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0-09 07:34:58※ 引述《bttnec (123)》之铭言:
: ※ 引述《MEOWWW (meow)》之铭言:
: : https://i.imgur.com/QaCPTk1.jpeg
: : 摘自脸书:
: : 两年前台中某国小有四名女童决定一起将黄金葛的乳汁加入某位男童的水壶里,造成男童嘴
: : 麻、腹泻、呕吐等症状,近日判赔三位女童(一位道歉和解)及家长要赔偿男童六万多元医
: : 药费。
: : 到底为何四个小女生会决定这样,根据监察院调查报告,原来男童早已霸凌多位女童已久,
: : 嘲笑别人的胸部发育,对别人拉头发、拍头拍肩膀、绊倒同学,各种骚扰,可笑的是,男童
: : 骚扰别人的事件早已经通报校安,没有任何机制将男童跟女童隔开,或是任何教育方式去告
: : 诉男童不能这样骚扰女同学,当大人给不了正义,四个小女生就决定私刑正义,私刑正义虽
: : 然不是对的,但什么管道都不能保护自己的时候,你要四个小女生怎么做呢?有时候自己的
: : 儿子教不好,别人只好帮你教。
: : 大人们又有多不信任四个女孩,才让他们一点求助或是得到保护的管道都没有呢?失败的性
: : 平教育,失败的校安通报。
该纠正案文,全文如下供参:
壹、被纠正机关:国立台中教育大学附设实验国民小学、台中市政府教育局,以及教育部
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贰、案由:国立台中教育大学附设实验国民小学(下称中教大附小)一一一年起处理疑似
校园霸凌事件,未经调查认定,即于程序外通知家长参加“修复式会谈”,甚有家长因此
撤销调查申请而结案,未符校园霸凌防制准则;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下称国教署)
及台中市政府教育局(下称台中市教育局)均未能即时导正中教大附小误用修复式正义策
略之情事,应负监督不周之责。另中教大附小处理“校安事件2581701 号”、“校安事件
2313764 号”二件校园性别事件:前件已逾一年无法完成调查,严重延宕并影响当事人权
益;后件之调查报告原于一一二年三月作成,却于一一三年一月起由国教署二度发文退予
该校补正且迄未完成。显示中教大附小调查处理校园性别事件之专业能力有待强化,国教
署之督导亦属延迟,核均有失当,爰依法提案纠正。
参、事实与理由:
一一二年五月间,有媒体报导指出,台中市某国小学生间发生,男同学(下称甲生)疑以
拍头、拉头发等不当方式与女同学(下称乙生)互动,导致乙生联合其他同学“反制”而
于甲生饮用水中滴入有毒性之黄金葛汁液以为报复(下称黄金葛事件)等情;案经本院函
请台中市政府说明略以,“黄金葛事件”之调查结果认定“校园霸凌不成立”、“严重校
园暴力事件成立”,且乙生家长另于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申请“甲生疑似性骚扰之性别
事件”调查,基于本案学生涉及事件似有延烧、扩大之势,牵涉多端,有待厘清,爰予立
案调查。
立案后,中教大附小事件班级仍持续发生校园安全通报事件,包括甲生遭同班戊生持灭火
器、美工刀攻击之疑似校园霸凌事件,以及甲生涉对乙、丙、丁生性骚扰之校园性别事件
;另该班级导师T师,亦遭“乙生及戊生家长投诉不适任及霸凌学生”;复以,黄金葛事
件之前,至早于一一一年十月,该班级便曾发生学生涉对教师言语性骚扰之校园性别事件
,显示该班级长期处于不稳定之压力状态,黄金葛事件确非单一偶发事件。
案经本院调查结果,中教大附小组织性质特殊,系由称国教署及台中市教育局协同督导其
处理黄金葛事件,惟该二机关对于中教大附小误用修复式正义策略,均未尽督导;另中教
大附小处理校园性别事件系由国教署督管,该署对于中教大附小严重贻误校园性别事件处
理时效且专业能力不足等情,亦应负责。爰对上开机关学校提案纠正,以促其注意改善;
兹胪列其失当之处如下:
一、学校得善用修复式正义策略,以解决校园霸凌事件之争议并营造友善学习环境;惟所
谓“修复式正义策略”并非“以和解代替调查与处理问题”,而应该于霸凌事件成立后,
辅导当事人修复关系。然国立台中教育大学附设实验国民小学一一一年起处理校园霸凌事
件,于事件尚未经调查认定,却另于程序外通知家长参加“修复式会谈”,甚有家长因此
撤销调查申请而结案之情事,未符校园霸凌防制准则,显属违失;国教署及台中市教育局
均未能即时导正中教大附小误用修复式正义策略之情事,应负监督不周之责。
(一)“校园霸凌防制准则(一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以下简称防制准则)第四条第一
项第六款规定:“学校于校园霸凌事件宣导、处理或辅导程序中,得善用修复式正义策略
,以降低冲突、促进和解及修复关系。”防制准则经一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发布,其第
八条第一项第七款规定:“学校于校园霸凌事件之宣导、处理或辅导程序中,得采取创伤
知情之态度,善用修复式正义等有效策略,以减轻霸凌造成之创伤与冲突、促进和解及修
复关系。”;学校得善用修复式正义策略,以解决校园霸凌事件之争议并营造友善学习环
境。
(二)次据教育部,该部一一零年十二月八日订定“校园霸凌防制准则 Q&A”,其第六题:
“依据本准则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学校于校园霸凌事件宣导、处理辅导程序中,得
善用修复式正义策略,以降低冲突、促进和解及修复关系,被霸凌人一定要接受和解吗?
