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0-10 10:44:11※ 引述《wu73 (かつ)》之铭言:
: 吴仲安 / 综合报导
: 台湾遗嘱协会近期于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提案,主张废除《民法》中,遗产之“兄弟姊
: 妹特留分”规定,回归遗嘱自由,获近7000人附议。法务部回应,已就此议题委托研究并
: 广纳意见,预计今(2025)年底会提出成果报告,并于2026年初启动修法。
: 李彦颖/编辑
只谈推文:
: 嘘 syearth: 白贼政府 安乐死法案出来了吗 114.45.46.55 10/10 08:16
如果没记错,目前不是有“被动安乐死”吗?(即:在知道自己可能因为难治重病、重伤
等缘故,而不久于世的情况之下,请求医生放弃施予心肺复苏术)
要拿这个不相关的事来谈(而且涉及的是《医疗法》),反而已经脱钩了...
: 推 treeeasy: 立法院有法制局,应该可以支援 118.169.77.35 10/10 10:24
就“特留分”一事,过去是有相近的分析
不过就撰文时间点来说,应该是上届立法院院会中的事了...
供参如下:
(一)“抛弃继承权”、“抛弃因继承而取得之财产权”与“抛弃特留分”之区辨
按抛弃继承者,系指“抛弃继承权”,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乃继承人否认自
己开始继承之效力之意思表示,即否认因继承开始当然为继承人之全部继承效力之行为。
而“抛弃因继承所取得之财产权”,则系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于法定期间抛弃继承
权,嗣就其已继承取得之财产权予以抛弃,概念上可能系赠与或物权之抛弃。又特留分乃
保障继承人最低限度之法定应继分,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应得特留分之人,
如因被继承人所为之遗赠,致其应得之数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数由遗赠财产扣减之,故
所谓“抛弃特留分”,则指继承人抛弃特留分之扣减权。
继承权经合法抛弃者,该继承人之继承权即溯及于继承开始时而丧失,其应继分归属于其
他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换言之,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后,溯及于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其继承人
之地位,自亦丧失特留分之权利,是抛弃继承权当然亦抛弃特留分。惟若抛弃特留分,非
即抛弃继承权,共同继承人中有一人抛弃特留分,对其他继承人之特留分则不发生任何影
响。
是以,抛弃继承权、抛弃因继承而取得之财产权与抛弃特留分,三者乃各自独立之意思表
示,各有其不同之法条规定其要件及法律效果。有关继承人间所书立之“抛弃继承同意书
”,对此实应详加区辨,并确认继承人之真意为何。倘迳以抛弃继承不合法定要件,而不
足生抛弃继承之效力,但仍认有发生抛弃特留分之效力,恐嫌速断,且有混淆“抛弃继承
权”与“抛弃特留分”二者之虞。
(二)特留分之抛弃以要式行为为宜
有关特留分之抛弃,系有相对人之单独行为,现行民法并未规定其为要式行为,故只要继
承人于继承开始后向受扣减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即可。然而,继承人抛弃特留分后,即不
得再主张因遗嘱处分财产致其特留分受侵害之数额,影响继承人权益不可谓不大,故对于
特留分之抛弃,实应慎重为之。
复衡以特留分制度之目的亦有为扶养义务之延长,维持法定继承人最低之被扶养需求,在
现今迈向高龄化社会之际,特留分之抛弃允以要式行为为宜,制度设计上除可规定应以书
面为之外,尤有甚者,尚可规范须经公证或向法院为之等,始生抛弃特留分之效力,该等
方式均较现行见解为严谨,亦可避免前述争议。
*来源: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25589
“特留分”这个东西,乍看之下是很容易令人赌烂
毕竟对于没有亲情(或关系上已经疏远了)的人来说,还要人家特地遗留一部分给人家继
承,姑且不论效率问题,连“义务”争议都置之不理
所以说是要改善没错,但是否真的能凭借这番改革,来解决遇到的瓶颈,可能要先怀疑、
不早下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