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逆转!台铁336名员工春节休假遭记旷职 行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0-08 22:45:26
※ 引述《Supergreen (Hi)》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 台铁产业工会2017年春节发起依法休假活动,事后有336人被送考成委员会记过,工会向
: 劳动部申请不当劳动行为裁决被驳回,再提行政诉讼救济,一审判工会部分胜诉,最高行
: 政法院发回。更一审仍判决工会部分胜诉,撤销裁决决定,且劳动部应依判决意旨做成裁
: 决决定;劳动部、台铁公司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今改判工会、336人败诉确定。
说这判决理由,从历审记录来看,似乎挺神奇的
第一次第三审:
(一)本件原审以台铁产业工会及廖宜军等三百三十七人向上诉人劳动部提起不当劳动行为
裁决申请后,裁决委员会分别于一零六年四月六日、四月十七日、五月二十四日召开三次
调查会议,并于同年六月三十日召开询问会议,进行言词陈述意见程序,复于同年七月十
四日召开第二百八十次会议,作成原裁决决定。而依一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询问会议记录最
末签名页所示,参与一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询问会议委员,为黄程贯、王能君、张咏善、刘
志鹏、刘师婷、吴姿慧、苏衍维、吴慎宜、康长健与黄儁怡等十位。而出席一零六年七月
十四日会议作成裁决决定者为刘志鹏、张咏善、黄儁怡、吴姿慧、侯岳宏、吴慎宜、康长
健、刘师婷、林振煌、蔡志扬与苏衍维等十一位,其中侯岳宏、林振煌与蔡志扬共三位委
员,并未出席前揭一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之询问会议,却参与原裁决之作成,已有未参与言
词陈述意见程序却参与原裁决作成之违误。再者,本届裁决委员共十五位,依劳资争议处
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决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即应有十位以上委
员出席始合于规定。是以,扣除上开未参与询问会议之三位委员,原裁决之作成仅有八位
裁决委员合法出席,未达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之门槛,于法不合;纵使蔡正廷及邱羽凡
二位委员因回避而不能出席作成裁决决定,以至于得出席裁决决定之委员为十三位,至少
亦仍应有九人合法出席,始得以作成裁决决定等情,而审认原裁决程序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自属违法部分,经核于法虽为有据。
(二)惟按,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五款规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
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于劳工组织工会、加入工会、参加工会活动或担任工会职
务,而拒绝雇用、解雇、降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当影响、妨碍或限
制工会之成立、组织或活动。……。”劳工因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生争议,得
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裁决,中央主管机关于收到裁决申请后,召开裁决委员会并作成裁决
决定。次按课予义务诉讼制度之设计,旨在对于人民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而未获准之案件
提供救济之管道;所着重者,在于人民就其依法申请案件最终是否能获准许,而达到权利
保护之功能。是以,如劳工依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为之裁决申请,经裁决委员
会作成不利之裁决决定,劳工自得提起课予义务诉讼以资救济。另依行政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行政法院对于人民依第五条规定请求应为行政处分或应为特定内容之行政处分之
诉讼,应为下列方式之裁判:一、原告之诉不合法者,应以裁定驳回之。二、原告之诉无
理由者,应以判决驳回之。三、原告之诉有理由,且案件事证明确者,应判命行政机关作
成原告所申请内容之行政处分。四、原告之诉虽有理由,惟案件事证尚未臻明确或涉及行
政机关之行政裁量决定者,应判命行政机关遵照其判决之法律见解对于原告作成决定。”
再按否准处分之课予义务诉讼类型乃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对其依法申请之案件,予以驳
回,认为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违法损害者,经依诉愿程序后(本件依劳资争议处理法第
