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0-11 15:41:40※ 引述《Lawleit (我有根懒叫)》之铭言:
: 因为目前性交易只有未成年性交易有罪
: 两个成年人性交易没罪
: 只有行政罚而已
: 两个人修干没事
: 给钱还不行
: 根本就是违反宪法保障的身体自主权
: 变相限制只能被干免钱的。
这其实是“妨害风化”的问题,按照近来判例已可略知一二
部分供参如下:
(一)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上字第三二零四号刑事判决
学理上所称之“陷害教唆”,属于“诱捕侦查”型态之一,而“诱捕侦查”,分为“创造
犯意型”、“提供机会型”二种。前者,系指行为人原无犯罪之意思,纯因具有司法警察
权者之设计诱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时,再予逮
捕者而言,实务上称之为“陷害教唆”;后者,系指行为人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之意思,
具有司法警察权之侦查人员于获悉后为取得证据,仅系提供机会,以设计引诱之方式,佯
与之为对合行为,使其暴露犯罪事证,待其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时,予以逮捕、侦办者
而言,实务上称此为“钓鱼侦查”。关于“创造犯意型”之诱捕侦查所取得之证据资料,
系司法警察以引诱或教唆犯罪之不正当手段,使原无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实行犯
罪行为,进而蒐集其犯罪之证据而予以逮捕侦办,其因此等违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资料
,应不具证据能力;而“提供机会型”之“钓鱼侦查”,因属侦查犯罪技巧之范畴,并未
违反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且于公共利益之维护有其必要性,故依“钓鱼”方式所蒐
集之证据资料,尚非无证据能力。
(二)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八一号刑事判决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引诱、容留或媒介性交易营利罪,其处罚之对象为引诱、容
留或媒介之人,仅须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营利及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易行为之犯意,并客观
上有引诱、容留或媒介行为时,即已成立。行为人倘已预见其所引诱、容留或媒介之人从
事性交易之范围,而着手引诱、容留或媒介之行为,即应依其情形,负引诱、容留或媒介
性交、猥亵罪责。至于该男女与他人是否有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则非所问,亦不以行为
人取得财物或利益,始足当之。又法院于不妨害起诉犯罪事实同一之范围内,仍得自由认
定事实,适用法律。至事实是否同一,应视检察官请求确定其具有侵害性之基本社会事实
是否同一,或兼顾诉之目的及侵害性行为内容是否同一而定。即以经检察官择为诉讼客体
之社会事实关系为基准。若与犯罪成立具有重要关系之基本社会事实或侵害行为之内容相
同,纵使犯罪之部分态样或法律评价有异,仍不影响事实之同一性。
: ※ 引述《maki810711 (痴情玫瑰花)》之铭言:
: : 如题啦,这几天跟朋友聊天聊到这题。
: : 我一直搞不懂,既然台湾都能接受“通奸除罪化”了,
: : 那为什么“性交易除罪化”到现在还卡著?
: : 通奸是婚内偷吃,照理说伤害婚姻制度比较大吧?
: : 反而被除罪化。
: : 但两个成年人你情我愿交易个身体,
: : 反而还被罚钱、还得偷偷摸摸。
: : 重点是法律还规定可以设“性专区”,
: : 结果十几年过去,全台湾一个都没设成功,
: : 变成笑话一样的条文。
: : 到底是怕风化?还是政治人物不敢碰?
: : 还是说背后根本有人希望这产业永远在灰色地带?
: : 通奸都能说是“性自主权”的体现,
: : 那为什么性工作者就没有“性自主权”?
: : 一边说尊重女性,一边又把这些女人罚到翻。
: : 有卦吗?
: : 台湾什么时候才敢面对“性交易除罪化”这题?
查询了资料,发现曾有就“性交易”的问题,声请释宪的前例
但都通通被打回马枪(不受理),且都是:
一、在审查庭被挡下来
二、当时没有被瘫痪
而来到没办法下判决的现在,基本上更不用想了...
例如:
(一)宪法法庭一一二年审裁字第一零六八号裁定
声请意旨:
(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03号刑事判决(下称系争判决一)所适用之刑法第231
条第1项规定(下称系争规定),以意图得利而媒介他人性交易或猥亵为处罚对象,适用
范畴甚广,使人民无法预见其应适用之个案,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二)系争规定之立法目的系维护善良风俗、保障国民健康,惟结合观察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91条之1规定之实质适用情形后,系争规定不仅已实质上阻绝人民选择媒合性交易为职
业之自由,也非对人民受宪法第15条保障之工作权或职业自由之最小侵害手段,牴触宪法
第23条保障之比例原则,应受违宪之宣告。
(三)系争规定将性产业工作排除于性活动之附随范围外,罔顾社会现实,过度限制宪法
第22条保障之性自主决定权,牴触宪法第23条保障之比例原则,应受违宪之宣告。
判断:
系争判决一于宪诉法修正施行前完成送达,揆诸上开规定,本件声请受理与否,应依上开
大审法规定决之。又查声请人曾对台湾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诉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下称
系争判决二)提起上诉,经系争判决一以上诉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驳回,是本件声请,应
以系争判决二为确定终局判决。另查,声请人曾就同一事件向司法院声请宪法解释,经司
法院大法官第1519次会议议决不受理,兹复行声请,惟核声请意旨所陈,仍难谓已于客观
上具体指摘系争判决二所适用之系争规定究有何牴触宪法之处。是本件声请,核与大审法
第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不合,依上开规定,本庭爰以一致决裁定不受理。
(简单来讲,就是重复声请且未提及任何新质疑)
(二)宪法法庭一一二年审裁字第一三九零号裁定
声请意旨: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89号刑事判决(下称系争判决一)及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106年度上诉字第1171号刑事判决(下称系争判决二),所适用之刑法第266条(下称系争
规定一)、第231条第1项及第268条规定(下并称系争规定二),限制经营赌场及性交易
专区,剥夺人民之自由权及工作权,违反平等原则及比例原则,有牴触宪法第7条、第8条
、第15条及第23条规定之疑义,爰就系争规定一及二声请解释宪法。又声请人另案系经判
处易科罚金执行完毕,并未受矫正机关矫治,却遭系争判决一及二认系5年内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属累犯,故司法院释字第775号解释(下称系争解释)应予补充。
判断:
(一)本件声请案系于110年5月26日收文,是本件声请是否受理,应依大审法第5条第1项
第2款规定定之。
(二)关于声请解释宪法部分:
1.系争规定一部分:系争判决二并未适用系争规定一,声请人自不得持系争判决二就系争
规定一声请解释宪法。
2.系争规定二部分:核此部分声请意旨所陈,仅系执其主观意见,泛言系争规定二不当限
制声请人之自由权及工作权,且不符平等原则及比例原则云云,尚难谓对系争规定二有如
何之牴触宪法,已予以具体之指摘,是此部分声请与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要件
不合。
(三)关于声请补充解释部分:
查声请人并非系争解释之声请人,且系争判决二亦未适用系争解释,故声请人尚不得持系
争判决二就系争解释声请补充解释。
(简单来讲,无法使大法官相信有解释之重要意义)
所以要想“性交易除罪化”,除非文化上转向开放(且与欧美的情况没不同),否则千万
不要有这番无端的猜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