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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sel 2025-09-20 12:47:34媒体来源:中央社 CNA
记者署名:刘世怡
完整新闻标题:男子骑电动滑板车遇坑洞摔瘫 北市新工处逆转免赔
完整新闻内文:
2025/9/17 13:46(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17日电)
侯姓男子在北市骑乘电动滑板车时,遇坑洞摔伤致四肢瘫痪,请求国赔。一审判北市新工
处赔偿467万元,二审认定侯男个人冒险行为违反道路使用方法,今天改判免国赔。可上
诉。
全案缘于,侯男于民国108年1月28日下午骑乘电动滑板车,从台湾大学总校区基隆路4段
144巷出来,要过马路前往对面的台湾科技大学停车场取车,因路面不平且有坑洞、高低
差,导致滑板车前轮撞到坑洞,身体弹飞撞击到路边电杆基座螺帽后失去知觉。
侯男被送往万芳医院进行长达近10小时的手术急救,医师诊断侯男有头部外伤并颈椎脊髓
完全损伤及四肢瘫痪等伤害,治疗到108年12月28日才出院返家休养。
侯男提起诉讼主张,他因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颈部以下
仍四肢瘫痪,需专人24小时照护,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向台北市政府工务局新建工程处与
台大求偿新台币2576万余元。
一审台北地院认为,新工处对于事发路段设置管理有欠缺,但审酌侯男使用本应用于公园
、广场的滑板车行驶于道路并向人行道方向行驶,本有一定危险性,他跌倒飞撞电线杆基
座致瘫痪,显见驾驶滑板车的速度非慢,应就事故应自负八成责任,判决新工处赔467万
6955元、台湾大学免赔。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今天宣判。二审认为,依事故发生时的规定,滑板
车不得在道路及台大校园内行驶,滑板车使用手册也载明“禁止行驶于公路”。
二审认为,侯男骑滑板车上路属于违反道路使用方法的个人冒险行为,不在相关道路管理
维护规定的保护范围,不得令台北市新工处、台湾大学负国家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提到,事发地点在依法应留设无遮簷人行道的范围内,同时位于公众驾驶汽车及
脚踏车行驶进入台大校园的车道上,实际上也供车辆通行,如果依正常方式行经凹陷处,
应不存在危险性。
根据判决,法院认定侯姓男子骑乘滑板车是逆向从台大校内驶出且有急转弯入人行道的情
形。凹陷处在一般情形下通常不会发生事故,与侯男所受损害间不具因果关系的相当性,
全案改判免国家赔偿。(编辑:萧博文)1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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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917014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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