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观水母
: 很多人替他抱不平,说他只获利466元就被判两年,觉得太重。
: 但事实正好相反──法官已经是超级轻判了。
: 七年以上的重罪,在他完全不认罪的前提下,最后竟然只判两年,还给缓刑。
: 法官等于把所有能用的减刑条款都用上了,甚至把幅度压到最低。
: 要知道,缓刑并不是法官必须给的,但法官还是给了。
: 换句话说,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不同,水母就得真的进去关。
: 结果他还傻傻地到处嘴检察官,一副老子无罪的态度,这就是标准的得了便宜还卖乖。
: 二审怎么走真的只能自求多福了。
反观反观反观
反观高虹安贪污案就是标准心证判案
我觉得你贪污你就是贪污
先看看立委助理薪水的规定法源
公费助理应具备之资格、实际聘用人数、每月酬金金额、聘用期间、职掌、工作业务项目
及是否需有固定之上班时间等细节,均由各委员自行规定(立法院人事处97年7月7日台立
人字第0971402237号函参照)。
把案情内容整理
1.所有助理都有加班事实
2.立法委员可以弹性自行决定助理薪水
3.助理回捐薪水不犯法
然后法官说立法委员弹性调整薪水就是贪污
上个月薪资单46,000
下个月薪资单48,500
你就是贪污犯
犯罪事实完全跟公积金没有关系
是法官自己认定调整薪水是为了贪污
是不是很可笑?
所以到底哪一个法条规定立法院助理的调薪规定?
立法委员随意调整助理薪水就会是贪污罪?
当然所有人都知道调整薪水是为了回捐公积金
问题是回捐就没犯法
唯一的证据就是黄郁文自己说我调薪水是为了贪污
这个案子的基调跟京华城一样
虽然没有直接违背任何法条
但是有人认罪了
法官是不是就可以这样心证认定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