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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far (自动手枪人偶)
2025-09-13 20:17:24中华民国《宪法》第23 条规定,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
、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享有的自由权利。此条文包含“
法律保留原则”(限制必须以法律为之)、“比例原则”(限制程度必须在必要范围内)
与“目的正当性”等要求,是国家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时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依据。
《宪法》第23 条的内容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护社会秩序、增
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限制人民自由权利的事由
国家可以根据此条文,在符合必要性的前提下,以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
‧ 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个人的行为侵犯到他人的自由权利。
‧ 避免紧急危难::在国家面临紧急情况时,为了人民的安全而进行必要的限制。
‧ 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正常运作和稳定,防止混乱的发生。
‧ 增进公共利益::为了社会整体的福祉,例如兴建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等,而对
个人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
宪法第23 条的原则与要求
此条文确立了限制人民基本权利的几个重要原则:
‧ 法律保留原则:
限制人民自由权利的行为,必须透过法律的形式来为之,不得由行政机关任意决定
。
‧ 比例原则:
限制人民自由权利所采取的手段,必须与所追求的公益目的之间具有适当性、必要
性,并且不得过度。
‧ 目的正当性:
限制人民自由权利的理由必须符合“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
秩序、增进公共利益”这四种法定事由。
这早就违宪了 在那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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