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sel ()》之铭言:
: 然而,虽然小美的行为构成非法蒐集、处理、利用个人资料,但依据最高法院大法庭有拘
: 束各法院效力的见解,纵使行为人非法蒐集个人资料,若要构成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之
: 罪,仍须具有“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的主观意图,而且这个“
: 利益”应限于财产上的利益。
按这个最高法院的解释
只是因为好奇或虚荣
打印、翻拍、偷查
只要不是为了钱就不犯罪
之前不是有个科技宅用虚拟币买户政资料的
这个解释109年就发布了耶
新闻说缴了50万+认罪去换缓起诉
看起来只要说不认罪说因为好奇就无罪了
是不是没请律师阿 省小钱结果花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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