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遭垃圾车门击落!正妹护理师惨截肢、排泄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0-19 08:21:18
※ 引述《q347 (我家隔壁北川景子)》之铭言:
: 记者 陈佳宜 报导
: 台南一对秦姓姐妹于2020年3月骑车行经中华西路二段与民权西路三段交叉路口时,一名
: 清洁工因未注意两段式开门,姐妹二人遭垃圾车门击落倒地,滑至对向车道,并被曳引车
: 撞上。妹妹左膝盖以下被辗过,经就医后须截肢,且无法自主排泄、大小便失禁,姊姊则
: 是左手掌被辗过。据了解,妹妹当时担任成大医院的护理师,事发后无法正常工作,经申
: 请国赔,判决姐妹俩获国赔2300万元。
大概看了判决书(本案是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重国字第一号民事判决),并同早
前的裁定书,有点毛毛的...
一、在这三次裁定中,两次是通知准备额外资料(补充证据)
第一次:
一、就本件起诉后,被告是否作成拒绝赔偿理由书,如有请提出该理由书。
二、就原告请求之医疗费用、护理用品费、就医交通费:
(一)请按支出单据时序,依附表填载。
(二)就被告一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一一一年六月二十日答辩状争执金额,请于该项字段前
标注“◎”,原告应就被告否认提出请求理由,被告如认不再争执,并请表明。
三、就原告秦○○主张之未来医疗费用(自体骨髓间质干细胞疗法、植皮残肢后增生性疤
痕治疗),除简报资料外,有无相关医院诊断医嘱建议(依卷内似仅有成大医院一一零年
七月二十二日诊断证明书医嘱提及除疤手术约需三十万元)。
四、请原告就义肢辅具二次支出与其后预计支出:
(一)提出该等义肢辅具之厂商规格型录(如未留存或永纯义肢股份有限公司有留存资料,
可迳与本股联系由本院向公司并为调取,惟公司如索取调取资料费用,则请原告预为缴付
)。
(二)就义肢之健保、政府补助部分,请列出金额(如尚未声请,请陈报未声请理由)。
(三)另被告抗辩以补助款抵销原告请求,涉及义肢补助款之性质(健保补助、身心障碍者
补助),请两造陈报相关法律意见。
五、原告请求劳动能力减损部分,涉及薪资减损请求、损害额计算方式(台湾高等法院暨
所属法院一零九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第二、三号参照),原告就此部分,宜提出相关
计算方式与依据(例如:原告秦意净担任财政税务局公务人员,依规定俸级领取薪资,该
俸给不因原告鉴定减损劳动能力而减少,是如认秦意净系对身体本身永久性伤害为请求,
则属劳动能力本身的侵害,则应采如何之计算方式与依据;秦○○部分,亦应为相同考量
)。
六、原告分别担任公务员与公立医院雇用职员(劳工),职等与薪资均有明确规范,请陈
报如未发生本件事故,原本预期至法定退休时之薪资所得。
第二次:延展宣判期日
第三次:
一、关于原告秦○○(重伤者)未来义肢替换费用部分
(一)就未来义肢替换费用,被告就原告请求以须扣除中间利息抗辩,并经原告陈报扣除中
间利息金额而减缩请求金额(参见原告一一四年六月十六日陈述意见状)。
(二)替换项目与目前替换情形
1.原告秦○○(重伤者)未来义肢替换费用,期间长达六十年,替换项目系:
①碳织悬吊承筒(五年/十二次/每次六万元)、
②龙骨脚掌骨架(五年/十二次/每次四十五万元)、
③支架骨干零件(五年/十二次/每次三万元)、
④硅胶套(三年/二十次/每次三万元)
⑤进口脚皮(三年/二十次/每次三万元)。
2.就上开各替换项目,其中④⑤部分,于一一二年九月六日替换一次(共九万元)。就①
②③部分,原告一一四年六月十六日陈述意见状记载替换时间为一一四年四月,惟未经原
告提出相关资料证明是否替换或正在替换中。
3.另就①②③部分,请陈报耐用年限之计算起始日。依现有证据有一零九年十月十三日发
票、一一零年四月八日报价单,原告请求耐用年限为5年、原告一一四年六月十六日陈述
意见状记载替换时间为一一四年四月,各时间难以勾稽,故请陈报各替换项目之耐用年限
之计算起始日。
(三)本件未来替换义肢之费用,性质系将来购买与现在同等级商品价格,必涉及物价变动
。依中华民国统计资讯网之消费者物价指数年增率资料,以一一四年五月回溯三十年间物
价指数,查略:
①114.05:物价总指数109.04/医疗保健类指数108.80
②104.05:物价总指数94.07/医疗保健类指数94.33
③94.05:物价总指数83.93/医疗保健类指数93.92