会不会有和解代替调查与处理的问题?(回复说明段所示略以)修复式正义之和解,系指
霸凌事件成立后,辅导当事人修复关系,而非事项前端的调查认定,并不会发生以和解代
替调查与处理问题。”是以,“修复式正义策略”并非“以和解代替调查与处理问题”。
(三)惟查,中教大附小一一一年起处理校园霸凌事件,于事件尚未经调查认定,却另于程
序外通知家长参加“修复式会谈”;包括:
1.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教大附小校安通报(类别:“校园暴力与偏差行为事件/疑
似霸凌行为/生对声言语霸凌”;序号:2418713 )略以:“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四
年乙班导师告知学务处……今(12/29 )本校接获教育局通知家长致电投诉霸凌事件,故
进行本件通报。……一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进行修复式会谈,会中达成三方当事人协议和
解。同年二月二十二日学生家长填写撤回调查申请书;同年三月三日进行结案会议,同意
此案结束调查;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将结案资料资料函报教育局请求解除列管;同年六月十
五日收到教育局来函同意解除列管……”。即证,该校在疑似校园霸凌事件立案后、尚未
完成调查前,以此程序促成家长“和解”进而签写撤回调查申请书,最后并未进行事件调
查便予结案。
2.本案黄金葛事件中,该校于调查期间数度通知家长参加“修复式会谈”:
(1) 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在班级内发生黄金葛事件。
(2) 同年五月八日学校始知悉并进行校安通报(校园暴力与偏差行为事件;序号:
2560296)。
(3) 同年五月十九日因甲生家长提出校园霸凌申请调查复办理校安通报(疑似霸凌事件;
序号:2578845)。
(4) 同年五月二十二日召开防制校园霸凌因应小组会议议决受理该件调查申请案。
(5) 同年六月七日、二十九日,以及八月七日校方通知家长参加“修复式会谈”。
(6) 同年八月期间黄金葛事件调查小组展开调查访谈。
(7) 同年八月二十九日作成“(2578845号)校园霸凌事件调查报告”
(四)对此,中教大附小杨校长到院表示“……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四乙事件是另一件
事,没调查是因为修复式会谈而没有调查。(问:修复式会谈学校有经验吗?)从四乙事
件开始接触修复式会谈,由委员处理,我本人没有参加。……据我参加研习的心得,是调
查前中后都可以进行修复式会谈。”等语;在场之国教署人员则重申一一零年“校园霸凌
防制准则 Q&A”之内容,并表示一一三年四月十七日防制准则修法后才加入“调和”之相
关规定、修复式正义策略运用不会发生“以和解代替调查与处理问题”的情形等语(本院
笔录在卷可稽)。爰此,中教大附小在调查认定尚未完成、未能确认霸凌事件是否成立之
际,即办理“修复式会谈”,导致部分事件自始至终未能厘清事实,此作法不仅产生事件
当事人事后可能仍各执一词之风险,更与防制准则借由明文规定调查处理程序以保障当事
人权益的立法意旨有违,核属违失。
(五)教育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及十九条规定,各级学校育之兴办及管理事项,
系属直辖市、县(市)政府自治事项。另依国民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略以,公立师
资培育之大学附设实验国民小学、国民中学、公立大学附属高级中等学校及国立高级中等
学校附设之国中部、国小部,除组织、人员、编制及预算事项外,其办理国民教育法所定
事项,应受所在地地方政府之监督。本案学校,除组织、人员、编制及预算事项,受所属
大学监督外,其办理国民教育法所定事项,应受地方政府教育局监督。”等语,台中市教
育局对于中教大附小办理国民教育法所定事项,负有监督之责,则前述一一一年底四年乙
班事件(校安通报序号:2418713 )误用修复式正义策略情事,却由校方报请台中市教育
局结案获准,台中市教育局未能即时导正中教大附小作法,难辞监督不周之咎。
(六)又,本案黄金葛事件系由台中市教育局与国教署共同督处,此查据国教署一一二年五
月二十二日即以台教国署学字第1120068092号函请台中市教育局查处见复、同年月日以线
上会议向中教大附小校长及有关主管人员了解案情,以及台中市政府于一一二年九月二十
