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沈伯洋:装针孔偷拍我的 应该不是车主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9-02 07:41:44
※ 引述《Tsuzichen (Zoo)》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ymIeg64.jpeg
: 完蛋啦 难怪到现在 有车牌 还抓不到人
: 原来问题居然是出在 车主可能也是被偷装上去的??
: 装针孔的 应该不是车主
: 那么 很可能是第五纵队 趁车主不注意 偷偷免钱装上去的
: 太可怕了 车主莫名被装了一台行车记录器 真的细思极恐
: 八卦又翻车了 差滴
这只能说... 追究再多也没用啦
对于心中有无端、错误幻想的人来说,“病识感”从来不是其愿意主动探知的
而相比起数个月前的“再问就告”
这反而进一步加深了外界的质疑
《零日攻击》中,虽然似乎有类似情节存在,但在现实世界中要比照套用的话,前提是人
家根本毫无知觉,任让其所持的交通工具被用于“认知作战”
不过,还是必须搞清楚:
一、不是车主装的话,大概有可能是原厂已有装配,但就个人理解来说,大多都没有如此
配备(需要另外自费安装)
除非车厂在促销时,有以“附送该仪器”为噱头,不然... 懂的都懂
二、如果真的没办法找到“无名行者”(隐形人),这对警力可是一大伤害、有辱官箴,
不是警政署可承受之轻
说到这边,八八会馆案的郭哲敏过去也是主张“不教而杀”,认为撤销科技监控并重
新羁押不妥,而在八月廿九日,他又被延长羁押二月(自一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理由略以:
兹因对被告三个月之羁押期间,即将于一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届满。经本院于一一四年八月
二十七日讯问被告,并听取辩护人及检察官之意见后,本院依目前诉讼程序进行之程度,
参酌追加起诉书及原审判决书所引用之证据资料,从形式上观察,认被告所涉上开犯罪嫌
疑仍属重大。又参之被告在原审准予自一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起以新台币二亿元具保后停止
羁押,并自当日起命限制出境、出海及以电子脚环等科技设备监控八月之期间内,在一一
四年三月十二日触动三级告警事件,告警地址为“新北市○○区○○街○○○○号”,反
应内容为“海岸警戒区(海岸线外)”;另在一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触动三级告警事件,告
警地址分别为“宜兰县○○镇○○路○段○○○号”、“宜兰县○○镇○○路○段○○○
号”,反应内容均为“港口(梗枋渔港)”等情,有原审法院执行科技监控设备通报登记
表暨附件资料在卷可稽,从被告在上开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设备监控期间内,却至海岸
线外及渔港等处,可见其行径可疑。再者,被告在原审自一一四年一月十三日实施科技设
备监控时起至同年二月十一日之期间,仅在一月十七日、一月二十二日有发生“载具离线
时间超过三十分钟”之三级告警事件,但自一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同年四月十日止之期
间(原审法院系自一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再执行羁押被告),除同年二月二十二日、二十
三日及三月十八日等三日无载具离线时间超过三十分钟之情形外,其他日期却竟均有发生
“载具离线时间超过三十分钟”之三级告警事件,此有原审法院科控违规告警卷一、卷二
等全卷资料可凭,前后对照,可见被告在上开科技设备监控之后期,确有密集异常之可疑
行径。综合以上事证,确有合理根据,足认被告除一再试探科技监控之效能外,更不能排
除其有启动逃亡之高度动机存在。至于被告及辩护人所称增加保证金或由辩护人担任保证
人、增加科技监控设备之方式、数量云云等节,然如上所述,因被告存有高度逃亡之动机
,除羁押外,其他替代方法均难以充分周密防范其逃亡。
电视剧(电影、动画)看多了,自然会一切都乱糟糟
“不看不听”是否还有效、能阻止不当传闻的散布,看来还真不要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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