④84.05:物价总指数76.10/医疗保健类指数62.81
(四)如未来经济发展以相同幅度之物价指数年增率,则上开义肢零件价格,如以一零九年
十月十三日装设价格(一零九年总指数98.07/医药保健类99.61),依八十至一一四年间
之物价指数成长率,以CAGR(年化复合增长率)计算,并按身心障碍者辅具费用补助办法
第4条膝下型义肢之最低使用年限为六年,其物价指数波动,查略如下(①为实际数据、
②为估算数据,总指数较接近实际数据,医疗保健类较实际数据略高)
①109年(0年)总指数98.07/医药保健类99.61
114年(5年)总指数109.04/医药保健类108.80
②115年(6年)总指数108.28/医药保健类111.82
121年(12年)总指数119.58/医药保健类125.53
139年(30年)总指数161.10/医药保健类177.35
151年(42年)总指数196.27/医药保健类223.24
169年(60年)总指数264.13/医药保健类315.20
(五)依上开数据资料,就本件请求未来义肢替换费用:
1.如原告就未来义肢替换费用,均以目前价格相同计算,并因一次请求扣除中间利息,有
可能发生将来需换零件时,已无法以目前一次取得款项支付各该未来零件费用之情形(依
原告一一四年六月十六日陈报计算表,于一三九年替换时,依一次给付扣除中间利息之余
额为目前价格二分之一,惟依上开估计物价指数为现今价格一点六倍)。
2.此外,因原告系以一次性给付请求,就该不足额,并无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情
事变更行起诉之适用。是如原告确有将来定期更换义肢需求,依目前请求与计算,对原告
权益影响甚钜。
(六)故对于上开事项,认有请原告再确认其请求或计算方式(例如:1.原告是否改依民事
诉讼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以将来应换义肢零件命被告分期给付。2.仍欲一次请求,则就请
求零件额,是否非以目前零件价格作为将来各期之价格,亦即,应依预估物价指数计算将
来特定其之零件价格,再扣除中间利息方式计算一次给付金额),并由双方辩论。
(七)如原告仍欲以一次请求,原告除应陈报预估物价指数之未来各期价格外(本裁定以
CAGR计算,惟可能有其他种更适当估算方式,并应参照本件一零九年十月十三日、一一二
年九月六日之硅胶套与进口脚皮并未有涨价之事实),因身心障碍者辅具费用补助办法第
四条附表就膝下型义肢之最低使用年限为六年,且有四万元补助款,参照原告陈报之替换
项目,除硅胶套与进口脚皮因自事故日后于诉讼进行中已更换一次可认属使用期限约三年
之耗材性质外,就其他项目,则起请原告陈报以下计算表格:
1.以原告主张之五年、未扣除补助款及扣除补助款(因年数差异,请计算补助总额摊平于
原告主张各期;另补助款应依相同物价年增率计算扣除额),依前述说明,陈报一次性款
项。
2.以法令之六年、扣除补助款(依相同物价年增率计算扣除额),依前述说明,陈报一次
性款项。
3.硅胶套与进口脚皮,以3年,依前述说明,陈报一次性款项。
二、就秦○○(重伤者)薪资损害部分
(一)原告秦○○(重伤者)主张其事故发生时每月薪资为三万七千二百九十元,加计年终
奖金、考绩奖金及小夜班费、大夜班费等,每年薪资为六十二万一千八百一十五元,惟自
一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一一零年三月十七日无法工作,而以平均薪资差额,请求赔偿无
法工作薪资损失共四十六万九千零六十七元。
(二)惟依成大医院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函复原告薪资所得资料、职务调指整情形,查如
附表所载。依该附表资料(含成大医院函复资料),请原告陈报以下事项,并确认薪资减
损项目与范围:
1.其事故后之请假(假别)、留职停薪、复职之工作状况。
2.其原任职之病房院聘护理师与护理部院聘护理师之工作内容是否不同(即:是否仅病房
院聘护理师有加值班费?依原告年资如未发生本件事故,其每月最高加值班费为多少?或
护理部院聘护理师亦有加值班费?或因原告伤势无法事实上无法加值班?如原告损失系因
本件事故受有薪资、加值班、红利奖金、奖励金减少,则其请求计算方式,似应更正)。
3.另依附表薪资所得情形,请说明于一零九年四月之一一零年三月各月仍获有薪资原因,
因原告同时请求于此期间之看护费用,则如于该期间已回院工作,则看护费用之支出原因

4.另就原告请求薪资减损期间系至一一零年三月十三日,惟于一一零年五月系有该月薪资
减少情形,就该月薪资减少事由为何?
