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女客拿免洗杯接儿尿“留餐厅桌上” 老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8-17 18:26:49
※ 引述《Oisiossos (LV.1初心者)》之铭言:
: 记者许权毅/台中报导
: 台中一名妈妈去年9月带着4岁儿子跟朋友一起到某螺狮粉店用餐,期间儿子突然想尿尿,
: 店又没厕所,该名妈妈拿出自备免洗杯,盛装儿子的尿液,并留在桌上。蔡姓老板不满此
: ,用监视器影像截图发文公审,结果因影像有孩童裸露性器排尿,遭该母报案提告,法院
: 日处6月刑期、缓刑3年。
说起来,此举固然是有道德上的问题,任何人都不可能看得下去
但在不能法外开恩的情况下,依法还是要起诉
只是判刑部分有所减轻(起诉所用法规的法定最低刑是有期徒刑一年),这也反映了该事
对社会造成的负面观感。
对照台中地院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五一一号刑事判决内容中,检附之台中地检署一一四年度
侦字第八二二零号起诉书记载:
三、核被告戊○○所为,系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散布儿少性
影像罪嫌。被告丙○○所为,系犯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拍摄儿童性影像罪嫌。被告
戊○○分别将本案性影像张贴于Instagram、Threads、Facebook之三次散布儿少性影像犯
行,时间紧接,罪名相同,数行为于密切接近之时地实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为之独立
性极为薄弱,依一般社会健全观念,在时间差距上,难以强行分开,在刑法评价上,以视
为数个举动之接续施行,合为包括之一行为予以评价,较为合理,属接续犯之包括一罪,
是以请各以接续犯之法理,以一罪论处。末请参酌本案实因告诉人任其未成年之被害人乙
在上开公开场合便溺所生之纠纷,告诉人所为亦有可议之处,依被告二人之犯罪动机、目
的等情状,建请均从轻量刑。
所以这也不是鼓励容忍这等不当行为
只是基于“可归责性”,不能完全怪罪在店家身上,该儿童的母亲理论上也该受到一定的
责难啊...
不过还是要说,家教一定要再加强
总不能因为这类侥幸心态,而持续允许儿童没教养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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