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苗栗杀人犯邱明治(判决)

楼主: sunkim (阳光洒落)   2025-10-03 00:59:01
真的放出来,还是杀人,
那就代表法官三人判决错误,
难道法官判错,就不用负责?
我就判这样,你不爽还是乖乖听我的。
所以没有法条惩处法官喔?
※ 引述《mynewid (before sunshit)》之铭言:
: 翻译一下
: 律师
: 他吃毒吃坏了
: 检查官
: 这乱杀一通就杀人未遂
: 因该重刑!!!
: 法官
: 不是喔
: 不是这样喔
: 杀人要看犯意
: 他确实乱杀
: 但是没有杀到要害
: 怎么可以说是杀人未遂
: 这伤害而已
: 其情可悯不用判太重
: 退堂威武
: 嘻嘻
: 法官大人
: 去跟今天被捅的人说呀
: ※ 引述《GN02209611 (米津律师)》之铭言:
: : 时间约10年前
: : 超商同一间,应该是他了。
: : 裁判字号:台湾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诉字第 55 号刑事判决
: : 裁判日期:民国 105 年 09 月 08 日
: : 裁判案由:杀人未遂等
: : 公 诉 人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 : 被 告 邱明治
: : 选任辩护人 凃国庆律师(法律扶助)
: : 上列被告因杀人未遂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4 年度侦字第6044号),本院判

: : 下:
: : 主 文
: : 邱明治犯伤害罪,累犯,处有期徒刑壹年贰月,扣案剪刀壹把没收;又犯剥夺他人
: : 行动自由罪,累犯,处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前开剪刀壹把没收;又犯杀人未遂罪,累

: : 处有期徒刑柒年贰月,扣案前开剪刀壹把没收。应执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扣案剪刀

: : 没收。
: : 怕麻烦看下面这段起诉内容即可
: : 犯罪事实
: : 一、邱明治因其弟弟与邻居发生纠纷,而感到气愤,便将家中其所有裁缝用之剪刀1

: : 解成2 片,分别藏置于裤子左右口袋中,于民国104 年12月25日9 时50分许,原欲找

: : 居理论未果,乃步行前往址设苗栗县“7-11超商”颐和门市,并手持剪刀1 片,见店

: : 庚、戊等客人,竟为下列之行为:
: : (一)邱明治于同日9 时57分39秒许,基于伤害人身体之单一犯意,突然快步冲入该

: : ,以右手持剪刀向庚后背之上背处,快速刺下1 刀,复接续再向庚上背处刺下1 刀,
: : 致庚之背部因而受有2 道各约2 公分之穿刺伤之伤害,庚受伤后迅即往超商内闪躲,
: : 邱明治见状即持刀改向其他店内客人攻击。
: : (二)嗣于同日9 时58分许,邱明治发现戊正由躲藏处准备走向店门离去,竟基于剥

: : 人行动自由之犯意,一手持上开剪刀、同时一手抓住戊之左臂,挟持戊向货架区走去

: : 在该货架区使戊不得擅自离去,约5 分钟后,因员警己步入超商,被告始离开戊前往

: : 门口处。
: : (三)因苗栗县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员警己○○据报到达该店,己○○于同日
10
: : 3 分39秒许进入该店内,邱明治发现己○○进入店内,明知己○○系在执行合法公务

: : ,且明知以剪刀挥刺属人体要害部位之左胸部、颈部,各有可能伤及分布于人体颈部

: : 管、动脉致影响呼吸、失血过多、伤及人体胸腔内之心、肺等重要器官,攸关心跳、

: : 等维生功能,均可造成人因而死亡,竟基于杀人及对依法执行职务公务员施强暴之犯

: : 两手各持一片剪刀并高举挥刀不断刺向己○○胸前,口中并喊“要给你死”(客语发

: : ,己○○虽拿起地上之防滑板阻挡,该防滑板仍遭邱明治挥刀砍落,己○○因而往后
退
: : 店外,邱明治仍接续两手持刀向己○○胸前挥刺逼砍,己○○因而跌坐在地,邱明治