5.又有关考选公职护理师,是否必需经病房护理师经验,如仅护理部护理师无法取得应考
资格?
三、就丧失减少劳动能力损失之计算
就丧失减少劳动能力损失之计算,原告陈报状就秦○○(轻伤者)、秦○○(重伤者)之
计算时间起点与计算基准,似有不同,请确认计算方式。
来到正式宣判的时候:
一、程序方面:
(一)原告就本件起诉请求,前依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1项规定,于民国110年12月8日(日
时下以“00.00.00/00:00:00”格式)以书面向被告请求赔偿,惟被告收受请求书后逾30
日未开始协议程序,原告遂依同法第11条第1项规定,于111.03.23提起本件诉讼,经原告
提出请求书并由本院向被告确认其未开始协议无误,是本件原告起诉,符合国家赔偿法规
定之程序。
(二)本件诉讼中,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变更,由被告依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声明承受诉
讼,查无不合。
(三)本件原告原起诉请求被告应给付:
①原告乙○○新台币(下同)122万1560元、
②原告丙○○2699万2507元、
③原告甲○○100万元、
④原告丁○○100万元,及均自起诉状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5%计算之利息

嗣于言词辩论终结时,就原起诉请求金额(不含迟延利息请求),分别为:
①原告乙○○减缩金额为120万3245元、
②原告丙○○减缩金额为2608万5939元,并就各项请求金额为先位与备位之主张。
原告乙○○、丙○○上开声明之减缩与就请求理由为先备位之主张,查系依诉讼调查证据
结果,就争议金额与项目所为之事实上与法律上之调整,均系属各该项目是否为其2人因
本件交通事故所受损害之范围,对被告之防御及诉讼之终结,并无影响,查与民事诉讼法
第255条第1项第2、7款事由相符,自属合法。
(中略)
四、本件争点
本件被告就其所属清洁队员戊○○有本件刑事判决之过失伤害、过失重伤害犯行并不争执
,惟争执:本件事故之归责判定、原告部分请求项目之必要性与计算方式。兹认定分述如
后。
五、本院判断[一]-本件事故与归责之认定(成大发展基金会鉴定报告不可采之理由)
【经整理如下】
1.被告资源回收车停放位置
 ・被告的资源回收车停放在交岔路口的行人穿越道旁,车头朝西北,车身横跨部分行人
  穿越道。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和行车纪录器影像,车轮位置确定了车辆的具体停放位置
2.被告车辆的监视器影像
 ・监视器影像显示,被告驾驶员于15:20:28停车后,于数秒内下车,走向车尾。事故发
  生前,该路口的交通信号为红灯,并且可见一名男子站在行人穿越道的一侧。
 ・随着交通信号转绿,车辆开始通行,并显示出车辆如何经过被告停放的车辆及行人穿
  越道。
3.事故发生过程
 ・在事故发生时,被告车辆的门被开启并外推,并且未回头查看后方的车流状况。原告
  的机车和其他车辆正沿行人穿越道行驶。原告机车未能避开被外推的车门,造成撞击
 ・影像显示,机车骑士与其他车辆相对距离较近,事故发生的时间大约只有2-3秒。
4.事故责任归属
 ・事故被认为完全应由被告负责。被告驾驶员(戊○○)在开车门时未注意车道的车流
  ,且未适当确认后方车辆状况,导致原告机车撞击车门。事故过程显示,原告机车并
  未违规,其行驶路线和行为符合交通规则。
 ・鉴定报告未能充分还原事实,过于依赖静态影像,且忽视了影像的视角和时间因素。
5.对鉴定报告的质疑
 ・讨论了鉴定报告中对事故过程的错误理解及主观臆测,特别是对事故责任的归属提出
  了质疑,认为该报告未能准确呈现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
结论:
 ・事故的责任应完全归由被告(戊○○)负责,因为他未能注意后方车流并不当开启车
  门,导致原告机车碰撞并发生意外。
