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8-31 17:56:50只谈推文:
※ 引述《ytkuang (歪踢光)》之铭言:
: 记者黄明堂/台东报导
: 台东一个大学乐团男女成员在深夜练唱后饮酒作乐,1名女学生酒后要骑机车走人,男学生
: 却抱着不让她走,因有碰触到她的屁股及大腿,事后被她告,检方依强制猥亵罪起诉,但男
: 称是为阻止她酒驾。台东地院法官认为现场有其他女同学在场可协助劝酒驾,实不必采强抱
: 手段,判他猥亵不成立,但构成强制罪,判刑2月、缓刑2年,且禁止对她骚扰跟踪。
: 推 sazdj: 法官连阻却违法都不懂 死读书 114.41.196.156 08/31 17:42
其实必须看回此案的判决书,才能看透真实面貌
目前似乎是照“罪疑唯轻”,只能成立罪刑较轻的强制罪(且只能上诉到第二审),非强
制猥亵罪...
节录台东地院一一三年度原侵诉字第十七号刑事判决的说法:
1.按所谓猥亵行为,系指性交以外,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
性欲之一切行为而言(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十号判决意旨参照)。而猥亵之概
念,性质上属于规范性之构成要件要素,每受时代演进与社会风俗民情之变迁,而异其内
涵,本质上具有浮动性,为不确定法律概念,鉴于社会对性尺度之日益开放,男女肢体间
之接触是否构成猥亵之行为,已不能立于“男女授受不亲”的传统观念予以评价。刑法所
谓之“猥亵之行为”,并无明确性之立法解释,故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尚须委由法官依行
为当时社会一般人之健全常识,即社会通念,就个案之客观行为事实为独立之价值判断。
换言之,是否该当猥亵之行为,应考量行为当时之被害人性别、年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
关系、具体的行为态样、周边的客观状况、各国国情及当地风俗礼仪等情形,审慎加以考
量(最高法院一零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三号、一零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四号判决意旨
参照)。
2.经查,被告于事实栏所示时间、地点对甲女搂抱、托抱时,固有碰触到甲女之肩膀、后
背、臀部与大腿间之位置等身体部分,然碰触上开身体部位,是否即该当猥亵之行为,依
上揭说明,应考量行为当时之被害人性别、年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具体的行为态
样、周边的客观状况,审慎加以考量,而就甲女遭被告碰触上开部位时之相关情境,业据
甲女于本院审理时证述:被告有用手搂我的肩膀,另将我托抱起来的时候,被告的手则放
在屁股、大腿部分,没有特别抚摸,至于被告抱我过程中,有无揉、捏、抓、抚摸身体其
他部位,已经不记得了,但被告抱得很紧,我有跟被告表示这样抱我很痛,可是被告好像
当作玩笑,当时在场的乙○○○○○○及丙○○也是一直在笑,觉得这样很好玩等语;证
人丙○○于本院审理时证称:甲女遭被告抱起来时,甲女只有在笑,没有向我呼救,且被
告将甲女抱起来的时候,没有用手或身体碰触、揉、捏、抓、抚摸甲女身体其他部位,应
该只有要阻止甲女骑车,没有性的意味等语;证人乙○○○○○○则于本院审理时证称:
被告对甲女搂抱、托抱应该是阻止甲女骑车离去,完全与性无关,而且被告把甲女抱着走
出来的时候,大家都在笑等语,勾稽上开证人证述内容,渠等对于案发情节之证述尚属一
致,应认被告搂抱、托抱甲女时,仅碰触到其肩膀、后背、臀部与大腿间之位置,被告并
无用手或身体碰触、揉、捏、抓、抚摸甲女之胸部、生殖器等私密部位,且在场见闻之人
均认被告系为阻止甲女酒驾,才有上开举动,则该举动在客观上是否足以诱起他人性欲,
尚非无疑。
3.至于证人甲女虽于侦查、本院审理时均证称:被告为事实栏所示行为前,有先以对甲女
自弹自唱方式,对甲女为言词性骚扰等语,然证人乙女、丙男对于上情分别于侦讯时证称
:当时他们已经离开,只有听过甲女说过这件事等语,故证人乙女、丙男均未曾在场亲见
,仅系听闻甲女转述乙情,故证人乙女、丙男证述有关甲女遭被告以前揭方式性骚扰等情
,应属与甲女之陈述具同一性之累积证据,并不具补强证据之适格;另当时在场之证人乙
○○○○○○、丙○○于本院审理时均证称:没有印象听到被告有对甲女唱歌,改编歌词
说“我想吻你”、“我想拥抱你”等语,是以无其他证据可资补强证人甲女上开证述,亦
难以证人甲女之单一指述证明被告为事实栏所示之行为时,主观上系在满足自己性欲。
言下之意:
一、法官仅认定在阻止酒驾的过程中,有过分的举动,但不代表不能这样做
二、没有其他辅佐证据能支持被害女生的论述,所以无法确定被告所为是否具备“猥亵”
的意思
但不管怎样,该案判决书亦提到:
“……审酌被告嗣后已与甲女调解成立及赔偿完毕等情,甲女于调解笔录中亦表示同意被
告赔偿后给予缓刑宣告之意见……”
目前看来已无意再追究
所以不论宣告的是什么罪名,都该算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