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乃无须经诉愿程序),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请求该机关应为行政处分或
特定内容行政处分之诉讼。其诉讼目的在于取得其依法申请之行政处分或特定内容之行政
处分,而非在于撤销否准处分,故其诉之声明通常除请求判命被告机关应作成原告所申请
内容之行政处分外,另附属声明请求将诉愿决定及否准处分均撤销,但不构成撤销诉讼与
课予义务诉讼之合并。当原告所提起之课予义务诉讼具备诉讼成立要件,行政法院即应先
实体审理课予义务诉讼之本案声明有无理由,并以原告所主张之请求权基础于裁判时是否
有效存在为断。倘课予义务诉讼无理由时,原告所主张之公法上请求权基础既不存在,行
政法院应依行政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规定,以判决驳回原告之诉,其附属声明请求撤销
诉愿决定、否准处分,应一并予以驳回。是本件台铁产业工会及廖宜军等三百三十七人所
请求系课予义务诉讼,应先实体审究课予义务诉讼本案声明是否有理由,并以台铁产业工
会及廖宜军等三百三十七人所主张之请求权基础于裁判时是否有效存在为断,如课予义务
诉讼本案声明无理由时,其附属声明请求撤销原否准处分,自应一并予以驳回。
(三)依上所述,原裁决决定之作成,虽有原审所指未践行正当法律程序之违误。但因台铁
产业工会及廖宜军等三百三十七人于本件所提起系课予义务诉讼,基于课予义务诉讼之判
断基准时点,以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之事实状态及法律审裁判前之法律状态为据,行政
法院系针对“法院裁判时原告之请求权是否成立、行政机关有无行为义务”之争议,作成
法律上判断。因此,行政法院应先实体审理课予义务诉讼本案声明有无理由,并以台铁产
业工会及廖宜军等三百三十七人所主张之请求权基础于裁判时是否有效存在为断。倘课予
义务诉讼无理由时,台铁产业工会及廖宜军等三百三十七人所主张之公法上请求权基础既
不存在,行政法院应依行政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规定,以判决驳回台铁产业工会及廖宜
军等三百三十七人于原审之诉,其附属声明应一并予以驳回,并不因前开程序违误之法律
见解而有影响。从而本件原审未审酌本件系课予义务诉讼类型,以原裁决决定之作成,有
前述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之违误,而将原裁决决定撤销,谕知上诉人劳动部裁决委员会履行
正当法律程序后,再就两造实体争执部分,另为适法决定,而未实体审理台铁产业工会及
廖宜军等三百三十七人之课予义务诉讼本案声明之请求有无理由,依上说明,于法即有未
合。上诉意旨据此指摘原判决违误,求予废弃,为有理由。因本件尚待原审法院就台铁产
业工会及廖宜军等三百三十七人之课予义务诉讼声明部分为调查审认,爰将原判决废弃,
发回原审法院更为适法之裁判。
就当时的情况来看,更像是开会程序的问题
但与今天正式驳回的理由,一点关系都没有(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四八七号)
,且已经完全逸脱了:
一、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工会争议行为,系工会为达成其主张,发起罢工
或其他阻碍事业正常运作之行为,其本质系多数劳工以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动法令之手段,
拒绝履行工作或妨碍事业的正常运作。被上诉人因劳资争议发起集体休假工会活动,基于
工会自主,固得主张不循法定争议行为等机制,惟仍应依约、依法办理,并符合诚信原则
,始具备正当性。
二、改制前上诉人台铁公司依法实施轮班制,本于工作规则暨实际安排等所形成如何征得
劳工同意于国定假日工作的作业惯习,未违反劳基法第三十九条所定最低标准;以工作规
则所设前开休假、请假之程序规范,并非就上诉人台铁公司员工应受劳基法第四章各条文
保障之劳动条件,作更为不利之规定,对本件集体休假活动的安排有其拘束力。本件被上
诉人集体休假活动的实际权利行使状况,未全然依约、依法办理,且与诚信原则不符,综
合上诉人台铁公司与员工间职务、劳动关系整体脉络,尚难认上诉人台铁公司因应的系争
行为足以构成不当劳动行为,上诉意旨指摘原判决此部分违背法令,求予废弃,即有理由
,且依原审确认之事实,本院已可自为判决,爰将原判决废弃,并驳回被上诉人在第一审
之诉。
看起来,台湾铁路产业工会、三百三十七位员工部分应该要考虑声请解宪了,总不能任由
劳工权益受剥削
只是目前宪法法庭还在被瘫痪中,因此不管是否能进入大法庭审理,对于这种违背合法权
益的情事,恐怕真的无处伸张了...
然后是说:
: 推 sincere77: 赖功德:劳工还想休假啊,给我做到死! 111.248.244.196 10/08 22:12
在工会事件发生当下,蔡英文才刚执掌总统大位不到一年
且赖清德当时也不是行政院院长,反而还在台南市这个“安乐窝”担任市长一职,因此对
于这类不当劳动事故,根本一无所知
所以这种错误观念,最好不要混淆了!
不过也不容否认,当时推行的“一例一休”,已经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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