六、本院判断[二]-法律适用部分(劳动能力减损之认定、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赔偿扣除)
【经整理如下】
1.劳动能力减损的认定:
 ・劳动能力减损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身体或健康,导致被害人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从
  而影响其未来的收入。法院需考量受害人受害前的身体健康、教育、专业技能及社会
  经验来评估损失的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的减损计算基准,不应单纯以当前收入为准,而应基于其能力在正常情况下
  能获得的收入。并且,即使薪资未减少,也不能因此认为没有损害。
 ・医疗机构对劳动能力减损进行鉴定时,会依照身体健康障碍的程度进行评估,并且考
  量未来可能的劳动能力损失。
2.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赔偿标准: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给付的项目必须是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并有一定
  的限额(如每位受害人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
 ・当受害人向保险人或补偿基金提出赔偿时,若已经获得保险理赔,则必须将已给付的
  赔偿额扣除。若受害人未向保险人提出赔偿,则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追加请求。
 ・针对医疗费用、接送费用和看护费用等项目,若超过保险理赔的限额,受害人仍可向
  加害方求偿。
七、本院判断[三]-本件赔偿额之认定
【原文】
(一)原告乙○○所受损害项目与请求金额(参见附表一)
原告乙○○因本件事故所受损害项目与得请求金额,兹认定如下:
1.医疗费用:(本院认定1万2603元)
原告请求就医医疗费1万2603元,此部分被告并不争执,自应准许。
2.就医上班交通费用:(本院认定5万4600元)
原告请求于伤势治疗期间往返医院与上班之交通费用共5万4600元,被告争执此部分费用
支出。查以:就医交通费用已经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核给部分,参照原告所受伤势部位,确
实有暂难以骑乘机车事由,而需由家人或支付费用雇请出租车接送,是其请求就医与上班
之交通费用,应认有理。又其请求之期间,查与其医疗期间相符,而请求金额亦系依主要
出租车队网络车资计算程式算定金额相符,是应认原告请求金额为有理由。
3.看护费用:(本院认定7200元)
原告请求4日(109.03.24-27)之看护费用9600元,被告争执此款项支出之必要性,查以
:看护费用已经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核给原告3日看护费共3600元,是原告就该3日之看护费
用之请求,应为有理由,惟就所余1日部分,原告未提出相关证据,是就该日自不得请求
。是依原告请求之以通常看护每日2400元计算3日,应为有理由。
4.护理用品费用:(本院认定213元)
原告请求护理用品费用213元,此部分被告并不争执,自应准许
5.劳动力减损费用:(本院认定30万8158元)
⑴依前述劳动力减损之计算说明,应依:①乙○○全人与劳动力减损成大鉴定报告之全人
劳动能力减损2%,按其事故时劳动能力(从事工作与所得)计算之平均年薪69万0635元,
计算其减损之相当劳动能力金额为每年1万3813元、②其伤势症状定着日109.11.05(最后
医疗日期。84.01生,25岁)算至退休年龄(65岁,共40年),依霍夫曼式计算法扣除中
间利息计算一次给付之数额。
⑵依司法院网页之霍夫曼一次给付试算程式(
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3.htm)以上开条件计算结果(首期