七日以府授教小字第1120277909号函国教署略以“该校属贵署辖管,爰请贵署督导该校于
校园事件发生时,应有立即且必要之行政作为……”等并证。对于中教大附小处理黄金葛
事件,于调查期间即通知家长参加程序外会谈,同属误用修复式正义策略,国教署与台中
市教育局对此均无指正,亦属监督不周。
(七)综上,学校得善用修复式正义策略,以解决校园霸凌事件之争议并营造友善学习环境
;惟所谓“修复式正义策略”并非“以和解代替调查与处理问题”,而应该于霸凌事件成
立后,辅导当事人修复关系。然中教大附小一一一年起处理校园霸凌事件,于事件尚未经
调查认定,却另于程序外通知家长参加“修复式会谈”,甚有家长因此撤销调查申请而结
案之情事,未符校园霸凌防制准则,显属违失;国教署及台中市教育局未能即时指正中教
大附小误用修复式正义策略之情事,应负监督不周之责。
二、中教大附小乃国立台中教育大学附设组织,惟中教大附小办理国民教育法所定事项,
由台中市教育局负监督之责;中教大附小处理校园性别事件,由国教署督导。黄金葛事件
之后,乙、丙、丁生分别反映甲生疑有性骚扰行为(并为校安事件2581701 调查案),惟
已逾一年无法完成调查,严重延宕并影响当事人权益。黄金葛事件之前,亦有E生、戊生
对教师疑言语性骚扰事件(校安事件2313764 调查案),该件调查报告原于一一二年三月
作成,却于一一三年一月起由国教署二度发文退予该校补正且迄未完成,此情不仅凸显中
教大附小调查处理校园性别事件之专业能力有待强化,国教署之督导亦属延迟,均应检讨
。
(一)国立台中教育大学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项:“本校为办理各项实验研究并供教学实
习,得附设实验国民小学及幼儿园,其组织规程另定之。”国立台中教育大学附设实验国
民小学组织规程第十二条第一项:“本校预算员额编制表及职员员额编制表,由本校拟定
,报请国立台中教育大学核转教育部核定后实施,职员员额编制表并应函送考试院核备。
”、第十三条:“本规程经校务会议通过后,由国立台中教育大学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
同。”中教大附小乃国立台中教育大学附设组织。然据教育部说明,依据地方制度法、国
民教育法等,台中市教育局对于中教大附小办理国民教育法所定事项,负有监督之责;另
依教育部一零二年九月十三日台教学(三)字第1020138671号函略以“有关教育部主管国
立学校附设各学制(高中职部、进修学校、国中部或国小部)之校园性别事件权责归属,
应依其所附之主体-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或国立高级中学而定,非依其所属学习阶段-国民
教育阶段而定。又国立学校若系为独立之学校(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学校设置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校长为主任委员,独立执行学校性别平等教育相关业务),依教育
部分工权责,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系由国教署所督导。”中教大附小校园性别事件系由国教
署督导;先予叙明。
(二)黄金葛事件之后,乙、丙、丁生分别反映甲生疑有性骚扰行为(并为校安事件258170
1 调查案),学校立案调查后却发生调查小组集体请辞情事;迄至一一三年六月此件仍由
国教署督处中,尚未办结:
1.乙、丙、丁生陈诉甲生对渠等性骚扰之校园性别事件(并为校安事件2581701 调查案)
相关案情,前已述及。
2.调查期间发生调查小组向该校性平会集体请辞情事;渠等请辞理由略以:调查小组于一
一二年九月三日访谈本案疑似行为人甲生,甲生舅舅表示渠等与学校校长间另有刑事案件
受地检署侦查中,且甲生家属无法信任学校行政系统会中时就其提呈之事件相关资料交付
予性平会调查小组,令调查小组深感困扰。
3.此事件至一一三年一月间才完成调查小组之重组、同年四月三日才再次开会审议;截至
本案六月十二日询问各机关时,调查报告尚未作成;持续由国教署督处中。
(三)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应
于受理申请或检举后二个月内完成调查。必要时,得延长之,延长以二次为限,每次不得
逾一个月,并应通知申请人、被害人、检举人及行为人。”校园性别事件之调查应予限期
,并以四个月为限,则前述中教大附小校安通报2581701 号调查案,已逾一年无法完成调
查,严重延宕并影响当事人权益。
