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TU87 (公馆の椰子树)》之铭言:
: 学者:蓝若未修宪迳推总统两轮投票制 恐爆违宪争议
: 2025/10/05 11:01
: 记者李文馨/台北报导
: 自由时报
: 立法院国民党团新会期拟推动“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修法,将总统选举改为二轮绝对多
: 数制,不过蓝营至今尚未提出修宪草案。前中选会主委、宪政学者陈英钤指出,若立法院在
: 未修宪前迳行通过总统两轮投票修法,将引发极大违宪争议;东吴大学法律系特聘教授张嘉
: 尹也说,若仅透过修法改变投票制度,等于以法律剥夺宪法赋予候选人的当选权。
: 陈英钤表示,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一项明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以得票最多之一
: 组为当选”,其精神即为一轮投票的相对多数决;他并援引最高行政法院一〇九年度判字第
: 四七六号判决指出,宪法规定不容许采二轮投票,因此若未经修宪即迳行修法,将产生极大
: 的宪法争议。
: 张嘉尹也说,宪法增修条文已清楚地将台湾总统选举制度定义为“相对多数决”,若透过修
: 法将制度改为两轮投票,等于在宪法规定的“得票最多”之上,额外增加了一个“必须过半
: 数”的条件,这等于是透过法律剥夺了宪法原本就赋予候选人的当选权利,因此在未修宪之
: 前修法一定违宪。
: 在选制上,陈英钤分析,两轮投票在实务上仍有诸多挑战,如容易形成多党制,小党即使无
: 法进入第二轮,也可能为巩固政党席次而推出总统候选人;同时也将增加选举成本,并加剧
: 社会对立与政治动荡,部分国家曾因此改回一轮制。
这个板应该纪录一下 历来乱讲一通的法律学者 名单,
不然对于那些坚持良心的学者, 真的不公平。
这几个在讲增修条文第二条第1项, 内容如下:
第 2 条
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第九任总统
、副总统选举实施。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以得票最
多之一组为当选。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返国行使选举权,以法律定之。
*这条重点在讲要总统副总统一组,
不能这组的总统, 配另一组的副总统。
就典型的 楚中天 -> 林蛋大 那种解释法,
骗99.99% 的人不会去翻宪法。
各位要有个概念:宪法很少是可以直接适用的,
绝大多部分都要透过立法形成,
宪法内容跟最后的模样,几乎都要靠立法/国会,
所以宪法就会到处都是“以法律定之”这个字眼。
(其实是理所当然。当年立宪是怕人民素质太低才强调这个?)
上面那个曾修条文,看起来只有海外投票需以法律定之,
但实则总统副总统的选举,本来就写在本文第四十六条,
并没有被宪法增修条文冻结:
第 46 条
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相对多数”的相对词,则是“绝对多数”,
二轮投票不是“绝对多数”,
三轮投票不是,
十轮投票仍然不会是,
就算二十轮,都仍然是“相对多数”。
以上这些简单的道理,都称不上道理,
只是逻辑。
理组的一定都懂,
但文组的,尤其法律系的,就是会搞出 林蛋大 这种解释。
: 他进一步指出,法国选制采“先总统、后国会”的蜜月期时程,多数选民会将国会席次投给
: 总统所属政党形成执政优势,但台湾若采两轮制,选举时序变为“立委先定、总统在后”;
: 面对宪政僵局,法国总统可以主动解散国会,台湾总统却无此权力,反而可能陷入更难解的
: 宪政僵局。
这边就当他们放屁就好,
法国制度搞得定,就不会从第一共和搞到第五共和。
光是二战后就有二次。
我就认为宪法本文的内阁制才是对的、最稳定的,
历来有个独强 总统/领袖/元首/执政官/独裁官 的制度,
都是为了战争。
这边才要把这几位“教授”的话塞回他们的嘴里:
*有意见,请修宪把“以法律定之”的宪法条文都废掉!
: 张嘉尹认为,国民党以“赖清德是少数总统”作为修法理由,此一说法并不具说服力。台湾
: 现行选举制度采相对多数决,得票最多者即为多数,称其为“少数总统”是误导性话术,“
: 真正落败的才是少数”。
: 他强调,“相对多数”与“绝对多数两轮制”在政治学上是见仁见智的选择,并不会直接连
: 结到所谓的“民主正当性”或是否会造成“宪政僵局”。宪政僵局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对
: 台湾而言,主因是总统缺乏主动解散国会权,而非总统的得票是否过半。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52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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