给付不扣除中间利息):30万8158元(【计算方式为:13,813×
22.00000000=308,158.00000000000。其中22.00000000为年别单利5%第40年霍夫曼累计系
数】)。原告请求该数额,应认为有理由。
6.精神慰抚金:(本院认定40万元)
依本件事故过程,原告系正常骑乘机车行进途中,遭戊○○突然开启车门而撞击后人车倒
地,险遭林炳昌联结车辗压头部,惟仍发生丙○○遭辗压截肢、其本人亦受有永久性之身
体障害(1%)与劳动能力减损(2%),可认其除应受有相当惊吓外,依常情其对丙○○伤
势应存有愧对,虽经台南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覆议委员会肯认其无过失,惟
本件刑事判决对戊○○轻判、成大发展基金会鉴定报告复加遽其对己苛责,可认其因本件
事故应受有严重精神伤害。兹斟酌两造身分、地位及经济状况、斟酌照护丙○○伤势恢复
至丙○○复职期间(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号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511号判决要旨
),认定其受有相当40万元之精神慰抚金损害。
7.强制汽车责任险给付之扣除
⑴本件事故应由戊○○负全部责任,原告得请求金额,查为:
①医疗费用:1万2603元。
②就医上班交通费用:5万4600元。
③看护费用:7200元。
④护理用品费用:213元。
⑤劳动力减损费用:30万8158元。
⑥精神慰抚金:40万元(以上合计:78万2774元)。
⑵本件强制汽车责任险理赔各项金额:
①医疗费用:1万1218元。
②接送费用:7750元。
③看护费用:3600元。
④住院膳食费用:720元。
⑶依前述强制汽车责任险给付扣除方式(依原告请求项目,仅以上开强制险给付之①②③
各项给付为扣除),原告得请求之金额算定为:76万0206元。
(四)原告丙○○所受损害项目与请求金额(参见附表二)
原告丙○○因本件事故所受损害项目与得请求金额,兹认定如下:
1.医疗费用:(本院认定27万4734元)
被告虽争执原告于事故时先入住单人与双人病房之差额与其后接受中医治疗复健之必要性
,惟依原告入住单人与双人病房期间系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之医院执行防疫措施期间,依
其所受伤势,应认合理;又其于西医疗程后接受健保中医门诊负担相关自负额,其既经中
医师诊断而给予治疗,自可认为医师认有必要给予治疗,是此部分金额,亦应认有理。是
原告请求之医疗费用部分,应均予准许。
2.就医交通费用:(本院认定11万4360元)
原告请求于伤势治疗期间往返医院、与义肢公司之交通费用共11万4360元,被告争执此部
分费用支出。查以:就医交通费用已经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核给部分,参照原告所受伤势,
确实有需由家人或支付费用雇请出租车接送,是其请求就医与前往义肢公司之交通费用,
应认有理。又其请求之期间,查与其医疗期间相符,而请求金额亦系依主要出租车队网络
车资计算程式算定金额相符,是应认原告请求金额为有理由。
3.看护费用:(本院认定86万1600元)
依原告伤势就医之成大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丙○○全人与劳动力减损成大鉴定报告,其需有
专人照护之期间达1年,则原告请求以1日2400元、共359日之看护费用支出,共86万1600
元,为有理由。
4.护理与营养品费用:(本院认定10万0588元)
原告自车祸受伤后支出医疗耗材护理用品与营养品费用共计10万0588元,经原告提出购买
单据为证。被告虽争执其中部分营养品或辅助品项之必要性(参见附表),惟以:就原告
请求之护理与营养品费用,其性质为民法第193条之对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请求,是如被害
人因身体健康受侵害致有因该侵害结果致需支付原本生活中毋庸支出以回复或填补该侵害
