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排除新青安适用72-2的法源依据?

楼主: adult0478 (老不修)   2025-09-04 11:10:05
银行法第七十二条之二规定之解释令
发文机关: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107.08.31 资料类别: 行政规则
发文字号: 金管银法字第10702733630号令 发文单位: 法规制度组
机构类别: 上传时间: 107.08.31 17:14:09
一、 银行法第七十二条之二所称“住宅建筑及企业建筑放款”,系指银行总分支机构(
含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及海外分行)提供借款户申贷资金用于兴建或购置住宅及企业用建筑
物之放款(包括银行办理地上权住宅融资、地上权开发案之建物使用权销售融资)。但其
转列之催收款余额,免予计入。
二、 银行总分支机构(含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及海外分行)承作下列项目之境内外放款,
得不计入“住宅建筑及企业建筑放款”之总额:
(一) 用于兴建或购置下列建筑物种类之放款:
1、 公私立各级学校。
2、 医疗机构:指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所称之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

3、 政府厅舍:
(1) 提供民众服务或统筹规划该服务措施之政府机关办公处所及其设施。
(2) 办理前项业务人员必要之职务宿舍及其设施。
4、 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指长期照顾服务法所称之长照服务机构。
5、 社会住宅:指住宅法所称之社会住宅。
6、 厂房:指依工厂管理辅导法申请许可或登记之工厂,含其设立工厂所使用之土地及
其土地上相关建筑物及设施,如:办公室、仓库、生产实验室等。
(二) 为提供参与都市更新之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实施者或不动产投资开发专业
公司筹措经主管机关核定发布实施之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所需资金而办理之放款。
(三) 其他依法律规定得不受银行法第七十二条之二限制之放款。例如:促进民间参与公
共建设法、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等。
(四) 对营建工程业之营运周转金放款,其资金用途符合前三款者。
.......
有查到以前就有相关不计入住宅建筑与企业建筑放款的函释,不确定这次是不是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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