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借厕所遭拒砸店伤人 新竹恶煞二度闹场今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8-22 13:52:20
※ 引述《palajuice (芭乐好好吃)》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郭政芬/新竹即时报导
: 新竹李男16日清晨到早餐店借厕所遭拒,愤而砸店、殴打店员。警方初到场仅管束后放行
: ,未料他再度返回叫嚣,,事件引发外界譁然,专案小组今天拘提到案,检方依伤害、毁
: 损、恐吓罪嫌讯问,认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恐再犯、勾串证人之虞,谕令10万元交保,并禁
: 止骚扰被害人。
: 傻眼啊~都已经犯第二次了~而且有反复实施犯罪又有串勾之虞~居然还给他十万交保?
: 五楼鲁肥宅每次到楼下早餐店用完餐~都会顺便借厕所~每次使用完都必须叫化肥车来抽~
: 哩来贡跨麦咧查无金流的、伪造文书轻罪的、与作图的被羁押~不知何年何月才能放出来~
: 这种可能会再去寻仇的暴力恐吓犯10万交保~司法官的思维是不是我们平民无法想像的?
问题是:
伤害、毁损都不是重罪
依《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不能单凭这些罪名羁押(且也都是“如果经被告声请停止
羁押,法官不得拒绝”的情况)
参考: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羁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经具保声请停止羁押,不得驳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习惯
  、假释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条之一第一项羁押者,不在此限。
而这次虽然员警似乎是做对了(不仅是予以管束这般简单,有直接拘提、移送地检署),
但检察官方面却有点仁慈
目前可以推断的是:
一、犯罪情节没有“恐吓检察官”的小草严重
二、该嫌犯不是重罪犯
是否还要相信司法人员的判断,这并非单单三言二语就能解决的
只能说,未来对于这类“双标”,不能不接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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