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逆转!PO文控蓝营组网军抹黑陈时中 “无良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9-15 13:19:27
※ 引述《coffee112》之铭言:
: 记者刘昌松、叶品辰/台北报导
: 2022年台北市长选举期间,脸书粉专“无良公关”、“无良公关公司”曾贴出疑似国民党
: 内部文件,指控该党计画找狗仔偷拍、用网军抹黑民进党籍候选人陈时中。国民党籍立委
: 徐巧芯等人怒告粉专管理员与转贴者涉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伪造文书等罪,但
: 台北地检署2023年及2024年两度不起诉。案件经高检署再议发回后,台北地检署最新侦结
: ,认定“无良公关”管理员陈冠宇涉嫌意图使人不当选罪嫌重大,决定起诉,其余3名被
: 告维持不起诉。
说“网军集团”的事,反倒是觉得:
要证明有相当犯罪嫌疑(即“意图使人不当选”),很多时候都是很难达成的,而第三次
看似是保不住主使,但距离能真正定罪,路途还远着了呢...
按照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六二号刑事判决的说法:(立委赖惠员被无党籍候
选人陈筱谕告发《选罢法》违法一案,第二审改判无罪、第三审驳回确定)
言论自由为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中不可或缺之基本权利,也是民主社会之基础,具有实现人
格,追求真理和促进民主决策品质之积极功能。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百零四条所定意
图使候选人不当选而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事项罪,文义上固仅针对不实言论为规范客体,
然言论是否不实,并非总是一望即知而有待深入查证,因此,对于选举期间之政治性不实
言论课以刑罚,表面上虽不无促进选举资讯正确性之功能,然实际上反而无法避免对攸关
重大公益或公意形成其内容可受公评之高价值政治性言论产生寒蝉效应。据此以论,公职
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范犯罪构成要件之解释适用,应尽可能符合宪法保障言
论自由之意旨,为合宪性法律解释,力求其适用合宪。
司法院释字第五零九号解释意旨已转化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项前段之规范意义,藉以唤
醒检察官之举证义务,同时也减轻行为人之真实抗辩证明义务,将法条文义所要求的“能
证明其为真实”降低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据以重行调整刑法关于诽谤罪之基
本规范,得将公众对受批评事项之关注,视作捍卫真理等抗辩措施,使言论自由基本权获
得更大之呼吸空间。相对于此,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百零四条之构成要件,以该言论
系“不实之事”、“谣言”为必要条件,且无类如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项将真实与否之
举证责任倒置予行为人负担之规定。从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百零四条成罪之证明,
自应由检察官负完全之举证责任,是检察官除应证明客观上行为人所言之事不实外,且应
证明行为人明知所言之事并非事实,或具真正恶意,犹基于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之意图
,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且检察官必须尽其
举证责任,至事实已毫无合理怀疑之程度,始谓已足。倘行为人所陈述之事实虽损及他人
之社会评价而侵害他人名誉,然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足认行为人已尽其合理查证义务而有
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难谓具真正恶意。又对言论意涵应进行整体意旨之诠释,不
得断章取义,倘其语意具多义性,原则上应采有利于行为人之解释。
至行为人就其陈述之事实是否已尽合理查证之义务,应依事件之特性,参酌行为人之身分
、陈述事实之时地、查证事项之时效性及难易度、被害法益之轻重、与公共利益之关系、
资料来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综合考量判断。且在民主多元之社会,对于公众人物或公共
事务发表言论,或对于可受公评之事项为评论,其违法性之判断,应依法益权衡原则及比
例原则,就行为人行为之态样、方式及言论之内容与社会公益加以衡量,视其客观上是否
违反现行法秩序规范所默认之价值而定。同理,在两岸关系与国家认同议题上,国内民主
多元化社会中对人民在民主政治意见形成过程之宽容度有极大界限化的趋势下,就攸关国
家安全等重大公益事项,自不宜赋予无调查权之被告过重之查证义务,以调和使整体法律
规范之适用结果,在言论自由之保障与名誉权之保护相冲突时,能妥适取舍为价值判断,
以维护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及整体法价值体系间之和谐,减少矛盾与冲突,俾利实现公职人
员选举罢免法第一百零四条之核心规范保护目的,及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
而目前是国民党不甘被冒名,所以就去告发
但无可否认的事实,终究是:
一、蒋万安早已经当选台北市市长,陈时中等其他候选人均未能选上;又其明年相信也会
寻求连任,所以要这样搞,动机耐人寻味...
二、国民党的名声败坏不堪已经流传了许久,但这次居然不再次全部不起诉,看起来法理
上没办法说服高检署
反正能做到这样子,真的令人耳目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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