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本来就有一个 微罪不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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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
检察官得因下列原因为不起诉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必处罚者。
二、犯罪嫌疑不足者。
三、其他法律规定得为不起诉处分者。
这里的“情节轻微,不必处罚者”,就是俗称的“微罪不举”。
不是无罪:行为仍然是犯罪,只是检察官认为处罚意义不大。
行政裁量:检察官有决定权,不是必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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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整个案子就是 检察官 眼睛比py小 容不得伊丽莎
32元 光传唤开庭 邮寄通知书、电话通知的成本 都超过不知道几倍了
检察官就是要硬干,法官能怎办? 案子来了就是要审
“微罪不举”只适用于检察官,法官不能直接用这个理由来判决。
这就是所谓的 学艺不精 或不思进取 或眼睛小
应该要回家罚抄《刑事诉讼法》 一百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