(四)黄金葛事件之前,亦有E生、戊生对教师疑言语性骚扰事件(校安事件2313764 调查
案),惟调查报告至一一三年仍两度被国教署退回,亦未结案:
1.中教大附小校安通报第2313764 号案相关案情:
据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三十分本案学校“校安事件告知单”(序号:2313764、
2315353),明载“本校五年某班多位学生于十月二十四日上学期间,多次以具有性意味
之言语、动作,影响当日代课老师、美术老师授课”等。
2.经中教大附小调查处理至一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作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摘要如下:
(1) 戊生在课堂中陈述关于射精、交配、性器官等具有性意味的言词,然而戊生此举是听
闻S生、U生谈论有关性交等不当言论,而欲向林师、陈师举发,因此认定戊生性骚
扰不成立。
(2) E生在课堂中做出性交等具有性意味的动作,然而E生行为系因戊生事件,所导致之
后效反应,因此认定E生性骚扰不成立。
3.惟上揭调查案资料,于一一三年一月十日经国教署指出七项缺失并函退该校补充论述;
对此国教署人员到院表示“尚未结案,五月份又退了一次,提出六个理由。希望学校符合
法规要求”等语。
(五)审视国教署对于中教大附小校园性别事件(通报序号:2313764)之退件理由,包括
“认定之理由应就性骚扰之构成要件具体涵摄论述。本案认定性骚扰之不成立之理由为‘
学生无性骚扰行为之故意’,惟性骚扰成立的构成三要件并不包含行为人之动机(意图)
。请补强论述。”、“结案会议应就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先讨论事实认定再讨论惩处建
议,并以共识决,决议出具体内容。”、“历次会议签到表皆须载明时间地点”……等,
显示中教大附小调查处理校园性别事件,无论是程序或实体皆有缺失,相关专业能力有待
强化。且此件调查报告原于一一二年三月作成,时隔将近十个月,才于一一三年一月由国
教署发文退予该校补正,其督导亦属延迟,不无检讨必要。
(六)综上,中教大附小乃国立台中教育大学附设组织,惟中教大附小办理国民教育法所定
事项,由台中市教育局负监督之责;中教大附小校园性别事件由国教署督导。黄金葛事件
之后,乙、丙、丁生分别反映甲生疑有性骚扰行为(并为校安事件2581701 调查案),惟
已逾一年无法完成调查,严重延宕并影响当事人权益。黄金葛事件之前,亦有E生、戊生
对教师疑言语性骚扰事件(校安事件2313764 调查案),该件调查报告原于一一二年三月
作成,却于一一三年一月起由国教署二度发文退予该校补正且迄未完成,此情不仅凸显中
教大附小调查处理校园性别事件之专业能力有待强化,国教署之督导亦属延迟,均应检讨
。
综上所述,国立台中教育大学附设实验国民小学组织性质特殊,系由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
育署及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协同督导其处理黄金葛事件,惟国立台中教育大学附设实验国民
小学误用修复式正义策略、未符校园霸凌防制准则,显属违失,讵前开2机关均未予即时
导正,亦核有失当;国立台中教育大学附设实验国民小学处理二件校园性别事件,严重贻
误时效影响当事人权益,复以该校处理校园性别事件系由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督管,
该署应负监督不周负责,爰依宪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及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提案纠正
,移送教育部督同所属确实检讨改善见复。
提案委员:王幼玲、范巽绿
*原文: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2.aspx?n=718&s=38836
照着这些内容来看,该不会到现在都还没改善吧?
: 这个跟捷运踹老妇都一样的
: 两回事
: 以暴制暴 你没有比较高尚
: 一边有错 不能因此推论另一边就没错
: 而且有四个 四个都没人理 要不要检讨一下自己??
其实依据前述纠正文,主要是效率问题
明知道已经接到不当行为通报,但却延宕审议、处理,这样能不引来监察院提报,基本上
根本太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