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0-28 13:16:06※ 引述《a0580531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之铭言:
: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 网红超哥(本名黄伯超)经营餐厅,去年(2024年)1月被网红Toyz(本名刘伟健)开直
: 播负评踢馆,超哥涉当街打伤Toyz出气,超哥挨告认罪、一审被台北地院依伤害罪判刑6
: 月、得易科罚金,正在台中监狱服刑的Toyz不服、上诉求重判,超哥愿赔50万元但Toyz坚
: 持求偿100万元,北院今(28日)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 → EXIONG: 哥俩好一起蹲 101.10.62.114 10/28 12:52
不能说有“一起蹲”的可能性啦
除非北检处分“不得易科罚金”,且向法院声明异议被驳回确定,否则是不可能关在同一
所监狱的啦...
而且说到Toyz,好笑的是
台中地检署在明知道有前案已经判决确定的情况下,还对他提起同一类案件(毒品犯罪)
的起诉(简单来讲,“乱起诉”)
结果在两个星期前,业已判决“公诉不受理”。
按照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易字第三二三五号(原一一四年度中简字第一八七五号
)的说法:
一、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意旨略以:被告刘伟健明知大麻花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二条第二
项第二款所规范之第二级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于民国一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前之不详
时间,无故持有含有第二级毒品四氢大麻酚之大麻花二包,嗣于一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为
警持搜索票搜索其位于新北市……之居所,当场扣得如附表一编号一、二所示之含有第二
级毒品四氢大麻酚之大麻花二包。因认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之持有
第二级毒品罪嫌等语。
二、按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之案件,法院于审理后认应为不受理判决之谕知者,应
适用通常程序审判之,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一条之一第四项但书第三款、第四百五十二
条定有明文。
三、次按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与起诉有同一之效力;起诉之程序违背规定者,应谕
知不受理之判决;不受理之判决,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定有明文。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
十条之罪者,检察官应声请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应先裁定,令被
告或少年入勒戒处所观察、勒戒,其期间不得逾二月;观察、勒戒后,检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据勒戒处所之陈报,认受观察、勒戒人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者,
应即释放,并为不起诉之处分或不付审理之裁定;认受观察、勒戒人有继续施用毒品倾向
者,检察官应声请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处所强制戒
治,其期间为六个月以上,至无继续强制戒治之必要为止。但最长不得逾一年,毒品危害
防制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分别定有明文。复按观察勒戒处分,系具有强制治疗性
质之保安处分,对于同一被告所施以保安处分,于未执行完毕前,仍视为一个疗程,依保
安处分执行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仍只执行其一,不得重复执行。而行为人于执行完毕前
所犯之施用毒品罪、预备施用而未及施用之持有毒品罪,均应为该观察、勒戒之程序效力
所及,而不应再予单独追诉处罚。再按刑法上所谓吸收犯,系指一罪所规定之构成要件,
为他罪构成要件所包括,因而发生吸收关系者而言。如意图供自己施用而持有毒品,进而
施用,则其持有之低度行为,当然为高度之施用行为所吸收,不另论以持有毒品罪(最高
法院一零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五八号判决意旨参照)。且除施用毒品前持有各该毒品之行
为应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为所吸收外,施用毒品后持有剩余毒品(纯质净重未逾毒品危害
防制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四项所定重量)之行为亦应为施用毒品行为所吸收。是施用毒品
后所持有毒品或沾染毒品成分之物,除足认系行为人另行起意取得并持有外,应均由其前
施用毒品之高度行为所吸收,倘检察官就此部分另行起诉,核属起诉之程序违背规定,应
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谕知不受理判决。
四、经查:
(一)彰化县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侦三队于一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十五时二十分至十六时二
十分许,持本院核发之搜索票,至被告位于新北市……之居所执行搜索,当场扣得如附表
一编号一、二所示之含有第二级毒品四氢大麻酚之大麻花各一包及大麻吸食器一组,其中