结果者,就该支出费用,即属本条规定之请求范围。本件被告争议之项目,为营养品或修
护保养品性质、支出时间系集中在本件事故后之一年内期间(参见附表二),参照原告所
受之伤势,客观上可认该等营养品或修护保养品对遭联结车辗压受有截肢与排泄功能丧失
之原告,系因伤势所增加之生活上需要之支出,应认原告就此部分之请求,应全部准许。
5.财物损失费用:(本院认定8420元)
原告请求因本件事故受损之眼镜(3480元)、原告机车之费用,并就原告机车请求赔偿依
耐用年限计算之残值(7260元),就原告机车之赔偿费用部分,原告请求赔偿残值系扣除
折旧后之结果,且该残值与原告机车于事故时之旧车价格相当,是就此部分之请求(7260
元)自有理由。就其受损之眼镜,因原告未提出该眼镜原配戴时间与价格,爰依固定资产
耐用年限保及固定资产折旧率以模具(耐用年限2年、平均法之折旧率500/1000)计算之
残值(1160元)为其可请求赔偿之数额。以上合计共8420元。
6.增加生活所需费用(民法第193条)
⑴义肢费用(本院认定79万元)
①原告因截肢已先后于109.10.13、110.04.08、112.09.06支付义肢费用共79万元,依义
肢公司函复义肢型录与价格,原告选用义肢非最高额之品项,参照义肢费用之性质为民法
第193条之对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请求,依民法损害赔偿系填补被害人所受损害之原则,则
原告因其伤势经选配试用后,认其目前所选用品项符合其需求,则就该品项支出费用,自
应准许。
②就原告装配义肢,经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南区业务组函复本院以:就义肢健保给
付系依“全民健康保险药物给付项目及支付标准”第10条及第84条附件七-特殊材料给付
规定,就同一部位之义肢装配,以给付一次为限,首次给付后之后续更换部分,由户籍地
县市政府社会局处依身心障碍者辅具费用补助办法申请补助。本件原告系于109.07.20向
该组提出义肢给付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于109.08.04函复同意办理义肢装配后,于
109.09.04由台南新楼医院申报该项医疗费用(34000点)在案(该组112.11.01健保南医
字第1125049721号函)。
③依上开查复内容,参照中央健康保险署网页之义肢自付差额说明,就装配之义肢,超出
健保险给付部分,系由保险对象自行负担超出差额,是健保义肢给付应认属于医疗费用项
下,是就原告支出之义肢费用,自无庸就该笔健保给付部分扣除。
⑵预估医疗费用(本院认定119万元)
原告就本件伤势如将来接受“自体骨随间质干细胞疗法”、“植皮残肢后增生性疤痕治疗
”对伤势有改善可能,经成大医院函复明确,并经原告提出各该疗程于各医院公开之费用
资料,则原告请求该等费用,自为有理由。
⑶将来义肢替换费用(本院认定398万3953元)
①原告就装配之义肢,依义肢公司提供品项资料,有公司保固与耐用年限,可认定原告将
来有替换义肢之必要。是原告依各零件耐用年限计算原告余命期间应更换零件次数,依霍
夫曼式计算法扣除中间利息,请求被告一次给付将来义肢替换费用(60年期间),共398
万3953元(依附表三计算,平均每日为378元),应认有理由。
②被告虽抗辩就此笔费用应扣除将来可依身心障碍者辅具费用补助办法申请补助之补助款
以及应依该办法之基准表所定使用年限(6年)计算更换次数。然查:
A.该补助办法系规定申请补助之条件,则该办法基准表规定之最低使用年限,系申请人可
提出申请之期间,并非义肢实际上之耐用或更换年限,参照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目的,系
在填补损害,自应依被害人损害填补需要计算损害额,而非以社会福利补助期限计算损害
额。
B.本件将来义肢替换费用,系依民法第193条第1项规定为一次请求,性质上含有预估未来
所需要费用并提前给付,虽依司法实务应扣除提前给付之中间利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
