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柯律师控林俊言检察官“刑事犯罪”声请传唤出庭 检:依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0-25 13:46:41
※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铭言:
: ※ 引述《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之铭言:
: : 笔者是执业律师。郑深元律师这个声请还真的蛮罕见的,我当十几年律师第一次听到审判
: : 中勘验笔录然后要求侦查中负责讯问的检察官到场的。不过我的直觉是这或许是郑深元律
: : 师的当事人要求的,未必是郑深元律师真的那么执意要林俊言检察官于开庭勘验相关笔录
: : 时到场,因为法院对于这样的声请,是完全不会准的,因为没有法条的依据,我认为郑深
: : 元律师将来即使声请法院传唤林俊言检察官出庭,法官也不会准这样的调查证据声请,因
: : 为这似乎没有前例,而公务员最重视或最在乎的就是有没有前例可循。
: 检察官明知被告无罪或证据不足
: 却刻意捏造、隐匿或扭曲证据
: 以不正行为逼供,制造不实供述
: 意图使某人被起诉、羁押或判刑
: 这类犯罪行为在正常的民主法治国家中确实非常罕见
: 所以目前法界有个说法是
: 柯文哲是我国民主解严以来
: 受当权操弄司法政治迫害的第一人
: 可以说是完全没有前例
: 但滥权追诉,构陷罗织,诬告入罪这样的行为
: 不只违反职业伦理也属恶性犯罪,而且还真的有法律规范
: 写刑法的前辈们早早就料到
: 后世就算是司法官也会有人去踩这条红线
: 特别是接受了政治任务
: 所以我国刑法明文规定
: 第 125 条
: 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之公务员,为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滥用职权为逮捕或羁押者。
: 二、意图取供而施强暴胁迫者。
: 三、明知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诉或处罚,或明知为有罪之人,而无故不使其受追诉或
: 处罚者。
: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 徒刑。
: 以上包含检察官或法官
: 简单说
: 有没有前例并不是重点
: 符不符合法理,公平正义等普世价值
: 才是重点
说的这种情况,不是没有前例
但这前例确实是太少了,且是否适合应用在林俊言(或在他转任后,接手执行职务的检察
官)身上,尚属未知数
最经典的,莫过于“最高法院一零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九号”刑事判决:
一、本件原判决认定:
(一)上诉人徐维岳自民国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奉派为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检察署(下称
云林地检署)检察官,为依法律有追诉犯罪职务之公务员;并于九十三年十二月第六届立
法委员选举期间,担任选举查察之责。上诉人张秀嘉则自八十九年间起,任职于徐维岳之
二哥徐○莹所经营,位在云林县○○镇○○街○○○○○巷○○○号之“○○画廊”。
(二)徐维岳、张秀嘉均明知张秀嘉并未亲自见闻周○龙(九十三年十二月间,担任云林县
虎尾镇○○里里长)有何贿选犯行,竟共同基于意图使周○龙受刑事处罚之犯意联络,于
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在○○画廊内,由徐维岳征得张秀嘉同意担任匿名检举人后,徐维
岳即于翌(八)日,杜撰内容略为:“检举人张秀嘉于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十七时许,经
过周○龙住处(云林县虎尾镇○○里○○○○○号)前,看到○○里里长周○龙正向人期
约买票,约定每票为新台币五百元,并要卖票的人将选票投给本届立法委员陈○松”等情
