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七法和法源一审结果,台湾AI创新是玩假的?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9-03 13:20:39
前次的情况先不谈,但还是简单回顾一下:
目前七法股份有限公司、郭荣彦及谢复雅都已经分别就刑事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起
上诉,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并已经分案为:
(一)一一四年度刑智上诉字第二十五号
(二)一一四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三号
审理中。
而在另一方面,又有涉及七法和法源资讯的诉讼,不过身份对调(七法是原告、法源资讯
则为被告)
后者在该案中获得不起诉处分,前者声请再议被驳回后,就提起“声请准许提起自诉”,
结果被驳回
对照八月廿九日作成的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智声自字第十号刑事裁定:
声请意旨:
(一)民国114年5月16日台湾高等检察署智慧财产检察分署114年度上声议字第189号驳回声
请再议之处分(下称再议处分),及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112年度侦字第39660号不
起诉处分(下称原处分),认事用法不当,显有调查未尽及判断矛盾之违法:
1.再议处分认定声请人七法股份有限公司所经营“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是否
具有原始性尚有待商榷之理由,系以被告法源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法源公司)自95年
起已营运线上法律数据库,且两造有另案侵害著作权刑事诉讼进行中,并以任一网站之内
容进行确认据以论断,显有侦查不完备之情形,岂能以“经营历有年所且具规模”作为被
告之免死金牌,而再议处分所述三个网站内容,于原处分侦查中并未提供给声请人确认并
陈述意见,原处分用语为“知名网页范本”教学网站,显非再议处分所列之“APPLE”网
站、“GOOGLE”网站。
2.再议处分关于被告法源公司“法令订阅服务”是否抄袭“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
台”之判断,流于速断,率以被告法源公司所营其他服务较早即认定无侵害著作权云云,
实有违我国著作权适用之论理法则与经验法则,被告法源公司经营历史较早,并不代表其
后推出之产品当然具有不受抄袭指控之豁免权,我国著作权法并无以“经营历有年所且具
规模”作为阻却违法事由。
3.再议处分认定被告法源公司有无接触声请人所有“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之
事实及必要性,均乏证可佐云云,有违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接触之定义,被告法源公司显有
充分、合理之机会接触;浏览并知悉系争平台之网页设计及内容表达,已符合“间接接触
之证明程度”,且“实质相似”中“量之相似”的依据,不应以“数据库范围来源”之多
寡为依据,而应以抄袭部分在原著作中所占之比例为据。
4.检察官对于告诉人提出之证据,本应详加调查并于处分书中叙明不采之理由,然关于声
请人所提世新大学王思原副教授出具之专家鉴定意见书(下称王思原鉴定书)之证据价值
,原处分本应详加调查却迳以不符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予以排除,已嫌速断,再议处
分所述不采纳王思原鉴定书之理由,系以“经营历有年所且具规模”之风马牛不相及之因
果关系为由,又再议处分说明王思原鉴定书并未经被告法源公司提出任何资料而难认公允
等语,然原不起诉处分亦非不得再委请第三方鉴定,驳回再议处分亦非不得发回地检署再
行鉴定,声请人实难甘服。
(二)原不起诉处分及驳回再议处分对于“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之原创性判断
过于轻率,不仅对于“接触”与“实质相似”等侵权要件之审酌显有缺漏及误解,对于王
思原鉴定书之证据价值亦未能给予应有之考量,甚至本案被告王雨薇、吴绍兴针对本件行
为是否有犯意联络、行为分担,是否有其他未到案之犯嫌亦有参与本案著作权侵害之行为
,在在可证本案侦查中之调查实有未臻完备之状况。
(三)声请人因认被告王雨薇、吴绍兴涉有著作权法第91条第2项意图销售而擅自以重制之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罪嫌及第92条擅自公开传输等罪嫌,被告法源公司则应依同法第
