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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5-09-05 07:22:44※ 引述《TBOC (花严)》之铭言:
: 记者罗欣怡/桃园报导
: 前桃园市长郑文灿贪污案的法官再次更动!郑案原审判长江德民因病请长假,改由受命法
: 官廖奕淳接手,但今年4月间也因重病请假,再由审判长孙立婷代理。但8月28日司法新事
: 务年度开始,桃园地院今(4日)下午重新抽签,由前桃园地检署书记官田时雨承办,审
: 判长为31期的潘政宏。
: 桃园地方法院指出,公开人工抽签分由刑十一庭芳股64期田时雨法官承办,审判长为潘政
: 宏法官、陪席法官为58期蔡旻颖法官。潘审判长为司法官班31期,属本院资深法官,专精
: 刑事审判,学养深厚,经验极为丰富,信能带领合议庭接续妥速审理郑案。
就原本的情况来稍作回顾,在准许交保的时候,合议庭组织是:
刑事第十四庭 审判长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黄皓彦
法 官 廖奕淳
嗣后虽然原审判长请假了,但还是原本的合议庭审理
只是审判长换了人来担当:
刑事第十四庭 审判长法 官 孙立婷
法 官 何信仪
法 官 黄皓彦
如今再转由其他合议庭接手
这应该是不能和日前的国安私菸案相比,毕竟该案是缠讼约三年才有结果,期间编制异动
是很正常的
而此时的状况,则是在接案一年内,换了第三次
要说已经给人“毛骨悚然”的感觉,似乎差不多(而且很难与“巧合”相称)...
至于:
: 推 neoa01: 看到郑文灿的案子, 42.73.233.89 09/05 00:56
: → neoa01: 再想到陈梅慧,唉,活在民进党执政的时代 42.73.233.89 09/05 00:56
说到陈梅慧死亡的个案,嗣后新竹地检署再次针对肇事司机徐安德不必受科技监控一事,
提起抗告,但却被高等法院驳回
按照一一四年度科控抗字第七号刑事裁定的说法:
抗告意旨:
依本件卷内事证所示,被告涉犯过失致死、过失伤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尚未赔偿大部分
被害人,且被告若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有脱免罪责而逃亡之高度可能,复被告具逃亡境
内外之能力,显有事实足认被告有逃亡之虞,原审于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之原裁定亦同
认被告有逃亡之虞。惟原审虽以被告前于实施科技监控期间均能按日报到及审酌被告、告
诉人权益与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等节,而无实施科技监控之必要,然观诸原裁定内容,实
仍未就上揭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强制处分,如何能有效防免具逃亡境内外能力且
具逃亡之虞之被告,发生逃亡而规避案件续行或案件确定后执行之情况,予以具体说明,
且本案科技设备监控实属较轻度之监控处分,于被告定罪可能性随诉讼程序之推进而提高
,其畏罪逃亡之可能性亦相应升高,及实务上可见纵命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仍屡发生被
告于审判期日均遵期到庭,然于案件上诉后抑或判决确定即将执行之际,即生潜逃出境或
于国内逃亡之情形,原审据以前揭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强制处分,取代原本审理
时之科技设备监控等强制处分,其裁定非无疑义,请将原裁定撤销,另为适法之裁定等语
。
法院判断:
原审审酌被告前于原审法院实施科技监控期间均能按日报到,并说明被告未能与所有告诉
人、被害人达成和解,难以认其与本案科技设备监控之关联性,且衡酌被告、被害人及告
诉人权益、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等情,因而裁定被告自一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长限制出
境、出海八月,维持自一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晚上十一时后停止科技监控,另命被告限制
住居于台中市○里区○○路○○○号等旨,经核业已考量其诉讼进度、科技设备监控或其
他强制处分(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性质、功能与效果,并就本院先前撤销发回
关于停止科技设备监控部分,调取电子报到纪录表为证据,并由当事人、辩护人表示意见
,且于裁定叙明理由,已审酌全案卷证及综合一切情事后之裁量判断,未悖离论理、经验
法则与比例原则,于法并无不合。原审既已依卷内事证裁量审酌,究无检察官抗告意旨所
指原裁定未说明理由之情形。至检察官所指原审未叙明其余被告关于逃亡能力、风险及科
技设备监控必要性之具体事证或论据,核系就原审之义务性裁量任意指摘原裁定违法不当
,依上说明,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被告因过失致死等案件,经原审认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过失致人于死罪(想像竞合轻
罪略),于一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以一一三年度交诉字第一四九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
月等情,经本院职权调取该案电子卷证核阅,并有该判决书、法院前案纪录表附卷可稽。
被告是否因原审判决以后之情事,致相关处分有所变更必要,核属原审依其诉讼进度职权
审酌事项,并此叙明。
看来准备要逃跑了,移民署应该要严加戒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