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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uosong (如何一少年,匆匆已白头)
2025-09-16 15:49:19中华民国外交部 官方网站
中日和约QA
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203&s=78874
二、“中日和约”何时何地签订?何时生效?
答:民国41年(1952)4月28日由中华民国与日本国两国政府在台北宾馆签订,同年8月5
日在台北宾馆换文生效。
在旧金山和约生效日就签订
四、“中日和约”的主要内容为何?
答:“中日和约”共有14条,其主要目的为:
(一)正式终止双方战争状态(战争行为在民国34年(1945)8月15日已实际结束,9月2
日且由日本签署“降伏文书”,但在形式仍需有一和约以终止战争状态)。
(二)确认战后双方关系(如处理领土、战争赔偿、财产、人民等问题)。
该和约重要内容包括:
(1)宣示终止中华民国与日本国之战争状态。(第1条)
(2)依据“旧金山和约”,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
第2条)
(3)双方国民的财产和所作要求的处置,应由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间另商特别处
理办法。(第3条)
(4)日本承认民国30年(1941)以前与中国所缔结之一切条约,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
第4条)
(5)确认中华民国国民应包括ㄧ切台湾及澎湖居民。(第10条)
(6)其他:有关经贸、航空及渔业协定另协商订定。(第7、8、9条)
五、“中日和约”与台湾领土主权之关系为何?
答:日本在民国34年(1945)8月15日接受中美英苏四国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
clamation)(苏联同年8月8日正式加入),宣布无条件投降,并在同年9月2日在美国密苏
里军舰签署“降伏文书”(Instrument of Surrender),重申将履行“波茨坦公告”;
“波茨坦公告”第8条规定“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之条件必须实践,日本领
土限于本土四岛,而民国32年(1943)12月1日发布的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则是具
体要求战后日本须归还东北四省、台湾与澎湖给中华民国。因此,中华民国政府即依据“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书”三项重要协议与承诺所示之条款,恢复
台湾与澎湖的领土主权,于同年10月25日正式宣告台湾光复,并统治台湾迄今。七年之后
,民国41年(1952)签订之“中日和约”以条约形式再次确认台湾领土主权归属中华民国
。
六、“中日和约”与“旧金山和约”的关系为何?
答:民国40年(1951)9月8日,包括日本与出席旧金山和会(San Francisco Peace Conf
erence)的48个联合国会员国(苏联、波兰、捷克等共产国家后退席抗议),在美国旧金
山签订“旧金山和约”(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或称San Francisco Peace Trea
ty ),并于民国41年(1952)4月28日生效,正式结束盟国与日本的战争状态。
“中日和约”与“旧金山和约”的密切关系如下:
1.“中日和约”第2条遵循“旧金山和约”的规定:“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
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2.“旧金山和约”第4条规定日本与放弃各领土之行政当局商订特别处理办法;第26条规
定日本准备与对其作战但非该和约签字国的国家订立一与该和约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双边条
约。“中日和约”就是依据前述“旧金山和约”规定所签署之双边条约。
3.“中日和约”第11条叙明:除了本约及其补充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凡在中华民国与日本
间因为战争状态存在的结果而引起的任何问题,均应依照“旧金山和约”的有关规定予以
解决。
七、“旧金山和约”中,日本为何只宣示放弃台湾、澎湖列岛主权,并未言明归还给中华
民国?
答:基于当时国际情势极为复杂,中国内战与韩战皆在进行,各国乃于缔约时达成共识,
于旧金山和约第2条,都采日本宣示放弃领土,且未明言归还给何国之体例,并授权双方
当事国与日本另订条约,解决领土问题,包含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冰洋及
南沙群岛等。惟不论“旧金山和约”是否签署,台湾主权回归中华民国已于民国34年(19
45)10月25日完成,法理依据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之“降伏文书”
等三项重要协议与承诺。而此一主权移转,在民国41年(1952)之“中日和约”中,再度
获得正式确认。
八、“中日和约”有何具体规定显示日本已将台澎的领土主权归还给中华民国?
答:“中日和约”的前言载明双方缔约国系指中华民国与日本国;第3条指出有关国民的
财产和所作要求的处置,“应由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间另商特别处理办法”;第10
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ㄧ切台湾及澎湖居民。”本条
指出当时600万台湾居民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自然是认为台湾已归中华民国才会有此项
规定。因此,综观“中日和约”前言、第3条与第10条,可知日本如非已将台湾归还中华
民国,此规定即无意义,亦无可能实现。因此,兹可确认日本对台湾及澎湖之主权已移转
予中华民国之事实,“中日和约”是中华民国与日本确认双方止战、建交与友好关系的双
边条约,也同时再次确认台湾与澎湖主权归属中华民国的事实。
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你各位中华民国国民 还有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