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9-12 13:08:55※ 引述《dnzteeqrq (过客)》之铭言:
: 记者柯美仪/台北报导
: 基隆市某国中男学生因抽菸遭教师制止,竟情绪失控出手殴打教师,导致教师头部钝伤、
: 下唇撕裂,连随身眼镜也被打坏。教师愤而报警求偿,法院审理后判决学生与其父亲须连
: 带赔偿2万2150元。校长今(11)日出面表示,教师希望让学生有所警惕,才会报案、司
: 法求偿。
: 推 Jin63916: 请求40万虽然过分了点,但2万也太少 223.137.122.170 09/12 11:36
: → Jin63916: 精神慰抚金这么少的吗 223.137.122.170 09/12 11:36
这要先对照基隆地院一一四年度基简字第八三二号民事简易判决(即所涉之民事诉讼案)
的说法:(不过得先提示,文书原本没有遮蔽案发校名)
原告主张:
原告乃基隆市○○国民中学(下称系争国中)之教师,而被告甲少年则就读于系争国中;
讵被告甲少年不满原告禁止其抽菸之管教方式,竟于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八时二十三
分左右,在基隆市安乐国民小学之教室走廊,徒手殴打原告之脸部与头部,导致原告头部
钝伤、下唇撕裂伤(下称系争体伤),随身所配载之眼镜亦有毁损(下称系争物损),故
原告自得依民法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请求被告甲少年赔偿
1.医药费共新台币(下同)一千二百五十元、
2.眼镜修复费共五千九百元、
3.精神慰抚金三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元(上开1.至3.项金额合计四十万元);
又被告甲少年为上开行为之时,乃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有识别能力,是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
甲父、甲母,亦应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前段规定,与被告甲少年就原告连带负损
害赔偿之责。基上,爰本于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提起本件损害赔偿之诉,并声明:被告
应连带给付原告四十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之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5%计算
之利息;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法院判断:
按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回复他方损害发生前之原状
;第一项情形,债权人得请求支付回复原状所必要之费用,以代回复原状;不能回复原状
或回复显有重大困难者,应以金钱赔偿其损害。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甚明。兹就原告主张之赔偿数额,逐项审核如下:
1.医药费共一千二百五十元:
查系争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原告旋于同日即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往长庚医疗财团法人基
隆长庚纪念医院(下称基隆长庚医院)急诊,经基隆长庚医院给予系争体伤之初期照护,
并就其头部外伤并脑震荡之状况,安排其于同月二十四日前往脑神经外科门诊治疗追踪,
迨同年3月3日回诊脑神经外科门诊确认其脑部状态恢复为止,原告共计支出医疗赀费一千
二百五十元乙情,业据提出基隆长庚医院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三月三日诊断证明书、急
诊费用收据、门诊费用收据为证;经核上开支出,俱属原告因系争体伤必须接受医疗行为
所支出之必要费用,故原告将此支出列为其损害范围,自属合理而堪采认。
2.眼镜修复费共五千九百元:
承前所述,原告除因系争事故受有系争伤害,并因系争事故受有系争物损;而原告主张其
因系争物损以致支出眼镜修复费共五千九百元,亦据提出二联式统一发票、镜片订片单为
证,经核无讹,故原告此部分请求,亦应准许。
3.精神慰抚金三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元: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一项前段定有明文。且关于慰抚金之多寡,应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苦痛为准据,亦
应审酌被害人之地位、家况及加害人之地位,俾资为审判之依据,故应就两造之身分、职
业、教育程度、财产及经济状况,用以判断非财产上损害之慰抚金数额(最高法院五十一
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号判例意旨、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一号判决意旨参照);盖慰抚
金系以精神上所受无形之痛苦为准,非如财产损失之有价额可以计算,究竟如何始认为相
当,自应审酌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家况、并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与其他一切情事
,定其数额。本院审酌两造年龄、学历、经历、财力、资力,兼衡酌本件侵权行为之发生
经过、系争体伤之轻重程度等一切情状,认原告请求精神慰抚金即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
以一万五千元为相当。基此,本院依凭上开标准,认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精神慰抚金一万五
千元,为有理由;至逾此范围之请求,则属过高,不应准许。
4.综上,原告因系争事故所受财产及非财产上之损害,总计二万二千一百五十元【计算式
:一千二百五十元+五千九百元+一万五千元=二万二千一百五十元】。
另外附带一提:
一:该教师同时向母亲提诉,认为对其孩子有照护上疏失,应共同承担;但法院却认为,
因为母亲在夫妻协议离婚后,已不再行使对该学生的亲权,所以不需要负担连带赔偿
的责任
二:父亲是“在监人犯”,而在收到开庭通知后,已经声明不会出庭(《民事诉讼法》亦
无明文规定),所以法院直接依一造辩论而于同日下判
进而,在扣除诉讼费用后,仅能获得约一万七千元而已...
但不管怎样说,精神抚慰金部分,往往都会有报大数、给法院“杀价”的状况
照着该教师受到的惊吓来看,还要学生在医药费、修眼镜费用之外,再负担高额非财产上
赔偿,的确有点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