101条第1项规定科以各该条之罚金罪嫌,并认本案应有准许提起自诉之必要,爰依刑事诉
讼法第258条之1规定于法定期间内声请准许提起自诉
法院判断:
(一)按讯问被告,应与以辩明犯罪嫌疑之机会;如有辩明,应命就其始末连续陈述;其陈
述有利之事实者,应命其指出证明之方法;审判中法院应提示证物予被告使其辨认,刑事
诉讼法第96条、第164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有别,被告与告诉人于
刑事诉讼法上系处于完全不同之地位,被告系受国家权力追诉及处罚之对象,与其对立者
为检察官,而非告诉人,此观诸刑事诉讼法第3条之规定甚明。查我国并无任何关于检察
官于侦查中“应”提示证据予告诉人供其陈述意见之明文规定,亦无告诉人提出之证据方
法当然拘束检察官之规定,盖告诉人于刑事调查程序中,仅系立于补强之地位,传唤告诉
人到庭陈述之目的,乃在于使告诉人可针对其所申告之内容外,更有所补充,事实之认定
仍须有其他补强证据始足认定,是否给予告诉人陈述意见(于侦查程序进行中,声请人有
何意见之陈述、证据之提供亦或是请求调查证据等情,本得具状向检察官提出)、是否使
告诉人知悉侦查进度等,均属检察官于案件侦查中本得以自由裁量之事项,苟检察官就被
告犯嫌之有无,已可从其他事证予以调查明确认定,因而未通知告诉人到庭陈述意见或调
查其他证据,要属侦查权限之合法行使,难谓检察官侦查程序有何重大瑕疵。声请人主张
原处分及再议处分未提示“知名网站”内容以供声请人表示意见、未就王思原鉴定书予以
详加调查,而有准许提起自诉之必要云云,均于法无据,难认有理。
(二)声请人自称“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于111年6月13日上线营运,于111年9
月7日发现被告擅自将“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之图形、网站页面、电磁纪录等
非法重制、改作后,以被告之“法令订阅服务”侵害其著作权,后又改称“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上线时间为111年5月30日、被告自声请人“Lawsnote Search法学
搜寻系统”问世起即有抄袭行为,并自107年12月3日起陆续抄袭声请人公司数据库多项主
打核心功能云云,则本案之“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究竟系于何时上线,声请
人所述已前后不一,且声请人后改称上线时间为111年5月30日,系以声请人提出之其公司
工程师之COMMIT CODE截图为据,然观诸该COMMIT CODE截图虽有“INTO MASTER”之记载
,但COMMIT CODE仅属工程师对其电脑所下指令,与服务器有无对外连线、是否已供不特
定人得以上线浏览系属二事,加以声请人所述有上开前后不一之情形,是依声请人所提证
据尚不足以认定“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之上线营运时间。
(三)原处分及再议处分并未使用“经营历有年所且具规模”之文字,且本件告诉人所提证
据难认已达“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之程度,原处分及再议处分并无违背经验法则、论
理法则及证据法则之情事:
1.声请意旨一再主张原处分及再议处分以被告法源公司“经营历有年所且具规模”之事实
为由而有免死金牌、阻却违法云云,惟遍观原处分及再议处分之理由,并无记载“经营历
有年所且具规模”之文字,显属声请人自行解读后而使用之文字,此先叙明。
2.声请人于侦查中指称被告法源公司有抄袭声请人公司产品之恶习云云(见他字卷第402
页),惟查原处分及再议处分以另案即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99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33号
刑事判决为凭,认定被告法源公司于95年6月之前即已经营线上法律数据库服务,此为声
请人所不争执,且被告吴绍兴于侦查中辩称:法源公司自89年起就提供线上法律服务,名
称为法源法律网,“法令订阅服务”的发想是因为客户7-11统一超商在111年初春节前以
电话及电子邮件表达提供法令新讯的需求,因而经过法源公司内部多次讨论后,于111年7
月上线,法源公司并未抄袭声请人产品,我甚至怀疑声请人抄袭法源公司等语(见他字卷
第177至187、563页),并提出法源公司与7-11统一超商往来之电子邮件、法源公司111年
1月24日至111年7月4日“法令订阅服务”上线日止之公司内部会议记录等为据(见他字卷
第609至630页),参诸声请人自称“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之上线时间有上开