: : 犯意,接续持刀将己○○压制在地,并高举右手持1 片剪刀猛力刺向己○○左颈部,

: : “要给你死”(客语发音),然因刺中己○○所穿着之防弹背心边缘处,己○○始幸

: : 难而未遂,然仍造成己○○受有头部外伤合并脑震荡,胸壁挫伤,右手擦伤、左小腿

: : 伤等伤害。后因己○○趁隙起身并拔出腰间手枪,邱明治见状始丢下手中剪刀而就捕

: : 警查扣上开剪刀2 片。
: : 再往下是审理中认定
: : 二、略
: : 理 由
: : 壹、证据能力部分:
: : 删掉
: : 贰、实体方面:
: : 一、讯据被告审理时对于上揭犯罪事实栏偻㈠、㈡、㈢所示伤害、剥夺他人行动自由

: : 害公务(除㈢所示杀人部分)之事实均坦承,惟否认上揭犯罪事实栏偻㈢所示杀人之

: : ,并辩称:我没有要杀己○○的意思,过程中也没有对己○○喊要给他死,后来都是

: : 己主动丢刀,并坐下来束手就擒云云;辩护人并为被告辩称:被告于案发前曾长期施

: : 品,是案发时,可能系因被告前两天有吸食毒品的状况,所以难免影响到被告的心智

: : 跟判断等语,惟查:
: : (一)上揭犯罪事实栏偻㈠、㈡、㈢所示伤害、剥夺他人行动自由、妨害公务(除㈢

: : 杀人部分)之事实,业据被告于警询、侦查中、本院审理中供承不讳,并与证人即被

: : 庚○于侦查中之指述、证人即被害人戊○○于警询、侦查中之指述、证人即被害人己

: : 侦查中、审理时之指述、证人甲○○、乙○○于警询、侦查中之证述、证人丁○○于

: : 时之证述(侦卷第26页至30页、第33页至39页、第
: : 110 页至115 页、第119 页至120 页背面、第122 页正反面)互核相符,且有苗栗县

: : 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员警职务报告、苗栗县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目

: : 各1 份、卫生福利部苗栗医院于104 年12月25日出具之诊断证明书2 份、苗栗地方法

: : 察署检察官勘验笔录2 份、车辆详细资料报表、苗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履勘现场

: : 、案发现场位置图、苗栗县警察局苗栗分局105 年1 月19日栗警侦字第1050001902号

: : 检附现场勘查相片、卫生福利部苗栗医院105 年1 月19日苗医医行字第1050000251号

: : 检附庚○、己○○等人病历影本、苗栗县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

: : 1 份、现场及监视器翻拍、现场勘察等照片共62张、现场监视器录影光盘1 份(侦卷

: : 页至46页、第47页至66页、第68页至88页、第104 页至106 页、第108 页正反面、第
12
: : 页至130 页、第133 页至150 页背面)在卷可稽,此外,复有扣案之剪刀1 把可佐,

: : 部分事实堪予认定。
: : (二)又关于上揭犯罪事实栏偻㈢所示被告口喊“要给你死”并数度持刀刺向警员己

: : ,嗣持刀将己○○压制在地,并高举右手持1 片剪刀猛力刺向己○○左颈部,并喊“

: : 你死”,直至己○○拔枪对准被告,被告始罢手乙情,业经证人己○○于侦查中具结

: : :我担任北苗派出所巡佐,我当时是在所内接到勤务中心通报现场有吵架纠纷,我与

: : 甲○○开巡逻车著制服到现场,我先进入店内,看到店内都没有人在,柜台也没有人

: : 没有声音,正要喊有没有人时,我的右侧就看到被告跑过来,被告是两手交叉在胸前

: : 有看到露出二只刀尖,我在收银台前对着被告问你在干什么,被告从里面跑出来,到

: : 机旁边时对着我说“要给你死”,被告靠近我时二手打开,高举剪刀向我刺过来,我

: : 地上的防滑板档他,因为冲力太大,防滑板掉落,我人一直往店外后退,我退到门口

: : ,我身后刚好甲○○要进来,我就把她推出去,被告还一直两手持刀往我身上连续刺

: : 听到约有5 、6 下刺到我胸前防弹衣内含的钢板声,我退到店外跌倒在地时,还用手

: : 直抵抗他,被告还是一直刺向我的身体,被告刺最后一刀时,用客家话说“给你死”

