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律师间可能因为立场对法官撤销发回的解释差异这么大也是满有趣的
时代力量的前立委邱显智昨天分享同事律师的观点
反而没那么义愤填膺的指责,而是默认同一套法律之下法官的判决真的会不一样
结论:算柯文哲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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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全文)
今日陈怡君议员的案件,台湾高等法院作成并公开114年度抗字第2227号裁定(裁定连结
见留言),正好与此前本所关于刑事诉讼法羁押要件的讨论有关。
希望社会大众在讨论该裁定时,能暂时放下政治人物阵营的色彩,只能说当事人的签运非
常之好,今天即使是另一个案件如果是由这一庭来审,相信也是支持不必羁押的判断,而
不会选择撤销发回。
只能说虽然法律是同一套,但由于需要依靠法官解释适用来操作法律,同一个事件因为不
同的法官对法律解释的宽严差异,或对事实涵摄的划线标准不同,就会获致不同的结论,
有时甚至是天堂地狱的差别。
这边多嘴岔题一下,法官的个别差异并不应该用来评价对错好坏。
有些法官非常认真,但对自己狠的法官满多对被告也满狠的,有罪时量刑下手重到你哀哀
叫。有的法官比较不会采冲撞性的见解,可是如果你只能找到案件事实差不多的最高法院
胜诉前案,可能案件就一路绿灯,让对手迅速回家抱棉被哭着唱征服。
有的法官衷心信奉人权保障,你作为被告当然感觉很开心,法官一定坚守无罪推定,清白
有望,但是你如果当个一心只想让被告早点去跟上帝见面的被害人家属,你会感觉自己被
司法又捅了一刀,然后隔天报纸痛骂恐龙法官。
不过还是补充一下,大部分的法官个人色彩不会这么鲜明,多数就是照着最高法院新的见
解,跟着最近的讨论和风向,稳定地依照“行情”和“多数见解”操作法律,偶尔灵光一
闪产出佳作这样。
穿着或脱下法袍,也都还是血肉之躯,也有喜怒爱乐,也有爱恨情仇,都是与你我一样的
人。非神,非仙,或有圣贤,或非圣贤。
离题了,该裁定行文很明显是受命林孟皇法官的手笔,而且合议庭能以林法官这个见解,
也是相当积极,尤其这一段:“基于公平法院及无罪推定原则,法官于受理的案件,负有
合法、公正、妥速及时处理的义务,刑事案件中检察官负有举证责任与说理义务,检察官
起诉以后,即应推定检察官的证据蒐集、保全已经完竣,除了连“证据保全”的方法都解
决不了的极端特别危险的情况之外,法院原则上并没有为检察官考虑证据保全的义务,更
没有“接力”检察官补强有罪证据的义务”、“换言之,在检察官起诉时,按理应该已经
侦查完备、取证完毕,法院作为“中立的听审者”,基于审检分隶、公平法院与武器平等
等原则,并没有“帮忙”检察官“补破网”的责任。”,重申了公平法院下,刑事诉讼的
无罪推定原则,与中立听审者的地位,是重要的基础。
另外,裁定指出了一个我国制度的特点:“我国检察官享有法治先进国家中罕见的权限-
于侦讯时可以命证人具结作证,刑法第168条并对不实陈述者时赋予伪证的刑事处罚效果
,这意味证人(共同被告)在侦查中具结证述后,纵使证人于审判中作证时翻供,究竟应
以其侦查中的证述为真,抑或审判中所述较为可采?核属法官证据取舍的事实认定问题,
也属于证据证明力的判断问题。”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既然推定起诉时证据已经蒐集完备,也就是原则上该问的证人,在侦
查中就已经叫来具结作证问完过了。那为什么要提检察官可以命证人具结担保这件事呢,
因为证人具结后如果改口,检察官马上就可以用伪证罪去办他。所以就有法官认为,检察
官有命证人具结而以伪证担保(或说恐吓)证人不能在审判中改口,是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而违宪(参宪法法庭114年度宪裁字第5号裁定与关系文书)。
林法官在此并没有挑战检察官可以命证人具结是否违宪的问题,而是在这个规定基础上主
张,那既然检察官已经有了这个武器,经具结的证言原则上是有证据能力,那就算证人改
口,也是我法院判断证人说词何者可信的问题,你不能说有了具结担保还不够,还要拿被
告的人身自由进去堵。这也是林法官得出以下这个重要价值判断的核心,林法官因此认为
“再以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作为羁押事由,不仅违反诉讼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亦
使法官容易形成被告有罪的心理倾向,如此势必压缩法院秉于无罪推定原则而判决无罪的
空间,无形中提升了造成冤案的机率。”
从而,裁定在此迎来最后这个结论:“当法院已于侦查中以防免勾串的事由裁定羁押刑事
被告,给予检察官追诉犯罪的时间,检察官也据此顺利地厘清犯罪事实而起诉被告时,法
院于移审或审判程序中自须审慎,就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的勾串事由采取限缩
解释方法,除认刑事被告有于起诉后另行发生勾串之虞的具体事实,得例外地以之作为羁
押事由之外,原则上应不得再依职权,以本条项款作为羁押刑事被告的事由。”,不负责
任超译一下,这就是说,我侦查中都体谅你帮你羁押让你高歌猛进努力追查了,起诉以后
我就不再让你这么容易羁押了喔,除非你给我一个起诉以后足以惹起我怀疑(或说度烂)
被告将可能去勾串的具体事实(你自己猜的想的作梦梦到的都别来乱嘿),不然你就不要
来用这个理由想要我帮你押。你有本事起诉,就要有本事靠你起诉的卷证说服我定罪。
本所只能说,好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