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0-04 21:56:17※ 引述《a0580531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之铭言:
: 记者林东良、刘人豪/台南报导
: 台盐绿能公司经营舞弊案持续延烧,台南地检署检察官针对台南地院裁定准许前台盐公司
: 董事长陈启昱、前总经理苏坤煌及业者苏俊仁三人交保停止羁押提出抗告,陈启昱24日办
: 妥600万交保后,已离开看守所,但检方抗告后,台南高分院今天撤销台南地院先前的交
: 保裁定,将全案发回更审。今(26)日早上10点重开羁押庭,裁定陈启昱自9月28日起延
: 长羁押2月,并均禁止接见、通讯。陈启昱交保后约29小时将重回看守所。
不知是否该说,法官都知道不应该在中秋节加班呢...
今天台南高分院已经以一一四年度抗字第四五一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二人的抗告(业者
部分没有抗告)
全部人到了中秋节之时,都要在看守所孤零零渡过...
理由摘要如下:
本院经核原审对被告陈启昱、苏坤煌二人所为延长羁押与驳回二人具保停止羁押之理由均
属可采,认事用法并无违误之处,因此维持原审裁定,驳回被告陈启昱、苏坤煌之抗告,
除援引前述原审延长羁押与驳回具保停止羁押裁定之理由外,其余认被告抗告理由不可采
部分,简述如下:
(一)被告苏坤煌虽前经原审于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裁定让其具保停止羁押,但经本院以
一一四年度抗字第四三零号撤销该裁定发回原审,原审因而又于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就
被告苏坤煌应否延长羁押与可否具保停押进行讯问,被告苏坤煌及其辩护人当庭表示尚未
收到本院撤销发回之裁定。然原审前已于一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以被告苏坤煌羁押期间将于
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届满,就延长羁押与否,让检察官、被告苏坤煌及其辩护人充分陈
述意见,被告苏坤煌及其辩护人并当庭提出具保停押之声请;另本院撤销原审前述准许被
告苏坤煌等人具保停押裁定后,原审于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再传唤被告苏坤煌讯问时,
于被告苏坤煌与其辩护人表示未收到时,已提示本院前述撤销发回裁定,让被告苏坤煌及
其辩护人阅览后,再就应否延长羁押、具保停止羁押等项,充分陈述意见,应已充分保障
被告苏坤煌诉讼上防御权利。被告苏坤煌徒以其尚未收到本院前述撤销发回裁定,原审提
示该裁定供阅览后,答辩之准备时间不足为由,指摘原审程序有不合法之处,并无理由。
(二)被告陈启昱、苏坤煌其余指摘原审认定其等羁押原因仍继续存在为不当部分,经查:
1.被告陈启昱前确有逃亡二十日,遭通缉始到案之事实,加以其遭检察官具体求刑十四年
,并科罚金新台币(下同)三亿元,面临此等重刑,其确有可能以逃亡方式,规避刑事审
判、处罚,此不因被告陈启昱系在侦查机关全面追缉下方主动到案,及具保金筹措顺利与
否、有就医需求而可迳为不同之判断;另被告苏坤煌虽未逃亡,但其亦经检察官具体求刑
十二年,并科罚金二亿元,一般人面对此等重刑,确有以逃亡方式,规避刑事审判、执行
之相当可能,此应非出于臆测,亦不因被告具保金筹措顺利与否、身体状况而得为不同判
断。
2.被告陈启昱前曾担任高雄市副市长、台盐公司及台盐绿能之董事长,被告苏坤煌复曾为
台盐绿能之总经理、鸿晖公司、晁阳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晁旸公司)之实质股东,其
等对于上述公司之相关员工、地主、电业商并非无影响力,而本案即使有相关事证或资料
等非供述证据经扣押,但被告陈启昱、苏坤煌是否有检察官所指违反证券交易法之犯行,
相当程度取决于证人与共犯之证述,基于供述证据极易受干扰、污染之本质,在未厘清本
案相关事实前,如有不当影响而勾串或灭证,确有使案情陷于混沌,导致误判之危险,依
目前案件审理之进行程度,既尚有前述公司相关员工、电业商等人待交互诘问,以被告陈
启昱、苏坤煌前述经历所可能产生之影响力,原审认被告陈启昱、苏坤煌有勾串证人、共
犯之高度可能乙节,应无违误之处。
3.同案共犯苏俊仁(鸿晖公司负责人)所传唤之友性证人, 包含其亲友(苏○○)、鸿
晖公司员工(伍○○、王○○)、下包商(周○○)等人,及被告苏坤煌、同案被告苏俊
仁共同传唤之证人戴○○(晁旸公司员工)均于收受庭期通知后,临时甫电话通知或具状
表示无法到庭(均排定于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庭期进行交互诘问),该些证人前均未拒
绝作证或请假,但却于被告陈启昱、苏坤煌及同案共犯苏俊仁前经原审于一一四年九月二
十二日具保停押释放后,分别向法院请假不到庭作证,其中证人戴○○明知一一四年九月
二十六日需到庭作证,却又于前一日前往医院注射二支疫苗,再向法院以身体不适请假,
虽该些证人均提出其等个人未到庭之事由,原审因此先同意再行传唤,未进行拘提,但此
等证人在被告陈启昱、苏坤煌与同案被告苏俊仁未因具保停押释放前,均未表示不到庭,
却于被告陈启昱、苏坤煌与同案被告苏俊仁具保停押或事后,竟均以个人事由全数不到庭
之状况,客观上被告二人交保在外,确有对证人到庭交互诘问程序进行有所影响之可能。
原审据此认被告二人原羁押原因与必要继续存在,并无违误。
(三)综上所述,原审裁量前开情状,斟酌诉讼进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认被告陈启昱、
苏坤煌羁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未消灭,裁定自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应予延长羁押二月
,并均禁止接见通信,及驳回被告陈启昱、苏坤煌与其等辩护人具保停止羁押声请之裁定
,乃就具体案情依法裁量之职权行使,经核并无违误。被告陈启昱、苏坤煌犹执前词指摘
原裁定不当,经本院指驳如前,其抗告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合议庭组织:
【刑事第二庭】审判长蔡廷宜法官、陪席法官洪荣家、受命法官林坤志
说这不到庭的理由,真的有点好笑
施打疫苗居然能被充作具备串供条件的“铁证”之一,看来似乎可以认定,到了第一审言
词辩论终结前,三人都没办法重获自由
且至于其余部分,大多都和第一审重审时的见解雷同,所以只能说两人太天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