: : 手持刀刺向我左颈部的位置,力道很大,还刺破防弹衣,后来我用脚把被告踹开,并

: : 拔枪上膛对准被告,我说你不要动,再动我就要开枪,被告才把刀子丢在地上,就坐

: : 边的椅子,我就趋前从被告后方抓住被告,被告要挣脱,我将他压制在地上逮捕,因

: : 告在过程中扑向我的过程力道很大,刺向我的力道也很强,虽然防弹背心有阻止刀子

: : 我的身体,但因为很大力刺,所以事后经医院检查有脑震荡、胸部有挫伤,手脚都有

: : 伤,且因被告在整个过程中,刀刀都直刺我的要害,又力道很大,如果没有防弹背心

: : ,我会命丧当场等语(侦卷第113 页至115 页、第122 页正反面);复于审理时具结

: : :案发当天,我接获勤务中心通报苗栗县○○市○○里○○路○○号之“7-11超商”

: : 门市现场有吵架跟打架事件,所以到现场处理,我进去店内后第一时间发现柜台没有

: : 接下来第2 秒被告就冲到我面前来了,他两手各拿一片剪刀,交叉在胸口这边,看到

: : 冲过来,我有说“干什么”,他就冲到我面前来,口中喊“要给你死”(客语),持

: : 端向前,往我身上刺,我接下来没有时间警告他或拔枪,他就对我胸部刺,被告跟我

: : 多高跟壮,我只来得及拿地上的防滑板挡他,但挡不过他刺的强大力道,防滑板在第

: : 时就被弹飞,后来被告一直持刀刺我左胸口,我当时身穿萤光色背心,外面有写“警

: : 字样,萤光背心里面是还有再穿一件防弹背心,里面有钢板在防弹背心布料内,但从

: : 看不出来,整个过程,被告一直刺向我,从店内一路到店外,整个过程共刺约7 、8

: : 每一刀的力道都很重,我听到刀剁剁剁的声音,刀打在我胸口防弹背心抗凹板上,我
退
: : 店外后,因被绊倒,所以我跌在地,被告就趁机压在我身上,我双脚被压制住,我防

: : 心因而顺势往我脖子顶,被告此时口中喊“要给你死”(客语),手中持刀高举,朝

: : 颈部刺最后一刀,力道很猛,这最后一刀往我颈部刺时,因力道最猛,连防弹背心靠

: : 缘都有被刺的痕迹,如果没有防弹背心上移保护到我颈部,我的颈部就会有伤口,虽

: : 防弹背心布料内的钢板挡住,我胸部才没有被刺穿、没有流血,但被告刺我胸部的每

: : 力道都很重,除了最后一刀刺向我颈部以外,其余均是刺向我胸口这个部位,我胸部

: : 有防弹背心挡住但仍有挫伤,如果没有那件防弹背心,我已经死在现场了,我一辈子

: : 会忘记这件事,后来因为我基于求生意志本能奋力抵抗他,且那时旁边有个路人帮我

: : 一脚,我才能用脚再抵抗他,继续跟他拼,才可以趁隙起身拔枪,不然我还是会被他

: : 攻击,我拔枪上膛,跟他警告说“你不要再这样子,再这样子我要开枪射你”,他才

: : 丢掉坐在椅子上,我就从他后面环抱并逮捕他等语(本院卷第163 页至174页)明确

: : (三)关于上揭犯罪事实栏偻㈢所示被告持刀刺向己○○部分,上开证人己○○所述

: : ,核与证人戊○○于警询中证称:警方到场处理,一名男警正向该男子询问时,被告

: : 拿着手上的剪刀往前冲,欲要刺警察,被告与警察一路退到店门外,男警遭被告推倒

: : 被告还手持剪刀一直要往警察身上刺,之后我只知道他们双方退到店门外骑楼时,被

: : 拿着剪刀压在警方身上想刺警察,然后我就在店内等待救护车等语(侦卷第28页至29

: : ,及证人乙○○于警询中证称:警方到场后,男警向被告询问,被告突然手持剪刀向

: : 向警察,后来双方扭打到店外等语(侦卷第33页至34页)相符。此外,本院勘验上开

: : 当日之超商监视器录影光盘(档案名称:CD2 ⑳“00000000_10h00m_ch08”、CD2 ③

: : 00000.0201”),其勘验内容略以:
: : 己○○步入超商店内后,被告突然持刀走向己○○,己○○取地上之防滑板阻挡,但

: : 不断向前并手持尖物挥向己○○,复快速刺向己○○,被告拨开己○○所持之防滑板

: : 次刺向己○○,而后己○○被逼退到店门外,两人在店门外时,己○○倒在地上,被

: : 制己○○在地,左手压着己○○身体,高举右手不断挥向己○○,最后持刀高举两度

: : 己○○,而后因路人协助,在地上之己○○用双脚反踢向站立之被告,己○○起身后

: : 抓住腰间手枪并握枪指向被告,与被告对峙片刻,被告始坐于超商店外之椅子,并遭

: : 捕等情(本院卷第100 页背面至102页),上开勘验结果核与证人己○○上开证述相
符?
: : 又该等持刀于超商攻击之犯罪事件衡情显非常见,面临并目击此罕见之事件经过,上

