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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zan (僅供åƒè€ƒ)
2025-10-10 22:45:44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王捷
3.完整新闻标题:
手机色照被发现 继父被控猥亵继女辩:“那根不是我的”获判无罪
4.完整新闻内文:
继父遭控趁继女熟睡时拿手猥亵、拍照,云林地检署主张,社工访谈中继父曾点头承认应
认有罪,但继父辩称,照片是网络下载的,生殖器不是他的,手也不是继女的手。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审酌后认为,照片人物无法确认,社工说法属传闻再传闻,不具证据能力,最
终驳回上诉,维持无罪。
云林县社会处接获通报,指前妻发现继父的手机中发现猥亵照片,画面中有男性生殖器与
女性手部接触,检方认为该男子明知被害人未成年,仍在外祖父母住处乘机猥亵,依妨害
性自主罪起诉。男子否认犯行,辩称照片来自网络下载,并不是他或继女。
社工曾于访谈中表示,男子听闻指控后点头称“喔”,推测为承认,但法院认为,这个陈
述没有录音或文字纪录,仅为主观推测,难作为有罪依据。被害人母亲也坦言照片模糊,
无法辨识人物,仅因印象误认为女儿的手部。
高院指出,传闻再传闻之供述无法作为定罪依据,且照片中手饰与背景皆难确认,继女虽
一度说手像自己,却未具体说明辨识依据,也没有说有感觉手被拉动,全案欠缺能排除合
理怀疑的积极证据。合议庭依“事证有疑,利于被告”原则,认为无法确认继父有乘机猥
亵行为,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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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207149
6.备注:
裁判字号:台湾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 114 年度侵上诉字第 907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民国 11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综上所述,本案仅有证人所证无证据能力之证词,并无其他积极证据足以证明本案猥亵照
片之女子为A女或裸露阴茎者为被告。又本案经原审传唤A女及A女之母到庭,然其均未到
庭作证,且社工甲○○亦表示A女及A女之母到庭意愿不高,有原审公务电话纪录及刑事报
到单可参(见原审卷第319、341页),于本院亦同,有本院送达证书、公务电话查询纪录
表及报到单可按(见本院卷第77-83、103页)。是依检察官所提证据,尚无法证明被告有
乘机猥亵A女之犯罪事实。此外,复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资证明被告涉有公诉意旨所指之犯
行,基于“事证有疑、利于被告”之证据原则,应为对被告有利之认定,而为被告无罪之
谕知。故检察官以上开理由指摘原判决不当,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