字第1533号判决要旨),惟就类如本件未来义肢费用,其涉及义肢款型种类因被害人身体
状况变化而需为变更、或原医材价格随物价指数之变动、或义肢因医材技术进步之种类与
价格异动,是被害人之一次请求,系预先取得该费用并承受将来费用不足之危险(于此无
民事诉讼法第397条之情事变更更行起诉之适用)。
C.基于一次请求之性质,就义肢之实际耐用年限与社福之申请补助,系被害人于取得赔偿
后,依其将来实际情形(如需要更换义肢种类、义肢价格之变动等)决定替换时间与是否
申请补助,是在计算被害人损害请求金额上,既应以于请求时可预估之将来实际所需金额
为范围,则于义肢更换次数之计算,自应以实际耐用年限为标准。\
D.依前述说明,就将来义肢替换之申请补助,与原告因本件事故而有义肢费用支出之一次
请求损害赔偿之请求权,两者并无“被害人须因损害赔偿之原因事实而取得利益”之民法
第216条之1之损益相抵关系,自无于以耐用年限计算更换次数计算一次金额时,扣除依申
请补助期间计算预估补助金额之必要。
E.此外,就一次请求给付之计算,目前实务仅扣除中间利息,惟如考量物价指数变动,以
如本件之将来定期性之义肢替换,显有可能发生即使未扣除中间利息,就现在费用于将来
已可能无法购得相同品项义肢之情形,是基于减低被害人承受风险上,亦不宜将该补助款
计入扣除。
F.另就此项将来替换义肢费用,原告虽已于114.01.03更换其中之承筒品项(4万4000元,
略少于请求表列厂商报价6万元),惟依前述说明,此应属一次请求损害赔偿下之未来实
际变动情形,是该笔实际支出,固属将来给付总额内,惟尚不得单以该项支出即认原预估
请求表列之金额应为降低。是该次实际更换价格,不影响本项一次请求金额之认定(就原
告于言词辩论后陈报有意更换义肢种类所生之费用算定部分,亦同)。
⑷楼梯升降梯费用(本院认定:34万3000元)
原告住家为配合原告身体状况而进行无障碍空间增设,经原告提出住家照片、厂商就设置
双弯轨式楼梯升降椅之设置费用报价(34万3000元),此部分请求,亦应准许。
⑸因应排尿功能丧失耗材(本院认定:6万3850元)
原告因本件事故之伤势致排尿功能完全丧失,有成大医院医疗资料可佐,是原告以简易生
命表计算未来所需尿布、导尿管总费用(6万3850元)请求被告为赔偿,自应准许。
7.劳动力减损之损失:(本院认定596万5056元)
⑴依前述劳动力减损之计算说明,应依:①丙○○全人与劳动力减损成大鉴定报告之全人
劳动能力减损43%,按其事故时劳动能力(从事工作与所得)计算之预估年所得62万1815
元,计算其减损之相当劳动能力金额为每年26万7380元、②其伤势症状定着日111.09.26
(最后医疗日期。112.05膀胱结石病症经鉴定与本件事故无关,故以111.09.26为最后医
疗日。86.08生,25岁)算至退休年龄(65岁,共40年),依霍夫曼式计算法扣除中间利
息计算一次给付之数额。
⑵依司法院网页之霍夫曼一次给付试算程式,以上开条件计算结果(首期给付不扣除中间
利息):核计其金额为596万5056元(【计算方式为:267,380×
22.00000000=5,965,055.000000000。其中22.00000000为年别单利5%第40年霍夫曼累计系
数】)。
8.薪资所得减损之损失(本院认定45万4162元)
依附表四之成大医院函复原告于109.01-113.06薪资所得资料,原告于本件事故(
109.03.24)到复职(110.03.18)该年,其因本件伤势请病假、延长病假、休假、事假致
其薪资共短少32万8644元,且无病房护理师之加值班费。是就其短少薪资,估算其请假期
间(约一年)之病房护理师加值班费总额(固定班最高加值班费:大夜班2万3760元*4、
小夜班固定1万8480元*4,以上合计16万8960元,与上开短少薪资合计49万7604元),则
原告请求45万4162元薪资所得损失,应认有理由。
9.精神慰抚金
原告因本件事故,致有其主张之身体所受伤害、生涯规划受阻、预期薪资减损之损害,经
原告提出相关证据为证,可认为真实,考量原告系受截肢伴随排尿功能丧失之伤害,该伤
害定着无从恢复,除显影响其未来生活与人生规划外,该伤害所造成之痛苦不因时间而减