: : 名证人己○○、戊○○、乙○○理应印象深刻,且证人己○○、戊○○、乙○○均与

: : 素不相识,而证人己○○为该辖区员警,仅因值勤接获报案处理纠纷,证人戊○○仅

: : 至该店消费,证人乙○○为该超商店长,该三人皆称与被告并无何仇怨过节或金钱纠

: : 被告亦未提及与渠等有何过节仇怨,衡情渠等并无诬陷被告、刻意罗织被告犯罪事实

: : 机,更无需甘冒刑事诬告伪证等重罪风险,于侦查中具结指证历历,由是可见上开证

: : ○○、乙○○证述当日被告曾持刀攻击逼近己○○至店门外之情节,及证人己○○所

: : 告口喊“要给你死”并数度持刀刺向警员己○○,嗣持刀将己○○压制在地,并高举

: : 持1 片剪刀猛力刺向己○○左颈部,并喊“要给你死”,直至己○○拔枪对准被告,

: : 始罢手等节,均应属实在。
: : (四)关于上揭犯罪事实栏偻㈢所示被告持刀刺向己○○部分,应确有杀人之犯意,

: : 如下:
: : 1、故意的论述删掉
: : 2、据证人己○○证称被告当时系刀刀刺向其胸部,最后一刀始刺向其颈部,且均力
道?
: : 大,造成其胸部仍有挫伤,且因其跌倒在地时,防弹背心上移至其颈部,故防弹背心

: : 告所刺之最后一刀而有遭刺之痕迹等语,佐以上开卫生福利部苗栗医院诊断证明书所

: : ○○胸部挫伤之情(侦卷第69页),及采证照片所示警察防弹背心上缘之穿刺痕迹(

: : 第65页、第77页),均足认被告当时刺向己○○时力道猛烈,且所刺之部位确为己○

: : 胸部、颈部无讹。
: : 3、又被告所持之剪刀1 把,经本院于105 年7 月28日审理时勘验(本院卷第177 页
)?
: : 该剪刀已分解为两部分,材质包含刀刃及刀柄均为金属制成,刀刃之垂直长度约14公

: : 刀柄之垂直长度约9.5 公分,刀柄各为直立状及弯曲状,刀刃之前端呈尖峰状。另参

: : 告供称:该剪刀是其作裁缝用的,于案发前,已将其拆解为两支等语,足认被告所持

: : 解之剪刀两支业已开锋,且属金属材质,刀刃前端尖锐,被告持以之挥刺己○○之胸

: : 颈部,有造成己○○颈动脉、胸腔内脏器受伤失血或气管遭穿刺之可能,故被告所持

: : 之刀刃足以作为杀人之行凶器具。
: : 4、据被告于警询、侦查中自承:我并不认识被我攻击之人,我是因为本来想持剪刀
吓?
: : 居,我将自己裁缝用的剪刀,拆成两支,持刀从家里出发,后来找不到邻居,越想越

: : 一时气愤就失去理智,又走到超商,才会持刀随机攻击超商店内客人,我知道剪刀很

: : 可能会杀死人,我也知道警察是要来执行公务,但我当时已经杀红眼,也是要将气出

: : 因为警察阻止我,我就要反击,我就不管等语(侦卷第18页背面至20页、第92页背面

: : 则持利刃刺人要害可致人于死,业经被告自承知悉如上,再者,此为一般人众所周知

: : 实,且人体之重要器官多分布于上半身胸腔,例如心、肺等,又颈部附近分布颈动脉

: : 管等人体要害,一旦伤及此等部位,均有可能足以造成身体严重受损或死亡之结果,

: : 告为心智健全之成年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事发当时虽气愤未平,但主观上仍知悉

