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9-01 07:39:58连着来谈:
※ 引述《chirex (不含铜锂锌)》之铭言:
: ※ 引述《sal60614 (saltics)》之铭言:
: : 之前阿龙疑似抄袭的事件结果出来了==
: : 比较好奇是内文提到,不起诉书不否认抄袭事实,但这样还能不起诉?.?
: : 有没有法学家可以帮法盲阿肥解释一下为什么啊?
: 要跟新闻对照看一下才知道。
: 国立台湾文学馆去年爆出吉祥物“阿龙”抄袭风波,图样近似大陆绘师“童年Nora”的作
: 品“嗷呜龙宝”,“童年Nora”跨海控告台文馆前、后任馆长林巾力、陈莹芳,以及外包
: 商蹦世界与负责人黄胜宏,涉嫌侵害著作权,台北地检署6日以“阿龙”是由蹦世界李姓
: 女员工制作,台文馆与蹦世界不知道抄袭情形等理由,处分不起诉。不过台文馆与蹦世界
: 已对李女提告背信等罪,正另案侦办中。
: 简单来说,
: 就是不起诉的理由大概是抄袭的不是台文馆,
: 而是那个李姓女员工,台文馆与蹦世界也是受害者。
: 所以嗷呜龙宝要告也是该告李姓女员工,
: 而不是台文馆与蹦世界。
: 大概就是这样,我猜啦。
对照脸书上的贴文,另指出:
“……根据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处分书应优先送达告诉人(即本人或其
代理律师),其后方可对外公开。该情况显示,台检方或法院内部在程序完成前已泄露
案件信息,涉嫌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侵犯了我作为告诉人的隐私权,并违背法定送达
程序。”
这有点没办法理解了
目前查过该法条(相信是指第二百五十五条),没有发现其所述的内容:
(第一项)
检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三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为不起诉、缓起诉或撤销缓起诉或因其他法定理由为不起诉处分者
,应制作处分书叙述其处分之理由。但处分前经告诉人或告发人同意者,处分书得仅记载
处分之要旨。
(第二项)
前项处分书,应以正本送达于告诉人、告发人、被告及辩护人。缓起诉处分书,并应送达
与遵守或履行行为有关之被害人、机关、团体或社区。
(第三项)
前项送达,自书记官接受处分书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所以作为大陆地区人民的他,是混淆了相关规定吗?
※ 引述《neo5277 (I am an agent of chaos)》之铭言:
: 不是喔,不是这样喔
: 当初妈妈嘴老板雇主是要负连带责任的耶
: 实际拿去使用的是台文馆,老板跟主管没有监督查核责任,哇塞这老板跟主管也当的太爽
: 了吧?
: 没有善尽查证
: 这个案子真的丢脸到家了
: 台湾的司法是不是要重新开机一下。
“连带责任”的事,一般都是民事方面较有关联
要在刑事案件上适用,必须先看是否有直接财产损失(即多在“诈欺”案、“窃盗”案、
《废弃物清理法》之类的案件上出现)
而目前的情况,相信只是到“著作权受侵害”的层级而已,与财产损失没有密切关联
但不管怎样,既然已经声请再议
且看高等检察署是否会重新侦办(或者原检察官认为确实无理,而再开程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