌检察官之具体求刑及被告、辩护人
、被害人罗杰、被害人格雷恩家属之代理人就科刑范围所表示之意见后,量处被告罪刑。
经核原审所为之量刑并未逾越法律所规定之范围,亦无滥用量刑权限,或其他轻重相差悬
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违法或失当之处,且无忽略极为重要的量刑事实、对重要事实
的评价有重大错误或量刑裁量权之行使违反比例原则或平等原则等情事,是检察官及被告
上诉指摘原审量刑不当,均无可采。
三、综上所述,原审关于被告杀人罪部分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违背经验法则或论理
法则之情事,亦无任何违误或不当,根据事实所为之量刑亦属妥适,原判决自应予维持。
检察官及被告上诉意旨指摘原判决有上开不当之处,均为无理由,其等上诉均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