之纸条,要求不知情之林○锡(时任嘉义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队三组组长)指示不知情之
嘉义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队小队长吴○财(林○锡、吴○财均另经原法院上诉审维持第一
审之无罪判决,并经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0七号判决,以检察官之第三审上诉违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驳回在案),在云林地检署法警室,依上开纸条制作匿名“C1”
者之检举笔录(下称系争检举笔录)。旋由徐维岳带同吴○财前往○○画廊,让张秀嘉确
认后,由张秀嘉在笔录上捺指印,并于“代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留下姓名等人别资料,
向承办之吴○财诬告周○龙有贿选犯行(即原判决事实栏《下称事实栏》二部分)。
(三)徐维岳明知系争检举笔录系虚伪不实,又未掌握其他任何可资证明周○龙涉嫌贿选之
情资,竟基于违法搜索故意,于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十三时许,先命其配置之书记官郑○
耀在云林地检署内,将对周○龙之传票及拘票(依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核发)制作完成
,再亲率不知情之嘉义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小队长简○华、侦查员张○发等十余名警员
及法务部调查局嘉义市调查站(下称嘉义市调站)调查员,前往云林县虎尾镇……周○龙
住处进行搜索,并要求周○龙于云林地检署搜索扣押笔录上同意实施搜索栏签名。周○龙
迫于无奈,遂任由徐维岳搜索,并扣得名单八张、陈○松服务团帽子二顶、传单十八张、
旗帜三面等物(即事实栏三之(一)部分)。又徐维岳明知上开扣押物,尚不足以证明周○
龙涉有贿选犯行,且未经合法传唤,竟基于滥权拘捕故意,将上开拘票交由不知情之嘉义
市调站组长谢○明,于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十四时十分许,强制拘提周○龙至云林地检署
(即事实栏三之(二)部分)。
(四)周○龙遭强制拘回云林地检署后,一再向侦办人员表示:彼未为陈○松贿选。因侦办
人员不知详情,乃向徐维岳请示。徐维岳为图取供,遂至侦查庭,单独与周○龙密谈,告
知周○龙:如供出二人,并承认向该二人买票,则其将对周○龙及该二人,向法院依序求
处拘役五十九日、十五日、十五日之刑,缴完罚金后,并不影响日后参选资格,如周○龙
不愿意,就要予以收押等语,予以胁迫。周○龙因担心遭到羁押,被迫答应徐维岳之要求
,先找来当时正在该署法警室外之妹婿李○盟,再于当(八)日十五时五十九分、十六时
三十九分许,以……号移动电话,联系正在斗六市上班之好友李○成(移动电话号码……
)赶来云林地检署。俟李○成到署后,周○龙将徐维岳上开胁迫之情告知李○成、李○盟
,彼二人亦担心周○龙被羁押。故周○龙、李○成、李○盟(以下除分别载称姓名者外,
合称为“周○龙等三人”)为求周○龙得以脱身,遂在徐维岳胁迫下,向徐维岳为认罪供
述。徐维岳于是指示吴○财、张○微(时任嘉义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队侦查员,起诉书误
植为“张○维”)等员警,分别对周○龙等三人制作警询笔录,再由徐维岳为讯问,于制
作侦讯笔录后,始将周○龙等三人释回,足生损害于国家追诉处罚权之正确行使(即事实
栏四部分)。
(五)徐维岳明知周○龙等三人均为无罪之人,彼等之认罪供述,均系受徐维岳之胁迫所为
,并非事实,竟持系争检举笔录及周○龙等三人之警询、侦讯笔录,向台湾云林地方法院
(下称云林地院)虎尾简易庭声请简易判决处刑,并对周○龙求处有期徒刑二月,缓刑二
年,以及对李○成、李○盟各求处拘役十五日,均缓刑二年,而使周○龙等三人受到追诉
。云林地院虎尾简易庭法官于不知情之状况下,分别以九十三年度虎选简字第四号(被告