前后不一之情形,及声请人声称系其自行发想“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之创意
,于112年3月7日始提出告诉并声称系于111年9月7日发现被告法源公司抄袭“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等情(见他字卷第3、7页),综合上开事证及时间先后以观,被告
法源公司、吴绍兴辩称辩“法令订阅服务”之发想与“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
无关、怀疑系声请人抄袭被告法源公司等语,即非全然无由。
3.声请人声称“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网站页面、电磁纪录等均系其自行发想
,并享有著作权云云,惟观诸原处分卷内所附之“网页范本”教学网站“bootstrap”、
“OpenAI”网站之ChatGPT页面、“Headways Solutions”网站页面、“Google”网站之
“产品”页面、“Apple”网站之“Apple Books”页面等知名网站页面,声请人“
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之网页设计与上开网站之网页展现之图形、ICON摆放位
置之设计等均大致相同,则声请人之网页设计究系自行发想、或抄袭知名网站、或购买第
三人架构完成之软件再自行增添文字等情,均非无可能,且声请人代表人郭荣彦、其工程
师谢复雅亦于另案承认自本案被告法源公司之数据库以爬虫程式下载法规相关资料,有台
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110年度侦字第36305号等案件起诉书可参(见侦字卷第139至150
页),声请人之法律数据库资料既曾至被告法源公司取材,则就前述著作权法所称创作之
“原创性”要件当中,声请人是否确实具有原始性,亦有疑义,是原处分及再议处分认为
声请人之页面设计不具“原创性”,难认有违背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之处。声请人以原处
分与再议处分引用之网站不同为由,而主张应准许其提起自诉云云,难认有理。
4.声请人主张被告法源公司“法令订阅服务”之内容与“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
”之内容大多雷同,而所谓“实质相似”中之“量之相似”不应以“数据库范围来源”之
多寡为依据,而应以抄袭部分在原著作中所占之比例为据云云,惟查被告法源公司之“法
令订阅服务”与声请人之“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相较,其中“裁判”、“法
学论著”为被告法源公司“法令订阅服务”所独有,且就数据库范围而言,被告法源公司
“法令订阅服务”超过900多种,“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之资料量来源约为40
个政府机关网站,数量上显著不同,实质上亦不相同,有各网页打印资料附卷可稽,又被
告法源公司与吴绍兴辩称“法令订阅服务”之“全部新讯”、“修正对比”、“修正条文
”、“判解函释内容”等等页面,均系承袭“法源法律网”而来,并提出法源法律网对应
部分之网页对照为证,且承上所述,声请人之法律数据库资料曾至被告法源公司取材,声
请人对于“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之上线时间又有前开不明之情形,则综合上
开事证及时间演变顺序,被告法源公司“法令订阅服务”是否为抄袭者尚属不明,依卷内
事证难认已达“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之要件,原处分、再议处分依上开事证分别作成不
起诉处分及驳回再议处分,难认有违背违背经验法则、论理法则及证据法则之情事。
5.况且,如依声请人所主张,则被告法源公司“法令订阅服务”系抄袭于后,纵依声请人
改称后之“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上线时间为111年5月30日,距离被告法源公
司“法令订阅服务”之上线时间亦仅约2个月,然“法令订阅服务”之功能及资料内容却
远多于“Lawsnote Monta 法令异动平台”,衡诸常情,殊难想像抄袭者于2个月内即大幅
超越被抄袭者之功能及数据库,仅凭侦查卷内所存证据,难认已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1条
第1项规定“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之要件,声请人声请准许提起自诉,难认有理。  
(四)就王思原鉴定书之部分:
1.按鉴定人由审判长、受命法官或检察官就下列之人选任一人或数人充之:一、因学识、
技术、经验、训练或教育而就鉴定事项具有专业能力者。二、经政府机关委任有鉴定职务