少,是可认其受有重大之精神痛苦,且将来易有并发其他症状或因健康减少寿命的可能(
参照成大医院鉴定函复),兹依简易生命表余命(事故时22岁,依台南市109年度,余命
62.28岁),斟酌算定劳动力减损损失时已将其所得减损部分算入给付、事故至复职期间
薪资减损已计算赔偿,参照最低工资与其薪资标准,爰以60年期间、估算其基本之每月至
少应获慰抚金(前20年每月1万5000元、中20年每月1万2000元、后20年每月1万元,以上
合计888万元),再依本件情节评估自事发迄今之痛苦程度,认其受有相当950万元之精神
慰抚金损害。
10.强制汽车责任险给付之扣除
⑴本件事故应由戊○○负全部责任,原告得请求金额,查为:
①医疗费用:27万4734元。
②就医交通费用:11万4360元。
③看护费用:86万1600元。
④护理与营养品费用:10万0588元。
⑤财物损失费用:8420元。
⑥义肢费用:79万元。
⑦预估医疗费用:119万元。
⑧将来义肢替换费用:398万3953元。
⑨楼梯升降梯费用:34万3000元。
⑩因应排尿功能丧失耗材:6万3850元。
⑪劳动力减损之损失:596万5056元。
⑫薪资所得减损之损失:45万4162元。
⑬精神慰抚金:950万元(以上合计:2364万9723元)。
⑵本件强制汽车责任险理赔各项金额:
①自行负担病房费用差额:8万2500元。
②膳食费用:1万1880元。
③医材费用:2万元
④医疗费用7420元
⑤接送费用2万元
⑥看护费用3万6000元
⑦失能给付123万元(四级。以上合计140万7800元)。
⑶依前述强制汽车责任险给付扣除方式(依原告请求项目,仅以上开强制险给付之①③④
⑤⑥⑦各项给付为扣除),原告得请求之金额算定为:2225万3803元。
(五)原告甲○○、丁○○精神慰抚金之认定
原告甲○○、丁○○主张本件事故造成原告乙○○、丙○○身体受伤,其等精神受有损害
,依民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请求慰抚金赔偿,被告以未符合该项规定之情节重大要件为辩
。查以:本件事故,就原告乙○○、丙○○均受有伤害,且丙○○更遭受截肢之重伤并长
达一年在家休养,是可认本件事故应属情节重大情形(参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92
号、105年度台上字第2109号之父母因子女车祸卧床长期仰赖照顾之依本条项请求赔偿之
肯认案例),是原告甲○○、丁○○依本条请求为精神慰抚金赔偿,应认有理由。爰参照
丙○○伤势在家休养期间与伤势定着状况、原告乙○○、丙○○经判准精神慰抚金数额、
丙○○并另判准看护费用,认原告甲○○、丁○○之精神慰抚金,以各30万元为适当。
(六)原告各人就其各项请求金额,经认定如前,另原告均请求自被告受赔偿请求(即起诉
书送达)翌日起之依民法第229条第2项、第233条第1项、第203条规定之迟延利息,亦属
有理由,应并予准许。
附表:
https://images2.imgbox.com/e7/7d/iXOsmlVN_o.jpg
https://images2.imgbox.com/ea/f5/vCKBlbZu_o.jpg
https://images2.imgbox.com/5a/3d/tVtT32cI_o.jpg
https://images2.imgbox.com/d6/d5/KcYbST1A_o.jpg
https://images2.imgbox.com/70/a2/ZUppPhmW_o.jpg
https://images2.imgbox.com/2c/cd/ATEq9zdc_o.jpg
https://images2.imgbox.com/7f/64/K9qcq0I9_o.jpg
就上面文字看来,得出:
一、台南市有行政怠惰的问题,所以逼得原告要上法院求公道
二、前后因涉及大量法律适用争议,所以法官为澄清具体真相(得赔偿数额),才会要求
双方补陈资料
三、强制汽车责任险赔的不多,剩余的要转向环保局请求
上上下下看来,的确很恐怖
全台的交通问题,到底何时才能好好根治,真的没有明显的答案...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