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urt0043 (红色十月)》之铭言:
: 比较完整的新闻: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9016547
: 利用一个不相干的判决,带出话题,
: 大概的重点就是:
: 宪法第82条只有说有立法院制定组织法,
: 没有说行为法也由立法院来制定。
: 很有趣的想法。
: 这个历史,可以溯源到蒋光头的时代,
: 当时是有组织法就有行为法,
: 所以行为法是由机关自己决定的。
: 后来大法官会议用了N号解释文,
: 订了一个台湾的天条:法律保留原则!
: 机关必须有立法院制定的行为法当依据,
: 没有的话,叫做无法律授权,当然违法!
: 现在大法官们的意思,就是他们不受法律保留原则的拘束。
: 这就有趣了,虽然法律保留原则一向在讲行政机关,
: 但依照他的原理,并不限于此,
: 否则考试院及以下、监察院及以下、诉讼法,
: 不就全部变成屁了?
: 审计法可以丢掉吗?
: 太郎君说宪法诉讼法是行为法,然后大法官不受拘束,
: 那意思是说立法院把宪法诉讼法废掉,也可以囉? : 那宪法诉愿制度就当没这回事?
: 废掉的话,组织、员额、预算,都可以不用编囉?
: 我觉得这几位真的是鬼扯耶!
: 各位怎么看?
: 建议:
: 我们不能只有不耻他们,
: 国家是我们的,还是得想个办法来解决。
: 我的想法是这样:
: 说大法官会议解释有宪法效力,是大法官自己讲的,
: 这件事其实一直以来就无法服众,
: 但因为以前的大法官坐得正丶行得正,
: 所以大家也就算了。
: 但现在已经不同:
: 很明显,这里面至少有四个是为民进党服务的!
: 不要忘了,现在是宪法法庭,而不是大法官会议,
: 所以生产出来的东西叫做判决,不是解释文,
: 它是一个审判、一个个案,
: 而个案的效力,是判决先例、是一种实质上的拘束力,
: 不是、也不应该是法规是甚至宪法上的效力。
: 各位想想看:把一个判决拆成两部分,
: 其中在讲抽象的部分,有宪法效力,对吗?
: 哪个国家这样子的? : 连美国都没有吧!
: 那么,大可以用“现在已经不是大法官会议解释”为理由,
: 直接在宪法诉讼法里面,规定宪法裁判没有宪法效力,
: 或是委婉的讲,就只有个案的效力。
: 这样的做法好处是:
: 1. 讲的通。
: 2. 没有一个无敌的权力,政治/民进党 就会放手。
: 3. 什么死刑要历审法官一致同意判决,就会对其他案件没有拘束力。被他们废死问题就
: 解决了。
: 各位觉得可行?
回应一下这篇:
1.
首先,这是宪法法庭中裁定的
“不同意见书”,
没有拘束力,只是一个声明的性质
2.
建议原原PO引用文章,
应该完整贴上对方的文章,
不要“断章取义”,
是否认同则由读者自行判断。
因为你只提到部分大法官
主张特例时大法官
“应以救济人民权利优先”
而不应该因立法院通过行为法而实际上瘫痪宪法法庭运作,
以致人民权利无法获得救济,
而不提为什么有此主张?
3.
原文引述:
“
强调宪法法庭
虽然仅存8个大法官
(编按:含司法院正副院长在内
的7名大法官提名,
两度遭立法院否决),
但大法官行使《宪法》解释权
不可或缺,
本案涉及声请法官承办的刑事案件
该如何判刑的问题,
攸关被告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
宪法法庭应该就《宪法诉讼法》
第30条第1项及第2项的评决规定
适用做适当解释,
然后对本案评议及评决,
然后就最低法定本刑部分
作出宣告违宪的实体判决。
”
意思是现在宪法法庭已经实质被瘫痪
事实上目前宪法法庭处于
“无法正式运作、无法做出判决”的状态
是因为立法院透过法律修正案
明文规定必须要宪法法庭大法官
10人以上出席
9人以上达成一致意见
才能做出判决
但我国大法官总额15人,
目前缺额7人,
立法院两次否决大法官提名,
致使7名完全无法补实
那人数不足就不能开会审理
不能做出判决
从而实质上瘫痪了宪法法庭运作
造成人民权利无法得到救济的空白期
现在至少有400多个案子
还在排队等待宪法法庭判决
就这样无法被救济
这难道不是实质上伤害人民权利?
让这至少400个当事人
可能是400个家庭、个人或组织
受到实质侵害和影响吗?
4.
解决之道这部分开放讨论
不过要说
美国、日本、德国等先进国家
都有替代方案
意思是
比如美国大法官人数也有不足的时候
但他们在机制上会有替代方案
比如会有代理职权等
不会让人民权利的维护出现空窗期
结论是
读文章不要只读一半
这样资讯来源太片面
也有误导之嫌
大法官并非主张
一味无视立法院立的行为法
而是主张“人民权利的救济和维护,
不能有空窗期”
“也不应该因为法律修正和政治性否决,
就实质瘫痪宪法法庭的运作”
最后解决之道也是要立法院协商来解决
找出一个能维护人民权利的方案
不能让人民权利沦为政党恶斗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