者。鉴定人就本案相关专业意见或资料之准备或提出,应揭露下列资讯:一、与被告、自
诉人、代理人、辩护人、辅佐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有无分工或合作关系。二、有无受前款
之人金钱报酬或资助及其金额或价值。三、前项以外其他提供金钱报酬或资助者之身分及
其金额或价值,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定有明文。又鉴定人应于鉴定前具结,其结文内应记
载必为公正诚实之鉴定等语,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亦定有明文。
2.声请人自行提出王思原鉴定书,其上虽有自称“法律专家鉴定人王思原”等语及王思原
之签名,惟查检察官并未选任王思原为鉴定人,上开“法律专家鉴定人”之文字,显属王
思原自行添加,不符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是声请人自行提出之王思原鉴定书,显然
并非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三节“鉴定”规定之证据方法,于刑事诉讼上核属被告以外之
人于审判外之陈述。
3.况且,王思原鉴定书上仅载有“委托人:七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语,对于有无受声请人
金钱报酬或资助者及其金额或价值只字未提,又无具结之节文,所做成之意见仅系依声请
人之意见所做成,未曾询问被告法源公司,不仅不符上开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02条规
定,实质上亦难谓公正。
4.再议处分业于理由中详述王思原鉴定书难以在司法案件中采认之理由(见再议处分书第
11页),声请人犹执前词争执,主张检察官应详加调查、原处分非不得委请第三方鉴定、
再议处分非不得发回地检署再行鉴定云云,形同要求司法侦查机关就与案情无关之第三人
于庭外之陈述详加调查并进行鉴定,然声请人所提证据既不足以使检察官有未达“足认被
告有犯罪嫌疑者”之情形,纵使检察官未选任第三人为鉴定人而为鉴定,亦难据此指称检
察官有违背违背经验法则、论理法则及证据法则之情事,是本件自无准许声请人提起自诉
之必要。
(五)声请人指称被告吴绍兴、王雨薇是否有犯意联络、行为分摊,或是否有未到案之其他
犯嫌均调查未臻完备云云,显然无视告诉人于刑事调查程序中,仅系立于补强之地位,告
诉人更无指挥调度检察官之权,且声请人所提证据既有上开未达“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
”之情形,声请人据此声请准许提起自诉,洵属无据。
综上所述,本件依卷存证据均未足认定被告有声请人所指犯行,本案不起诉处分书及驳回
处分就声请人上开指诉均予以斟酌,并就卷内证据详为调查后,认无积极证据足认被告涉
有上开罪嫌,犯罪嫌疑尚属不足,而分别为不起诉处分及驳回再议声请处分,核其证据取
舍、事实认定之理由,均无违背经验法则、论理法则及证据法则之情事,本院认本案并无
任何得据以准许提起自诉之事由存在,声请人声请准许提起自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看起来,对于“法律文书是否有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争议,迄今还没了结
好戏还在后头呢!
※ 引述《loveyou9527 (小弟)》之铭言:
: 各位乡民,
: 刚看完Lawsnote vs 法源案的判决,真的觉得台湾的AI政策根本就是做样子...
: 政府嘴上说的vs实际做的:
: 嘴上说:推动AI创新、开放政府资料
: 数位部天天喊数位转型
: 各部会都在办AI黑客松
: 口口声声要当亚洲AI枢纽
: 实际上:基础资料被垄断,创新直接违法
: 中华民国法条被认定有“私人著作权”
: 政府花税金建的数据库,著作权在私人公司
: 爬取公开资料做创新 = 犯罪,要关4年
: 最荒谬的逻辑:
: 总统公布的法令(公文书,无著作权)
: 私人公司整理成数据库格式(就有著作权了?)
: 政府用税金买这个服务(变成政府网站内容)
: 结果著作权还是在私人公司手上?
: 对AI发展的实际影响:
: 想做法律AI?先问私人公司买授权
: 想爬政府公开资料?小心被关4年
: 新创做创新?直接告到破产
: 结论:
: 台湾的AI创新根本就是“政策买办”在玩的游戏
: 有政府关系的:拿标案垄断资料,再告竞争者
: 没关系的新创:想创新?先准备坐牢
: 所以什么亚洲AI枢纽、数位转型,根本就是讲爽的吧?
: 台湾政府喊的AI创新是玩假的喊喊跟风圈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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