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加薪2000元,换外劳的名额是不是赚烂?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0-30 10:50:10
※ 引述《kinki999 (QQk 废文被劣文中)》之铭言:
: 乳蹄
: 加一个劳工底薪29450+2000,请一个外劳29450,
: 是不是赚烂了?
: 行政院会今(30)日上午将提出跨国劳动力政策新方案,为保障本国劳工权益,制造业者
: 若要增聘1名外籍移工,就必须替本籍劳工加薪2000元。
(下略)
目前已知的立场:
全国产业总工会:
这种配套措施能够提升某些行业的整体薪资,同时扭转台湾劳工低薪的趋势,对于解决部
分行业低薪问题,是有实质的助益;同时能舒缓部分行业长期缺工的问题,但是并不是百
工百业都适合用这样的方式,否则将排挤到本国人的就业机会。
因此症结点在于,适用范围为何?
如果愿意去做那些大学以上毕业者不愿意干的行业,其实未尝不是一件坏事。
至于逃逸移工部分,只能说算了
纵使非得要将这方面纳入政策考量不可,至少还是要以舒缓非专业人材的职缺现象为重,
只是这绝不能代表得“就地合法”
错的毕竟还是错,且只要结合其他犯法,不管是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基本原则都是“驱
逐出境”
可参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四年度收抗字第四号裁定:
(二)抗告人虽主张人身自由系宪法所保障基本人权,不因国籍不同而有所差别,外国人亦
应受宪法第八条保障等语;然宪法第八条虽保障人身自由,但并未赋予外国人得任意进入
或居留在我国境内的权利,依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暂予收容外国人之
目的,在于尽速执行其强制驱逐出国程序,并非针对犯罪嫌疑人为逮捕或拘禁之刑事强制
处分,惟基于人身自由保障之即时性与有效性考量,对于此类限制身体自由之行政处分,
赋予受暂时收容之外国人得即时声请法院审查之救济机会(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条之
二、三十八条之四、三十八条之八等规定参照),抗告人对法院裁定续予收容不服,依循
相关规定提起抗告,以确保程序正当性与人身自由保障,符合宪法第八条保障意旨,亦为
司法院释字第七零八号所揭示意旨。……
所以基本上,这种激励措施是在引导走合法途径,申请外籍劳工工作
这应是一件好事,能把握就尽量把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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