为李○成)、第五号(被告为周○龙)、第七号(被告为李○盟)刑事简易判决,分别判
处李○成、李○盟各有期徒刑二月,均缓刑二年,褫夺公权一年;周○龙处有期徒刑三月
,缓刑二年,褫夺公权一年。嗣因判决结果超出周○龙等三人之预期,爰均向云林地院合
议庭提起上诉,并陈述上情;经该合议庭改依第一审通常程序审理后,于九十四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选简上字第一、二、三号判决,将上开科刑判决均撤销,改判谕
知周○龙等三人均无罪确定(即事实栏五部分)等情。
(中略)
五、徐维岳、张秀嘉之上诉意旨略称:
(一)徐维岳部分:
1.原审未告知徐维岳并让其有答辩机会之情形下,迳行变动犯罪动机之认定,已有可议。
何况,原审并未究明实务上,检察机关对于查察贿选如何记功叙奖,且案卷内并无任何徐
维岳要求叙奖记功之资料。原判决遽认徐维岳系意图记功云云,有应调查之证据未调查及
判决不备理由之违误。
2.原判决以张秀嘉与徐○莹于九十五年间之通讯监察译文,显示彼二人交往密切乙情为据
,认定徐维岳与张秀嘉认识多年,有违经验法则,亦欠缺论理基础。
3.原判决认现今之贿选案件,行贿者通常不敢明目张胆为之,然在法治观念薄弱之云林县
乡下地区,贿选之态样通常系行贿者直接以现金要求买票贿选,是张秀嘉依其所见闻据实
提出检举,并无违常情。又张秀嘉在云林县调站询问中,虽否认有何检举贿选情事,但经
提示卷附系争检举笔录等资料后,即坦承有向徐维岳提出检举周○龙贿选情事。原判决采
信张秀嘉否认检举之词,是有违误。
4.周○龙等三人被诉贿选之具体事实,均非张秀嘉检举之内容,自不能以周○龙等三人均
获判无罪,即认张秀嘉之检举为诬告。又张秀嘉系因怀疑周○龙期约贿选,乃据以提出告
发,显然欠缺诬告故意。至徐维岳是否明知周○龙无期约贿选之事实,以及是否明知张秀
嘉之告发有瑕疵,皆难执为徐维狱成立诬告罪之论据。再,周○龙倘系遭诬告,何以在徐
维岳声请简易判决处刑后,竟未提出辩解,反而出具陈明状,承认向李○成、李○盟期约
贿选?原审未调查厘清,遽为不利于徐维岳之认定,不仅有所偏颇,亦系率断。
5.原判决并未说明经周○龙同意之合法无令状搜索作为有违法之积极证据,已有理由不备
之违误。又徐维岳经周○龙同意后,对其住处执行搜索结果,当场扣得之帽子、宣传单及
旗帜,客观上足认周○龙涉有期约贿选之嫌。而书记官先于搜索当天十二时许书写传票,
嗣后于十三时三十分许前往执行传唤,其延后传唤之作为,本无违法可言,纵有违背法定
程序,情节亦属轻微。原审未审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四之权衡原则,即否定传
票之效力,自有违法。
6.周○龙对于伊有无收到传票、拘票之说词不一,已难凭信;而证人谢○明亦证称:周○
龙有说他不想来云林地检署等语。足认徐维岳对周○龙执行拘提,系因其抗拒到案说明,
才将拘票交由谢○明执行。至传票送达证书虽漏未勾划“拒绝受领”等字段,仅为书记官
整卷时之行政疏失,尚不得以此遽认拘提不合法。
7.周○龙系有前科之人,并曾因案经检察官声请法院裁定收押,岂会因徐维岳告以将予羁
押即受胁迫。原审未就周○龙等三人对检察官羁押权限能否了解乙节,再予详查,有调查
职责未尽之违误。再由证人郑○祥、简○华、林○锡于第一审之证词观之,周○龙于云林
地检署接受询、讯问时,相关笔录均系出自周○龙自由意思而为之任意性供述,并未受到
徐维岳之胁迫。又周○龙于第一审证称:彼在制作笔录前,并未与李○成、李大盟见面、
说话等语;李○盟亦未指述彼曾遭徐维岳胁迫之情。则李○成、李○盟又岂能在未与周○
龙确认如何配合之情形下,遽予认罪?原审不采周○龙此一证词,犹认徐维岳有胁迫取供
、滥权追诉犯行,实属违误。
(二)张秀嘉部分:
1.张秀嘉检举之内容为周○龙于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十七时向“人”期约贿选,而非系于
该日向“李○成”期约贿选。是以,不论周○龙该日中午是否有在住处、李○成该日有无
在周○龙住处,均与张秀嘉之检举内容无涉。原审未调查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十七时,周
○龙是否在住处、是否未向任何人期约贿选,有调查职责未尽之违误。
