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9-11 16:04:10※ 引述《lazyjohn (懒约翰)》之铭言:
: 中天 李奕纬
: 民众党前主席柯文哲京华城案今(11)日再开庭,传唤民众党秘书长周榆修、木可公司员
: 工李婉萱作证,厘清政治献金案部分案情,同时高院也将审理柯文哲7000万交保抗告案。
: 今天开庭最后,针对北检以“接触证人陈智菡、陈宥丞”等理由抗告柯文哲交保,柯文哲
: 辩护律师郑深元特别表示,8日交保时柯文哲尚不完全清楚裁定内容,在群众簇拥下被动
: 跟2位被告同台或同车,“跟庭上抱歉!”请求禁止接触证人的范围限于未到案之证人,
: 否则名单多达2、300人,会使柯文哲限于孤立。
看来某种程度上,还是要刷新记忆一下
不然起诉当初的情况,相信老早都忘个精光,甚至在跟风的情况下,已经产生更大程度的
误解(不信任感)了...
其中:
: → gankgf: 这样证人包含陈佩琪吗? 42.79.251.80 09/11 13:58
节录起诉书记载:
【第一部分】犯罪事实之认定
(一)A1-37行动硬盘之真正性且系被告柯○哲所使用
3.证人陈○琪证称A1-37行动硬盘是被告柯○哲所使用
证人陈○琪于113年11月7日侦讯时证称:“(问:在检察官去你家搜索时,在你跟柯○哲
的卧室内扣到的一个USB[扣押物编号A1-37],里面有很多柯○哲当医师在演讲的资料,
与在北市府、民众党工作时的资料,但其中也看到很多你们家自己的生活照片,所以这个
USB是你跟柯○哲一起共用的?还是只有柯○哲自己在使用?)这个USB不是我在用,是柯
○哲在使用,所以里面有什么资料我不会知道。”由证人陈○琪上开证述内容可知,
A1-37行动硬盘是被告柯哲所使用。
【第二部分】求刑考量
(二)请审酌上情且其犯后:
4.参以被告柯○哲对依法执行之搜索、羁押、讯问等司法程序,尽显倨傲,其屡屡陈称“
政治迫害、罗织罪名、陷害无辜人民”,其曾于113年8月间传讯配偶陈○琪称:“我觉得
正面应付,让每个人都知道,就变成政治迫害”,足见被告柯○哲为图脱免刑事责任,空
言以政治迫害作为解释,更不惜污蔑、践踏司法,其犯后态度不佳。
至于本文指的陈智菡、陈宥丞,在起诉书中同样有记载:
【第一部分】犯罪事实之认定
(二)柯○哲、李○宗、李○娟共同侵占柯○哲政治献金及民众党政治献金共6,234万6,790
元
2.柯○哲、李○宗、李○娟利用木可公司侵占柯○哲政治献金与民众党政治献金共计
4,510万5,754元
⑴以木可公司侵占KP小物募款所得之柯○哲政治献金共4,133万5,588元
⑤为增进募款之金额,李○宗、李○娟于112年12月间谋议以网红宣传之手法,提供专属
折扣码使民众享有优惠,并恣意支配所取得之募款所得,将使用专属折扣码之募款所得5
%分润给网红宣传者,而委由民众党党工许○、陈○菡、吴○萱以及民众党台北市议员黄
○莹、陈○丞以“木可好店”网络商店专属折扣码之方式在网络上宣传募款小物,并以“
带货行销费”、“订单业绩分润”之请款项目,向木可公司收取分润报酬,分别由许○于
113年2月5日、同年2月6日各收取2万5,000元、2万元,合计4万5,000元;陈○菡于113年2
月5日、同年2月6日、同年2月7日各收取2万5,000元、2万5,000元、2万元,合计7万元;
吴○萱于113年2月15日收取6,000元;黄○莹于113年2月5日、同年2月6日各收取3万5,000
元、1万5,000元,合计5万元;陈○丞于113年2月7日收取6,000元(上开折扣码分润是否
涉及不法部分,另案侦办中)。
【第二部分】求刑考量
(二)请审酌上情且其犯后:
2.被告柯○哲为图卸责,于113年4月28日以LINE告知陈○菡:“晶【注:应为“京”】华
城今天陈○铭有送一堆资料给我,应该也有给你”、“晶华城增加容积率,完全没有进过
市长室,所以就是彭○声要负责……”而诿言狡饰;犹利用其卸任市长之实质影响力,于
113年4月28日以LINE向斯时任职北市府之陈○铭索取都委会资料,陈○铭亦就本案建议:
“身为市长不会干涉都委会讨论个案,也不会对都委会下指导棋!”。被告柯○哲尚与现
任议员陈○丞、民众党发言人吴○萱等人于律师团之LINE群组商讨如何应对,陈○丞多次
将斯时未能公开之议会调查资料、进度及被告彭○声出席与否、出席后之供述等,回报被
告柯○哲知悉,该群组成员则于113年5月31日向被告柯○哲建议回应:“1.我相信公务员
、相信制度2.相关程序经过专家小组、都委会审议,到底认为谁有问题……若要提出书面
询答,○丞建议由他在调查小组提出……”、同年7月24日建议被告柯○哲:“……本案
于109/4/15柯市长转送都委会研议,而后经都委会、专案小组研议,柯市长皆无任何指示
及意见……京华城之容积奖励审议过程……经都委会以共识决方式决议给予20%之容积奖
励,而其间过程柯市长均未参与”,均与被告柯○哲113年9月1日、9月5日、10月29日羁
押庭及延押庭上之辩称相符,足见被告柯○哲积极掩饰犯行之情。
因此大概是可以理解,辩护人在没有重看起诉书的情况下,就听信第三者(证人、民众党
)的“谗言”,而对院检开砲了
但至于二、三百位证人、被告部分,起诉书则没有这样写...
可是,要限制到如此广阔的话,却又不切实际
毕竟不像营业秘密、专利等涉及智慧财产的刑事诉讼中,告诉人会声请法院核发“秘密保
持命令”,这边顶多只是涉及“都市更新”的法律认定
所以根本不好思考,有何逻辑可以反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