: : 开利刃刺向人体胸部、颈部将会产生致人于死之结果,已堪认定。
: : 5、又被告先口喊“要给你死”,再持续刺己○○胸部数刀后,在己○○倒地时,甚
且?
: : 制己○○下半身,使己○○无法起身,再度喊“要给你死”,并高举刀刃猛力刺向己

: : 之颈部,纵然己○○之颈部当时因防弹背心位移而得以幸免于遭刺伤,然该背心上仍

: : 遭刺之痕迹,又被告持刀刺向己○○之胸部、颈部时,力道甚为猛烈,直至己○○趁

: : 困拔枪后始罢手,业如前述,显见被告当时持刀攻击,刀刀均朝向己○○要害,又力

: : 大,被告当时气愤之情绪无法平复,故攻击之意甚坚。且己○○所穿之萤光背心内固

: : 有防弹背心,然该防弹背心系藏于己○○所穿之警察萤光背心之内,业经证人己○○

: : 甚明,佐以上开员警己○○当日于超商店内案发时之监视器录影画面撷图(侦卷第61

: : ,从外亦难判断己○○是否穿戴具有防弹功能背心,且防弹背心之抗凹版系缝制于布

: : 内,胸颈是否得以保全,此由外部均难以辨认、判断。复佐以被告自承:当时已经杀

: : ,也是要将气出掉,因为警察阻止我,我就要反击等语,亦堪认被告当时因气愤难平

: : 当时到店内欲阻止被告之员警己○○萌有杀意,不计代价亦不论后果而开始猛烈持刀

: : 己○○之要害,直至出气完毕,且攻击之意不曾间断,情状甚为猛烈,故自难以被告

: : 之部位有防弹背心保护乙节认被告并无杀人之故意。
: : 6、被告明知胸、颈为人体要害,难敌尖刃而可能波及动脉、脏器,势必动辄导致威
胁?
: : 命之不测,仍口中喊“要给你死”并狠心率以持刀用力刺向己○○之胸部数刀,复趁

: : ○被其压制在地时高举刀刃刺其颈部1 刀,显见被告当时视人命如草芥,行为之心理

: : 显系以造成重大伤亡为目标。综上各节,堪认被告系基于杀人之故意,持刀挥刺己○

: : 人体要害部位,因己○○所穿警察背心内仍有防弹背心而幸免于难,始未遂。
: : (五)公诉意旨认被告系基于杀人之犯意而持刀挥刺庚○后颈背右侧及颈背部左侧成

: : 嗣因庚○逃往货架区躲藏不易接近而放弃继续攻击,应构成杀人未遂犯行,惟本院认

: : 持刀刺庚○之行为应仅构成伤害犯行,兹分述理由如下:
: : 1、按杀人未遂与伤害之区别,应以加害人之犯意为断,业如前述。又下手之情形如
何?
: : 于审究犯意方面,为重要参考资料,故认定被告是否有杀人犯意,自应审酌当时情况

: : 其下手之轻重、加害之部位等,以为判断之准据。故法院判断行为人有无杀人之犯意

: : 应依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客观情况,如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行为当时之手段是

: : 然致被害人难以防备,攻击时之力劲是否猛烈足资使人毙命、攻击所用之器具、攻击

: : 、次数、用力之强弱,及犯后处理情况等全盘并予审酌。
: : 2、观诸庚○当日所穿之衣物及受伤部位照片(侦卷第80页至81页)可知,庚○受伤
之?
: : 位系在上背部,尚非处于人体要害部位附近。又证人庚○于侦查中证称:我于案发时

: : 商店内收银台前面等结帐,案发当下只知道有人过来,有闪,但是还是被刺等语(侦

: : 119 页正反面),参以本院勘验结果,被告从超商门口冲至柜台前面之庚○不到
: : 1 秒之时间,被告即刺向被害人庚○后背之上背处2 下(见本院卷第71页之勘验结果

: : 编号2 ),另佐以上开卫生福利部苗栗医院诊断证明书、急诊病历(侦卷第66页、第
14
: : 页)所示庚○之上背部穿刺伤各2 公分长之情,及采证照片所示庚○当时身穿白色T

