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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颜真真/台北报导
财政部核定 新增2类房屋不纳囤房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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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16)日布令释,核定新增2类型房屋,不计入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囤房户
数。(图/记者颜真真摄)
财政部今(16)日发布令释,核定新增2类型房屋,不计入全国总持有应税房屋户数及适
用差别税率的囤房户数,亦即适用单一税率课征房屋税,并自113年7月1日生效。
财政部核定的2类型房屋,第一类是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相关法律许可设置(立)的4机
构提供其服务对象住宿的房屋:
1、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许可设立的身心障碍福利机构。
2、依护理人员法许可设置的一般护理的家或精神护理之家。
3、依精神卫生法许可设立的精神复健机构。
4、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许可设立的安置及教养机构。
第二类则是财团法人或寺庙登记的宗教团体所有,未与传教布道的教堂及寺庙相连或在同
一范围内,专供传教人员住宿的房屋。
财政部表示,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俗称囤房税),在113年4月
22日订定发布“房屋税条例第5条与第15条第1项第9款规定住家用房屋户数认定及申报择
定办法”,其中第4条定明不计入囤房户数的房屋类型计12款,例如第4款劳工宿舍;第8
款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长期照顾服务法及老人福利法规定许可的长期照顾服务机构及老
人福利机构,提供其服务对象住宿的房屋(长照老福房屋),还有第12款其他经财政部核
定的房屋。
财政部说明,上述第12款房屋系为期周延、避免挂一漏万,将各地方政府辖内未来新增其
他具特殊性质,非属多屋未作有效使用的房屋,经该部核定者,并予纳入,不计入囤房户
数,而该部113年10月30日发布令释,核定机关团体兴建且无偿供灾区受灾居民居住使用
等三类型房屋不计入囤房户数,即属此款类型。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考量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许可设立的
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等,提供其服务对象住宿的房屋,其性质、住宿对象及目的使用与
上述长照老福房屋类同,为完善安养及长期照顾服务需要,以及传教人员宿舍与劳工宿舍
性质类同,均非属多屋未作有效使用,因此,依户数认定办法第4条第12款规定核定新增
该2类房屋不计入囤房户数。
财政部呼吁,纳税义务人持有房屋符合上述新令规定者,请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征机关
申请114年期房屋税适用单一税率课征。
备注:
宗教又豁免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