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北捷婆婆事件整理!一脚踹出通缉犯身分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0-01 18:36:57
连着来谈:
※ 引述《WhiteWhale (怀特威尔)》之铭言:
: 今日新闻 记者张嘉哲/综合报导-2025-10-01 12:34:57
: 北捷最近爆出博爱座(优先席)争议,一名年轻男子遭到一位白发婆婆要求让位,婆婆
: 要求不成先拿手提袋攻击对方,随后男子不爽直接一脚踹飞婆婆到对面座位,相关画面
: 在网络上疯传一片叫好,没想到事后白发婆婆黑历史全部被起底,今(1)日还因闹超
: 商被警方逮补,进而发现是通缉犯身分,非常离谱。
就这部分,马来西亚方面有新的讨论帖,留言如下:
“所以说,并非所有的老人,都值得令人尊敬,像这名坏人变老了的老恶人,仗着倚老卖
老的道德绑架,结果皮庠,嘴痒的遇到狠人,被狠人一脚踹飞,才掀起议论的被揭发,
原来是名遭到通绢的罪恶惯犯,狠人的一脚踢对了人,这一脚也为执法当局立了一功,
活该老恶人,应有此报。”
“开心吧,进去就没人和你争了。”
“可怜的人必有可恨之处!”
“有些人纯粹就是浪费空气”
“呆完最美丽的风景是人。”
“原来不只是到处惹事生非、还是盗窃案通缉犯的老人”
“被‘永春’一脚踹到监牢~
好啦!不用争~位置都是你的”
“坏人不分年不年轻,她是坏人变老了……”
“个人觉得老太太很有问题,似乎心理素质或者精神方面出现了很严重的问题,需要治疗
。虽然大家很反感她欺善怕恶,但是她也是人一个。”
“精神有问题,需要检查”
“这家伙先前肆虐中研院的会场多年. 白吃白拿又善于纠缠各学者 问一堆蠢到极点的问
题. 稍有不快就抓起茶点乱砸. 在台北办学术讲座. 早对这这个人讨厌至极”
“比狗血连续剧好看多了”
“帅哥/美女(不懂要如何称呼)的大力金刚腿立大功”
“学会了 以后没礼貌的老人一律飞踢 警察会谢谢我们的”
至于早前说要依《社会秩序维护法》调查、移送裁罚的部分,目前查无相关转发,所以就
不说什么了。
※ 引述《wellwed (ggwp)》之铭言:
: 快讯
: 曾女因窃盗案件遭判处拘役55日,可折算罚金新台币1000元抵1日。她先前已服刑40日,
: 剩余15日刑期今(1日)由她一次缴清1万5000元罚金,外加犯罪所得472元。稍早,曾女
: 已恢复自由身走出士林地检署。
: 要搭红线捷运的注意囉~人又放出来了
对照其他线索,看起来指的有:(从新至旧排序)
一、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八九一号
犯罪事实:
曾淑玟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于窃盗之犯意,分别为下列行为:
(一)于民国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二十二时八分许,在……家乐福重庆店,趁店员不注意
之际,徒手窃取该店安全经理廖清山所管领、放置在货架上之凉拌脆笋一份、法国特福彩
色PP保鲜盒一个、高级螃蟹夹组一组及四支叉子(价值共新台币【下同】三百七十九元
),得手后随即离去。
(二)于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二十一时四十五分许,在上开商店,趁店员不注意之际,徒
手窃取廖清山所管领、放置在货架上之现烤软心酥奶油红豆一个、卜蜂番茄红酱意大利面
一份(价值共九十三元),得手后随即离去。
判决结果:(没收部分略,下同)
曾淑玟犯窃盗罪,处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窃盗罪,
处拘役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台湾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审易字第二九五七号
犯罪事实:
曾淑玟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别于民国一一二年一月七日为以下犯行:
(一)基于侵占离本人持有之物之犯意,于同日十七时三十分许,在……家乐福永安门市店
门口,见蔡○○遗留在门口雨伞架之黑色雨伞一把(价值新台币二百元),便拾取后离去,
而予以侵占入己。
(二)基于窃盗之犯意,于同日十七时五十四分许,在……全联福利中心永安捷运店,徒手
窃取由林○○管领之美味堂招牌鸡腿热便当一盒(价值新台币八十九元),得手后随即离去

判决结果:
曾淑玟犯侵占离本人持有之物罪,处罚金新台币陆仟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犯窃盗罪,处拘役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简字第八零八号
犯罪事实:
曾淑玟于民国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晚间六时五十二分许,至新光三越百货A4,行经刘
晋达任职之美丽市场超市时,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窃取北海道牛乳杯装冰淇淋一
个(价值新台币一百零五元),未结帐即离去,适为刘○○察觉而上前询问并报警处理,
始获上情,并扣得前开冰淇淋一个。
判决结果:
曾淑玟犯窃盗罪,处罚金新台币参仟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后的应该还有更多,不过只录取最近的三件供参
而早前更广泛流传的,则是足以证明其在中研院时的恶行之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
易字第三六二号案件:
犯罪事实:
曾淑玟自民国九十二年七月某日起,常借故至台湾大学数学系兼任教授张海潮之办公室找
张海潮请益,要求张海潮参加其构思之“凡异计画”,经张海潮一再婉拒后,曾淑玟仍一
再重复谈论该议题,张海潮因不胜其扰而避不见面,讵曾淑玟竟自九十二年十一月间起,
多次以信件等方式限期张海潮与其见面、联系,张海潮因不堪曾淑玟之骚扰,而于九十三
年二月辞去台湾大学数学系教职。曾淑玟乃基于概括之犯意,连续在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
、二月四日、四月十七日、四月十八日分别将……(四封)信件送到张海潮母亲之住处或
张海潮办公室之信箱,张海潮于上揭日期收到该四封书信,书信内容概系要张海潮出面与
其见面或打电话给被告,否则会发信给林聪源(起诉书误载为林丰源)、项洁、冯武雄、
刘丰哲及赖东升等人,告知张海潮曾涉及性侵害之事,意图造成张海潮心理压力,以胁迫
欲使张海潮行无义务之事,以使张海潮与其见面、连系,惟因张海潮不予理会而未遂。另
曾淑玟因不满张海潮不理会其前述联系、见面处理凡异计画之要求,遂于九十四年二月七
日以s**********@yahoo.com 之电子邮件信箱,以散布文字之方式,邮寄指摘“张老师性
侵害称呼他姑丈的姪女”等不实内容之电子邮件予在台湾大学任教之赖东升、刘丰哲、王
蔼农、高涌泉等教授设于台湾大学之电子邮件信箱,赖东升、王蔼农及高涌泉均因其传述
而知悉此事,足以毁损张海潮之名誉,而刘丰哲则因不看电子邮件而不知此传述。
附表:
┌──┬────┬─────────┬────────────┐
│名称│收信日期│内容 │备注 │
├──┼────┼─────────┼────────────┤
│证10│94.4.12 │载有“…姪女事…”│意图胁迫告诉人行无义务事│
│ │ │,并要张海潮打电话│ │
│ │ │给被告 │ │
├──┼────┼─────────┼────────────┤
│证15│94.2.4 │载有“…姪女事…”│意图胁迫告诉人行无义务事│
│ │ │,并要张海潮尽快跟│ │
│ │ │被告说话否则要发信│ │
│ │ │给林聪源、项洁及冯│ │
│ │ │武雄 │ │
├──┼────┼─────────┼────────────┤
│证18│94.4.17 │载有“…张老师性侵│意图胁迫告诉人行无义务事│
│ │ │害称呼他姑丈的姪女│ │
│ │ │…”,并要求张海潮│ │
│ │ │与赖老师见面 │ │
├──┼────┼─────────┼────────────┤
│证20│94.4.18 │载有“…张老师性侵│意图胁迫告诉人行无义务事│
│ │ │害称呼他姑丈的姪女│ │
│ │ │…”,并称星期六没│ │
│ │ │有收到张海潮任何回│ │
│ │ │应的话,隔天就把ma│ │
│ │ │il发出去 │ │
└──┴────┴─────────┴────────────┘
被告辩词:
“诽谤我愿意接受测谎”“我会知道张老师性侵害他的姪女,是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
应该是星期二,早上七点多我打电话给张海潮老师,电话是在床旁边,他姪女接电话,我
以为我打错了,我就放下电话,我就再打第二次电话,还是张老师的姪女接的,好像张老
师在很近的地方听到了,就过来接电话,张老师有跟我讲话,我会知道接电话的女子是张
老师的姪女,因为张老师来接电话之后,电话中的女子有讲‘姑丈那我睡了’,我就没有
再打电话了,之前我有打过很多次电话给张老师,但是早上七点多是第一次打,就这么一
次被我发现”
辩护意旨:
被告在本案中对告诉人所为,固造成告诉人困扰,但从卷宗看,被告的动机在于其所构思
之凡异计画无法继续进行,造成很多后遗症及被告精神上的困扰,又被告所犯加重诽谤罪
及强制罪二罪,应构成牵连犯,并非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
曾淑玟散布文字,而指摘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处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罚金,以银元参
佰元即新台币玖佰元折算壹日;又连续以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未遂,处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罚金,以银元参佰元即新台币玖佰元折算壹日;应执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罚金,
以参佰元即新台币玖佰元折算壹日,缓刑贰年,缓刑期内付保护管束,并完成贰拾肆次心
理辅导。
综合上述看来,根本没办法管教
而且纵使多次判罚了,基本吓阻力都没有,不入狱执行都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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