: : 之穿刺痕位置、庚○背部伤势采证照片(侦卷第80页至81页)所示伤处位置,互核可

: : 被告所刺之位置确为庚○之上背处,而被告持刀挥刺庚○前,庚○尚不知被告所为何

: : 亦不知被告欲持刀刺之,故庚○尚无从防备被告之攻击,然被告于庚○猝不及防之情

: : ,系选择对庚○之上背部挥刺,并非针对庚○之人体要害部位,被告该时是否仍系基

: : 人之犯意为前揭行为,尚非无疑。又审诸上开卫生福利部苗栗医院急诊病历,庚○于

: : 当日10时27分因受伤而入急诊,经以浅创伤处理方式为处置,并于同日13时10分因无

: : 而予带药返家等情,有上开卫生福利部苗栗医院急诊病历0 份(侦卷第141 页至142

: : 面)在卷可按,是上开庚○所受伤势尚未危及其性命,亦非甚为严重。再者,证人庚

: : 侦查中证称:我被刺到之后有跟被告对话,跟被告说我又没有做什么事,被告停了一

: : 有往前逼近,但是我往平行方向移动,他看到我往横的方向,他就停止追我,转头就

: : 银台其他客人的方向去,当时我发现后方的仓库内有女店员,我请她赶快报警,我也

: : 往仓库去等语(侦卷第119 页正反面),参以被告于庚○向其他方向移动时,被告即

: : 追蹑,转而欲持刀攻击伤害其他店内客人戊○○、辛○○、店员乙○○等情,经被告

: : 在案,并经证人戊○○、乙○○证述甚明(侦卷第28页至30页、第33页至34页背面、

: : 0 页至112 页、第119 页背面至120 页背面),并经本院勘验属实(本院卷第70页背

: : 71页),且此后于该超商店内并无再度任何追杀庚○之动作,更难以此推论被告对庚

: : 杀人犯意。综合上揭客观情状,尚无足够证据资以认定被告当时系基于杀人之犯意持

: : 庚○挥刺,此部分难以杀人未遂罪责相绳,是公诉意旨尚有误会。
: : (六)辩护人为被告辩以:被告于案发前曾长期施用毒品,是案发时系因被告前两天

: : 食毒品,影响到被告心智控制跟判断,且被告案发当日行动缓慢,与正常人一般行动

: : ,可能有刑法第19条第2 项之情形,且罪证有疑,应做利于被告之认定等语,惟经本

: : 请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鉴定被告于行为当时精神状态,其鉴定结果略以:…伛邱员

: : 4 年12月25日表示曾有易怒跟失眠之状况,当时主要由于卡债跟金钱等问题,影响其

: : 起伏而曾经砸毁别人家里,其最后因应方式为看书调适,并表示让事情照顺序走就能

: : 自己的生活…黹鉴定结果:…⒉精神状态检查:邱员意识清醒,态度被动合作,可维

: : 神接触,注意力可专注,情绪平稳,否认当下有幻听幻觉,现实感以及认知功能无明

: : 碍。⒊案情部分:…本次司法精神鉴定时,邱员表示上述卷宗所描述之案件发生前两

: : 吸食安非他命,但案件发生当天以及前一天均无吸食,表示系因邱员弟弟与邻居相处

: : ,间接影响到自己的情绪状态与冲动控制状况,当下系想协助解决问题,携带剪刀系

: : 身,因对方邻居比自己高大,但未找到邻居后转而前往超商买菸,当时越想越生气而

: : 所遇到与此事件无关的人,并表示当下并无幻听、幻觉或控制妄想等精神病性行为的

: : …⒌心理测验:…个案目前整体智能表现在中等程度,语文能力表现优于操作能力表

: : 各项能力表现方面,语文各项能力表现均尚在平均范围,操作能力方面,图画补充表

: : 弱,个案视知觉敏锐度可能较弱,其余能力在平均范围中。饫结论:综合以上邱员之

: : 史、生活史、疾病史、犯案过程、目前身体状况、精神状态检查及心理测验结果,邱

: : 发期间之表现与其目前日常表现相近,邱员案发开始推算两天之内均否认有使用安非

: : ,其现实感的表现与现在相比是一致的。本院推估邱员于案发时并无脱离现实或精神

: : 行为影响其决策及判断能力,主因为邱员可以清楚表达整个犯案过程,且邱员犯案之

: : 需复杂性且高功能之认知与判断处理能力…。推估邱员于犯罪“行为时”没有⑴因精

: : 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并且没有

: : 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之情形。

: : 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精神鉴定报告书1 份附卷可凭(见本院卷第141页至143 页)
。?
: : 院参酌上开精神鉴定报告书内容,被告自述前曾有因卡债及金钱问题而迁怒他人、砸

