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全台逾300男受害!台大法律系学生伪装裸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0-03 13:07:20
※ 引述《losel ()》之铭言:
: 2025-10-03 09:56 联合报/记者曾健祐/台中即时报导
: 台大法律系洪姓男学生在学期间,长期上网向男网友、少年攀谈,还以变声器、虚拟影像
: 诱使对方裸聊再侧录还变卖,造成全台300多名男子、少年性影像外流,台中地检署痛斥
: 他恶劣起诉求重刑,且在洪毕业前搜索声押一度被法院交保,检方抗告成功,洪自台大一
: 毕业随即再遭收押。
补充台中地检署通稿内容:
本署侦办被告洪○谦(男,民国92年次)涉嫌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等案件,业
经侦查终结提起公诉,说明如下:
壹、侦办单位:
本署郭逵检察官指挥刑事警察局电信侦查大队、南投县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云林县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共同侦办。
贰、侦办过程:
本署于113年12月间获悉有7位被害人受骗遭侧录及散布性影像并提出告诉,旋即指派郭逵
检察官成立专案小组扩大侦办。经调阅被告洪○谦金融帐户资料、社群网站X帐号设立IP
位址后,于114年5月14日指挥警方持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下称台中地院)核发之搜索票及
检察官之拘票,至洪○谦位于台北市信义区之住处执行搜索及拘提,当场扣得手机1支、
随身碟1个(内含1484部性影像)、笔记型电脑1台(内含154部性影像)、Google帐号3组
、Google云端硬盘(内含5135部性影像)、MEGA云端硬盘(内含145部性影像)等物,洪
○谦并自动缴回新台币(下同)12万5000元之犯罪所得,经检察官认定其有勾串共犯、证
人之虞,向台中地院声请羁押禁见获准。检察官接续清查传讯40位被害人、相关证人后,
依查获事证,于日前侦查终结,向台中地院提起公诉。
参、简要犯罪事实:
洪○谦日前于就读国内某大学(已于114年6月毕业)期间,为满足个人私欲及贩售成年、
少年性影像以营利,分别为下列犯行:
一、自行侧录性影像:洪○谦自113年间起,在Instagram、交友软件上,找寻属意之成年
男子、少年网友,以乔装女性方式攀谈,再以预先拟定之影片脚本,配合变声器软件同步
说话,诱使成年男子、少年于视讯过程中制造性影像,洪○谦则侧录视讯过程,共计录得
289部成年男子、32部少年之性影像。
二、散布、贩卖、重制他人摄录之性影像:洪○谦自111年间起,在社群网站X设立帐号,
招揽网友加入其设立之Telegram群组,并于群组内刊登其购买、交流所得之性影像贩售目
录,以每部200元至2500元之价格,贩卖成年男子、少年之性影像共203部。另自112年间
起,将其购买、交流所得之成年男子、少年性影像,重制于Google云端硬盘(成年男子
1339部、少年127部)、MEGA云端硬盘(成年男子131部、少年14部)、随身碟(成年男子
317部、少年36部)及笔记型电脑(成年男子154部)中,以此方式非法散布、贩卖、重制
他人摄录之性影像。
肆、所犯法条:
核被告洪○谦所为,系犯刑法第319条之2第1项、第319条之3意图营利而散布、公然陈列
、贩卖、无故重制违反他人意愿摄录之性影像、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
项、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成年人故意对未成年人犯)非法蒐集个人资料、儿童及少年
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1项、第3项之重制及以诈术制造少年性影像、第38条之意图营利
散布、公然陈列、贩卖少年性影像等罪嫌。
伍、求刑:
被告洪○谦自111年间起,共侧录289位成年男子及32位少年之性影像,散布并贩卖203部
成年男子、少年之性影像,另有大量重制之性影像,总计查扣6918部性影像,被害人数众
多,罪刑重大;且被告贩卖上开性影像,经由互联网之匿名性、快速传播性,更加剧对
外散布程度,对于被害人造成永久、无法抹灭之持续侵害,犯行极其恶劣,视法律于无物
,建请法院予以从重量刑。
陆、本署呼吁:
现今社会对于性影像之男性被害人着墨较少,属易遭忽视之区块,且因社群网站、通讯软
体使用率普及缘故,致性影像散布速度加剧。本署对于儿少安全保护及性暴力之防制,至
为重视,呼吁大众切勿轻易散布、播送他人性影像,另为保护被害人及有效扫荡类似案件
,如有因相同或类似情节遭侧录性影像之少年、成年男子,可以电话或书面向本署联系,
本署将尽速受理,对于是类案件,绝对速查严办,以保障社会秩序及儿少安全。
才二十二岁罢了,就有这种歪念(而且如果没算错,按照一一零年修正的《民法》,才刚
过成年年龄大概二年而已)
在就读大学期间,到底是在干嘛?
只是更奇妙的是,观察通稿的用词,“犯行极其恶劣”是中共法院宣判时,常常用到的其
中一类文字
该不会中检也学习到了对岸的精髓?
反正不管怎样讲,学成不来致用
且就读法律系后,要执业也不能有重大犯罪前科,这是《律师法》第五条所限制不得发给
律师证书的其中一个条件——“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确定,依其罪名及情节足认
有害于律师之信誉。但受缓刑之宣告,缓刑期满而未经撤销,或因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
这样他以后大概没办法在司法界内立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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