2.由张秀嘉之父张○铭于原法院上诉审证称:伊认识周○龙,并曾带张秀嘉经过周○龙家
等语,足见张秀嘉知道自己父亲和周○龙认识。原审认张秀嘉不识周○龙等情,有认定事
实不依卷内资料之违误。另张秀嘉了解父亲系土生土长之云林人,人脉广,故在警询时有
所顾忌,不愿承认曾经检举过周○龙,也否认与周○龙有关,实为人之常情。
3.倘周○龙系遭张秀嘉诬告,则周○龙于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提出之陈明状,何以未
为任何辩解,反而自白期约贿选犯行?实情究竟如何?原判决未予调查厘清,遽为不利于
张秀嘉之认定,殊嫌率断。原判决虽以周○龙之陈明状系合于情理之诉讼策略;然周○龙
从未证称,该陈明状系其诉讼策略之运用。原判决有理由矛盾之违误。
4.原判决仅援引“鼓励检举贿选要点”规定,遽认张秀嘉诬告周○龙贿选之犯罪动机,系
冀图领取奖金,并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有理由不备之违误。又张秀嘉检举之贿选时间
,距今已有九年,且系发生在云林县虎尾镇之乡下地方,而当时叫张秀嘉去找里长登记者
,系一名六、七十岁之阿婆,应不知彼所述之情有触法之虞,且早期乡下地区之老人家多
认为有钱可拿,是件好康之事而邀别人一同参与,此应为一般人可得理解之现象。依张秀
嘉当时所听到之内容及所看到之情景,当然会认为是“○○里里长正在为陈○松登记买票
”。张秀嘉之检举内容系有所根据,并非凭空捏造,自不能以周○龙等三人被判无罪而认
张秀嘉有诬告犯行。
六、经查:
(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讯问被告,应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罪名经告知后,认为应变更者,应再告知。依卷内资料,原审审判长于原审审判期日,已
告知徐维岳、张秀嘉所涉上开犯罪事实触犯之各该罪名,包括起诉法条及第一审判决所论
罪名之相关法条,已符合首揭规定,所践行之诉讼程序并无违背法令之情形。至徐维岳、
张秀嘉本件诬告之动机如何,并无碍于其二人诬告犯罪事实之认定,原判决未于审判期日
告知,尚难指为违法。
(二)又依卷内资料:
1.张秀嘉于云林县调站询问时,供称:伊自八十九年即进入○○画廊工作,约在九十二年
间,与画廊负责人徐○莹发展为男女朋友,并因徐○莹之关系而认识徐维岳等语;原判决
认徐维岳、张秀嘉于本件行为时,已认识多年,并非无据。又原判决所援引之张秀嘉与徐
○莹于九十五年间之通讯监察译文,与徐维岳、张秀嘉应否成立诬告罪并无关联。原判决
采为徐维岳、张秀嘉犯该罪之证据,原系赘余;纵有瑕疵,亦非属影响判决结果之违法。
2.证人张○铭在原法院上诉审固证称:彼曾经带张秀嘉经过周○龙家等语,然同时证称:
没有带张秀嘉见周○龙或周父,彼能确定张秀嘉不曾见过周○龙或周父等语。原判决认张
秀嘉不认识周○龙乙节,并无与卷内证据资料相左之违误。
3.在原法院上诉审审理时,证人李○成证称:伊接获周○龙电话通知至法院(应系指云林
地检署)时,李○盟有告知检察官叫周○龙交出两个人,否则要将周○龙收押等语;证人
李○盟亦证称:周○龙在云林地检署,有告以检察官徐维岳叫周○龙要交人出来,否则要
收押等语。原判决关于徐维岳胁迫取供部分之采证认事,亦无违误。
4.徐维岳、张秀嘉及其二人之辩护人于原审审判期日,经原审审判长询以:“尚有何证据
请求调查?”时,均答称:“没有”。原判决认本件事证已明,未再就其二人上开上诉意
旨所指之事项另为无益之调查,并无调查职责未尽之违误可言。
(三)从而,徐维岳、张秀嘉之上开上诉意旨所指各节,无非系就原审采证认事职权之适法
行使及原判决已明白论断之事项,再事争执,俱难认为有理由。
(下略,和基于多次发回重审、导致延宕过久,而出现的刑期改判有关)
还有更早之前的系列案件,全都与该检察官渎职有关,就不一一谈了
就这样的内容来看,当初是有“成功”误导法院判刑、后经上诉才改为无罪,但柯文哲的
案例,连一审都还没有结果出来
要这样觉得检察官方面会被弹劾之类的,根本已经想太多了!
所以还是要说,除非能在二年余后实现改朝换代,否则要见到这种事发生,基本上是在做
著不切实际的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