如附表一编号二所示之大麻花一包,为吸食器上所残留乙节,有彰化县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队搜索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目录表、扣押物品收据各一份附卷可参。又扣案之如附表一编
号一、二所示大麻花,经检验确实含有四氢大麻酚之成分,有卫生福利部草屯疗养院一一
零年十月二十日草疗鉴字第1101000239号鉴验书存卷可凭,是以被告有于一一零年九月二
十八日前之不详时间持有扣案如附表一编号一、二所示之含有第二级毒品四氢大麻酚之大
麻花二包,应堪认定。
(二)被告因于一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前之某时,施用第二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于一一
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新北市……为警查获,经于同日采集被告尿液、一一零年九月二十
九日采集被告毛发检验,毛发部分仅呈现第二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阳性反应,其他含大麻
代谢物之其余毒品成分均未检出,尿液检验部分亦呈毒品阴性反应,复经检察官声请观察
、勒戒,本院以一一零年度毒声字第一四六五号裁定被告应令入勒戒处所观察、勒戒确定
,并于一一一年一月三日执行完毕等情,有上开裁定书、被告法院前案纪录表、法务部调
查局一一零年十月二十一日调科壹字第11003330620号鉴定书及彰化县警察局一一零年十
月二十五日彰警刑字第1100074882号函检送之立人医事检验所滥用药物尿液检验报告等在
卷可佐,可知被告系因施用第二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经本院裁定观察勒戒。又被告体内
虽未检出含有大麻代谢物反应,惟警方在被告居所搜索,不仅扣得如附表编号一、二所示
之大麻花,尚扣得大麻吸食器一组,且如附表一编号二所示之大麻花,系吸食器上所残留
乙节,业据本院认定如前,再被告于警询及侦查中均自承:如附表一编号一、二所示之大
麻花为伊所有,系在友人派对中取得,系伊先前施用,已经很久没施用等语,故尚难以上
开检验报告结果,遽认被告确实未于一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前施用大麻。况毛发检验对于
长期性用药程度及用药模式能提供较详细的讯息,惟用药量及毛发检出量,因受环境污染
、种族、性别、毛发颜色及毛发维护习惯(如染发、烫发)等因素之影响,在判读检验结
果时均需加以考量。若毛发未检出某特定药物,因涉及使用剂量多寡及代谢等因素,不表
示未曾施用该特定用物等情,分据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已改制为卫生福利部食
品药物管理署)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管检字第102957号、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管检字第
0920005609号函释明确,由上可知,毛发检验因使用剂量、期间、外力污染及代谢等因素
,有其侷限性,且主要系检验“长期”或“习惯性”施用毒品为目的,对于偶发性吸食者
可能无法检出,因此,不能单凭毛发检验未检出大麻代谢物之结果,即遽认被告必未施用
大麻。又毒品施用后于尿液、血液中可检出之最大时限,与施用剂量、施用频率、施用方
式、施用者饮水量之多寡、个人体质、代谢情况、检体收集时间点及所用检测方法之灵敏
度等因素有关,因个案而异;一般于尿液中可检出之最大时限,古柯碱为施用后一至四天
、海洛因为二至四天、吗啡为二至四天、大麻为一至十天、安非他命为一至四天、甲基安
非他命为一至五天、MDMA为一至四天、MDA为一至四天、K他命为二至四天等情,
业经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管检字第0920005609号函释明确
。综合上开自被告居所查扣大麻花及吸食器与吸食器上残留有吸食后所余大麻花之客观情
状,佐以被告自承曾施用含有第二级毒品四氢大麻酚之大麻花,惟已甚久未再施用之情节
以观,足以认定被告实亦有于一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前之某时,施用含有第二级毒品四氢
大麻酚之大麻花,仅系因为已经过相当之时日,受限于科学检测极限,始未于被告毛发及
尿液中检出大麻代谢物,而被告施用第二级毒品四氢大麻酚,既亦系于上开观察、勒戒执
行完毕前,其所犯之施用第二级毒品罪,自应为该观察、勒戒之程序效力所及,而不应再
予单独追诉处罚。
(三)又被告既已间隔相当期间未施用含有第二级毒品四氢大麻酚成分之大麻花,则其所持
有之如附表一编号一、二所示之大麻花,显系被告先前施用毒品后,所持有之剩余毒品,
亦应为施用毒品行为所吸收,不能再另论以持有毒品罪。况纵认被告并未于一一零年九月
二十八日前之某时施用第二级毒品四氢大麻酚,而仅系单纯持有如附表一编号一、二所示
之大麻花,则上开行为时点,亦显为被告经本院一一零年度毒声字第一四六五号裁定入勒
戒处所观察、勒戒,于一一一年一月三日执行完毕前,则被告上开预备施用而未及施用之
持有第二级毒品四氢大麻酚犯行,亦应为该观察、勒戒之程序效力所及,不应再予单独追
诉处罚,并此叙明。
(四)基此,检察官就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级毒品犯行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之程序违背规定,且
无从补正,应为公诉不受理判决。
五、至违禁物、专科没收之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预备之物或犯罪所得等,因没收新制施
行后,没收已非附属于主刑之从刑,倘经判决公诉不受理,案内违禁物、专科没收之物、
供犯罪所用、犯罪预备之物或犯罪所得等,仍得由检察官视个案情节另依刑事诉讼法第四
百五十五条之三十四等规定声请法院裁定单独宣告没收之,附此叙明。
因此不管怎样看,黄伯超理论上是会缴付罚金了事
除非有其他反面证据,表明这说法错误,否则基于维持监狱的秩序,这种状况是绝对不会
发生的,别想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