: : 人家里之情,故于与他人冲突之压力下,采取本案犯行发泄情绪,符合被告之前于当

: : 考、情绪及行为受到压力影响时,倾向选择简易方式因应,而易做出不严谨、错误或

: : 的冲动行为的人格特质。再者,被告亦自述于案发当日及前一天均无施用毒品之情形

: : 发当时仅系因一时气愤难平,无法调适其情绪,于转念之间至超商持刀攻击素昧平生

: : ,以求情绪发泄。参以证人己○○证称:被告于案发当日并无何行动缓慢或步伐不稳

: : 形,被告除了最后一刀刺向我颈部,其余均刺向我胸部,被告于本案起诉后,与我及

: : 名女性被害人行调解程序中,双方也曾经谈到赔偿金时,因为我说看被告诚意,被告

: : 然生气说“那么多我不赔你们也可以啊”等语(本院卷第172 页背面至173 页),可

: : 告系因情绪愤怒而独自从家中取出已拆解之剪刀先置于口袋中藏放,于案发时始取出

: : 刀攻击他人,且动作迅速敏捷,刀刀均能命向被害人己○○之胸部或颈部等要害,又

: : 于案发前亦曾因易怒而曾经砸毁别人家里,案发后复因谈论赔偿金而再发怒(参见上

: : 定报告书及证人己○○上开证述),堪认被告案发前2日固有施用毒品,然案发当时
无?
: : 据显示被告受幻听幻觉与其他妄想等症状的直接影响而做出此犯罪行为。又被告当日

: : 犹属机敏,且尚能进行前开细致动作等节,其行为时应系肇因其情绪管理能力欠佳,

: : 于愤怒、无法调适其情绪而冲动犯案。故被告应未达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

: : 而行为之能力之程度,亦无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之情形

: : 被告及辩护人上开所辩被告行为时行动缓慢,与正常人一般行动有异,且案发前2 日

: :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被告不具备完全之责任能力云云,并非可采。
: : (七)略。
: : 二、论罪科刑:
: : (一)略
: : (二)略
: : (三)竞合不重要删掉
: : (四)前科不重要删掉
: : (五)竞合不重要删掉
: : (六)爰审酌被告具有易怒、情绪控制欠佳等人格特质,其因其弟弟与邻居相处不佳

: : 题,缺乏因应适当压力或纷争之能力,无法找出合理策略与方式缓解其所遭遇之压力

: : 欲寻求发泄管道,致生本件犯行之动机而衍生后续之脱序行为,其所采行之方式,系

: : 于公共场合之超商店内持刀攻击素不相识之民众,狠心以挥刺之方式,伤害毫不相干

: : ○,又持刀挟持戊○○,使被害民众心生惊惧恐慌,嗣为阻止员警执行逮捕之勤务,

: : 警察萌生杀意,持刀刺向警察己○○要害数刀,虽己○○因此所受之伤势程度尚非甚

: : 借由防弹背心有幸保住性命,然仍因此身心受创,并造成被害人等均心灵惊惶,况被

: : 人来人往之超商内对一般民众及警察携械行凶之犯罪,使社会人心不安,严重危害公

: : 序与社会安宁,公然挑战公权力,无视国家法治,对执行勤务员警之人身安全及值勤

: : 均造成危害,所为实值非难,惟念其犯后对于上揭伤害、剥夺行动自由等犯行均坦承

: : ,对持刀攻击警察妨害公务等情节亦不争执,兼衡酌其品性素行、犯罪动机、目的、

: : 手段之危险性、被害人伤势及其智识程度为国中肄业、家庭生活状况(详本院卷第17
9
: : 背面至180 页背面)、被害人所表示之意见(详本院公务电话纪录表、准备程序笔录

: : 理程序笔录,本院卷第49页、第72页背面、第17
: : 4 页背面)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定其应执行之刑。
: : (七)按没收(不重要删掉)。
: : 略
: : 本案经检察官廖倪凰到庭执行职务。
: : 中 华 民 国 105 年 9 月 8 日
: : 刑事第二庭
: : 审判长法 官 魏宏安
: : 法 官 陈雅菡
: : 法 官 王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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